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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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论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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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论文1500字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专业:工程测量一班学生姓名:陈肯(20133862)完成时间:2013/12/20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论文

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论文

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摘要:游客通过旅游合同所追求的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利益。

那么,因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精神上的不愉悦,对这种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就应当包括在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当中了。

关键词: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4-01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物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己。

因而如果旅游业者在旅游活动中违约,会产生两种情况。

下面笔者将分情况讨论:一、旅游合同在责任竞合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中,旅游业者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并且造成了游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旅游者既可以对旅游业者提出违约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提出侵权的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争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1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己经产生的现象。

在罗马法时代的早些时候,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分的,当时的人们认为,只有积极地作为损害他人的权益的,才可能让其承担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通常是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这样,违约行为的一部分被纳入到侵权行为之中,而另一部分则没有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旅游合同关系中,诸如住宿、餐饮、娱乐等场合,提供服务者通常负有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此时其若对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因积极行为而造成损害,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则同时成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且因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都是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利益客体的同一性,从而产生责任竞合。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毕业论文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也越发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涉及,这就使得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完善婚姻立法体系,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此尝试着进行初步研究,正文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写了选题的来源、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步骤和方法。

第二章是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通过当前学界对于婚内侵权的不同理解,进行总结归纳,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第三章是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是婚姻关系存续以及婚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主要通过我国目前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两方面障碍。

第五章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基础,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阐述。

第六章是提出关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婚姻财产制AbstractIn r 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change of people's life c oncep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marital tort happens. However, at present, the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stipulates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of divorce,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in marriage has not b een involved, which mak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spouses of the injured party c an not be remedied in time and ful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in marital tor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pe rfecting the system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maintaining family harmony and maintain ing social stability. This article tries to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study and the text is di 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which mainl y writes about the origin of the topic,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resear ch movement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tudy, the research steps and method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basic viewpoint of the academic circle s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Through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ital tort in the current academic circles, it is summed up, di vided into negative and affirmative two.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basic type of the ma rriage infringement rights, and the object is not the object of the infringement in mar riage. In the same way,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is divided into the behavior o f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pouse.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influe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t mainly through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n our c ountry, and expounds the two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 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infringement, and expound s the theoretical and leg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suggestion on the const ru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Keywords: marital tort; damages; marital relationship; marital property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V第1章绪论 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 1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 11.1.2选题的意义 1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1.2.1国内研究动态 11.2.2国外研究动态 21.3研究的主要内容 31.4研究步骤和方法 31.4.1研究步骤 31.4.2研究方法 3第2章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 42.1 否定说 42.2肯定说 42.3本章小结 5第3章婚内侵权的基本类型 63.1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63.2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73.3本章小结 7第4章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84.1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8第5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 105.1理论基础 105.1.1夫妻间人格独立 105.1.2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115.1.3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115.2法律基础 115.2.1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 115.2.2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125.3本章小结 12第6章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146.1完善夫妻财产制 146.2完善相关立法 146.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156.4本章小结 16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第1章绪论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实用法律案例评点论文(3篇)

实用法律案例评点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为例,对法律实践中常见的财产分割纠纷问题进行分析和评点。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揭示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引言财产分割纠纷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为例,对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法官自由裁量等问题进行评点,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某所有;3.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某所有;4.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严格遵循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二)证据认定在财产分割纠纷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对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1. 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账户明细等;2. 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房产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发票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权利,而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三)法官自由裁量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2. 双方的经济状况;3. 子女的抚养权;4. 双方的过错程度。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张某某的判决。

四、评点(一)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法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严格遵循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案件论文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件论文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件编号:[2021]XX法民初字第XX号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件时间:2021年3月案件地点: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1年2月,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和解。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下事实:1. 张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李某某身心受到伤害。

2. 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沟通不畅,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3. 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4. 双方婚后财产状况: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应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之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应判决由李某某抚养。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存款若干,法院应依法判决平均分割。

4.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给张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张某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1. 准予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判决双方之子由李某某抚养。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XX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学习中心: 专 业: 法学 学生姓名: 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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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2 -

内容摘要………………………………………………………………………………3 一、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4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4 (一)国家立法…………………………………………………………………………4 (二)地方立法…………………………………………………………………………5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5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6 (一)补偿主体模糊不清………………………………………………………………6 (二)补偿经费不足……………………………………………………………………6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6 (四)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7 (五)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7 五、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7 (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7 (二)明确补偿的标准…………………………………………………………………8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9 (四)补偿的资金保障………………………………………………………………10 参考文献……………………………………………………………………………10 - 3 -

内容提要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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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类型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物质或非财产侵权的一种赔偿制度,它是指公民因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给自己的尊严、人格、精神等方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损害,然后要求侵害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对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进行侵权的一种行为。

在传统的理论中认为它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导致了肉体上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不可计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基本功能分别是补偿受害人、安慰受害人、处罚加害人,赔偿制度责任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受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在内的一般人格利益,它在人出生时就取得,死亡时也随之消灭。

它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国加强了各类法律法规建设,公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在我国的宪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不法侵犯受害人有权对其提出赔偿,所以侵害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侵害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尊严、平等、自由等,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让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上的经济赔偿[1]。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相对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并且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它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由他人继承。

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基础与人身密不可分。

亲权是一种父亲母亲对自己的子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在人身财产方面的一种权力和义务。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必须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作为对方配偶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亲属权是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权。

当此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身份权利的保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当中第二条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做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2]。

虽然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小,然而这条规定充分反映出立法界对身份权遭受到了不法侵害时会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一观点的支持,这是一个良好的现象。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可是这样的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又确实存在。

所以在现今法律界认为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财产受到侵害后有些时候可以恢复,而有些时候却得不到恢复,因为财产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恢复引起的精神损害后果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现今社会有些时候自然人在遭受财产损失时其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很多时候受害者精神的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上的伤害。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规范。

其第四条规定:有一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因为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的灭失或者损毁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稳定、和谐与每个家庭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我国法律对于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显得额外关注。

《婚姻法》法中有着如下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因为在以下几种情况而导致离婚时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

从《婚姻法》中对因配偶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因侵害婚姻关系而提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具有代表性。

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良现象必定会对配偶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灵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所造成的痛苦、伤害可能伴随终身,因此,对此种行为就行惩罚相当有必要。

(五)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上的要求的行为。

首先它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其次它是一种客观上的违反合同的一种行为,最后它侵害的客体是相对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违反合同的最后目的,在侵害该权利,同时违约责任也随之产生。

所以,当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同样可以
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大多数服务性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违约行为,当违反合同时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带来精神损害。

在违约损害中包括经济损害的成分,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应当适用于违约责任中,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利益中的财产损害与合同利益外的精神损害可以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这就是所谓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和不断完善都表明了我国在经济建设与法治
建设上已经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但是我国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发展中投入的人力物质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时间十分短,所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难以适应中国飞速发展的经济。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开始实施,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很多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对其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层次性也不高。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许多不统一,各个法院之间规定不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中存在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判决。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自主性、自由性太大。

所以针对如上情况我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还存在
着这几点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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