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资府函〔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资府函〔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四届四次党代会和《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政府建设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五个城市”的总体要求,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亟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完善相关领域在行政管理中所需要的执法依据。
二、立法目标(一)年内完成的制定类政府规章项目1.为规范城市建设秩序,遏制违法建设漫延的势头,降低城市改造的成本,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促进项目建设,拟制定《资阳市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形成草案)。
2.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十大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成果,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拟制定《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务局牵头形成草案)。
3.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拟制定《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形成草案)。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资府办函〔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资府办函〔2017〕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并对照本工作安排细化今年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全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9日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为推动“三区”建设、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怡然资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按照《资阳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承担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推进职责。
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二)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资府办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41号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含雁江区)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雁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核验(以下简称“用地检查核验”)。
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核验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用地单位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行为。
用地检查核验内容包括:(一)用地单位是否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座落、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二)用地单位是否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土地;(三)用地单位是否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使用土地;(四)用地单位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按照《出让合同》或拍卖文件的约定完成相关设施配建;(五)用地单位其他违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行为。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第七次(2016—2017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结果的通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第七次(2016—2017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资府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第七次(2016—2017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结果的通报资府函〔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资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市政府2006年第16号令)规定,资阳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在资阳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组织下,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等程序,共评出了《非均衡视角下四川省区域协调发展研究》等22项优秀成果。
为激励优秀社科成果,现对优秀社科成果评审结果予以通报。
希望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建设“成渝门户枢纽临空新兴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资阳市2016年至2017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名单资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日附件资阳市2016年至2017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名单一等成果(1项)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幸福?美”古诗文课堂》(对策研究)安岳中学:陈家武尹文江赵耀世陈利王红生二等成果(7项)1.《非均衡视角下四川省区域协调发展研究》(论文)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2.《厘清与重构——试析大历史观视野下的“蜀人原乡”与“蜀人原乡文化”的塑造》(调研报告)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周永强3.《秦九韶生平考》(专著)安岳县审计局退休干部杨国选4.《基于“作文过程”视角的批评与重构-以记叙文“产生波澜的方法”教学为例》(论文)乐至中学佘蜀强5.《国内外外语教师评价素养研究述评》(论文)资阳市教科所廖善平6.《源于仪式高于仪式——小学仪式·德育活动实践研究》(调研报告)雁江区第二小学颜静朱桂芬李晓梅魏艳丽刘仕萍7.《资阳市中小学德育实效性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对策研究)资阳市教科所张容子三等成果(14项)1.《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调研报告)中共资阳市委党校2.《资阳市农业产业扶贫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资阳市农业局范文仲李华李威游远文3.《税收行政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对策研究)资阳市税务局胡宇梅雁江区税务局汪诚4.《对加快雁江区花溪谷乡村旅游景区开发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国家统计局资阳调查队纪极超康白宁胡文军5.《探索建立立法联系会议制度发挥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作用》(调研报告)资阳市人大法制委袁标6.《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与风险控制研究》(对策研究)资阳市审计局董毅刚韩志林许宝花7.《资阳市乡镇领导干部心理健康的调研》(调研报告)中共资阳市委党校白芳李萍8.《雁江区农村场镇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调查研究》(调研报告)雁江区委党校曹莉萍邓长恩杨庆红陈国清9.《小学中段群文阅读选文策略研究》(调研报告)雁江区马鞍九义校曹群艳纪彬王建军邵斌李翠兰10.“尚贤”校园文化培育研究(调研报告)雁江区三贤九义校李荣衡陈国文张红李敏刘益11.《精心提炼披沙沥金——谈研究报告的修改策略》(论文)乐至县教师进修校王通12.《提升小学教师信息素养校本培训策略研究》(对策研究)安岳县岳阳镇小学陈平匡宗俊潘元凯杨瑛范诚13.《东方风来满目春——安岳实验中学推进课改策略》(论文)安岳县实验中学周昌国王海龙唐凡张琴14.《发挥家长委员会职能的策略研究》(对策研究)乐至县幼儿园林晓庆龚辉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资府办发[2017]17号【发布部门】资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各部门(单位):《资阳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资阳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2项。
(二)原则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三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2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8项,整合24项为8项;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8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36项。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资府发〔2017〕1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资府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资阳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省上公布的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分解优化,形成了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7年本)。
经市政府四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执行。
市级部门在权力清单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最新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此前以市政府名义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本次公布结果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同时,权力清单公布后,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凡发生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网运行,并按照要求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行使。
附件:1﹒市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市级部门行政征收事项目录3﹒市级部门行政强制事项目录4﹒市级部门行政确认事项目录5﹒市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目录6﹒市级部门行政给付事项目录7﹒市级部门行政检查事项目录8﹒市级部门行政奖励事项目录9﹒市级部门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结束——。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定版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定版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引导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定于2024年定版,以下为针对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总则二、城市规划的编制该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要求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做到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考虑到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注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三、城市规划的审核和批准根据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的审核和批准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主要由资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终审则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审核过程中会对规划的符合性进行评估,主要包括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量。
四、城市规划的实施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方式和要求。
制定了市级、区级和县级之间合作协调的机制。
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重点考虑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合理性,注重公共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生活品质和便利性。
五、城市规划监测和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和程序。
要求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要进行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估,评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城市规划的保护明确了城市规划的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
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推广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推广的方式和渠道。
要求广泛宣传城市规划的知识和理念,培养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参与意识。
通过各种媒体和教育活动来提高城市规划的认可度和执行力。
总结来说,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定版主要针对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以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为资阳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川府函〔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8〕17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资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的请示》(资府〔2018〕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资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规划》)。
二、明确城市功能定位。
资阳是成渝门户枢纽,临空新兴城市,成都平原城市群先进制造业基地,宜居宜业的生态文化江城。
资阳的城镇体系结构,是以资阳市中心城区为“一主”,以安岳县县城(含文化镇)、乐至县县城(含童家镇)两个县城为“两副”,以市域内11个产业重点镇为“多点”,以环成都城镇密集区为“一区”的“一主、两副、多点、一区”空间结构形态。
三、注重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按照《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具体策略,以融入成渝城镇群尤其是对接成都及天府国际机场为突破口带动资阳发展。
在《规划》确定的991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促进农村地区发展,探索适应资阳“小城市大农村”特点的传统农业地区城乡统筹方式。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规划控制目标为:2035年,城市人口规模99.7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09.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终极人口规模160万人,终极用地规模160平方公里。
根据资阳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有效控制227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体系。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给水、排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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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改及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集中绿地)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15%,且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
滨江(河)或者临规划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河)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二、将第二十五条涉及居住(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套标准条款修改为: S建≥220㎡为2个/户,144㎡≤S建<220㎡为1.5个/户,S建<144㎡为1.0个/户。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五点的“居住建设项目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修改补充为:居住建设项目设置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纳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计算;在小区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0个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并纳入小区统一管理,不得出售或出租。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七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五、将第三十一条涉及建筑后退城市绿地、林地距离条款修改补充为: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公园绿地(G1)、广场(G3)和保留山体绿地(E2)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距离在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临防护绿地(G2)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8米控制。
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须独立设置,并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景观视线的通透性,并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空间形态,丰富城市天际轮廓线,低于21米的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得超过70米;高度大于21米,小于60米的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得大于60米,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居住建筑不得拼接,且最大面宽不得超过40米。
八、将附录2<容积率计算原则>第五条明确为:小区垃圾用房和须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办公和养老服务合用房、对外公厕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九、将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花池计算规则修改为:在建筑物外墙外或者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进深不大于0.45米的,花池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花池底板距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小于0.6米的,或者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十、本修改及补充规定自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目录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 (9)第四章建筑间距 (14)第五章建筑退界 (18)第六章城市设计 (20)第七章海绵城市建设指引 (25)第八章其他要求 (28)第九章附则 (31)资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城市交通 (50)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 (58)第四章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 (63)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63)第六章竖向规划 (73)第七章其他 (74)第八章附则 (75)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资阳中心城区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镇(乡)的规划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农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项城乡规划、设计应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1注: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
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③居住用地可配5%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④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指内部办公楼、倒班宿舍、职工食堂及其它职工活动用房等,应相对集中独立布置。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用地应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内周边的绿化、道路、广场等用地,若用地涉及与生产性用房共同使用的,其用地的50%计入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
⑤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扩建项目容量)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控规要求。
第七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八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申请改造。
第九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中《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二)、《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附录四)执行。
第十条(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一条(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与相邻地块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设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按表2-2规定执行:表2-2第十三条(集中绿地)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15%,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二、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第十四条(街头绿地、带状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街头绿地、带状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十六条(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三章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控制第十七条(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无线通信等。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予以验收。
其中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应在相应地块首期配套建设。
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拍卖文件中规定需要配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须在首期开发建设中建设。
配套设施面积以套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共通道和建筑公摊面积。
第十八条(小区公厕)用地面积小于4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居住地块内,每4公顷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分地块的建设项目,各个地块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物管用房)新建(含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管用房(包括物管办公用房、物管清洁用房、物管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室等):一、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计容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计容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计容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计容建筑面积1.5‰配置。
物管用房应按地块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配套的物管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且应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