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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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成品检验及试验制度doc

半成品成品检验及试验制度doc

半成品、成品检验及试验制度
一、半成品中间检验制度:
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

操作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首先按工艺要求检验是否合格,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填写记录跟踪卡,才允许转序。

2、每道工序的操作者在接收上道工序产品时应复检是否合格(互检),合格后才可进行本序生产。

3、各工序自检,互检合格的产品,专检员再次复检合格才允许交验。

凡车间生产的半成品,应由生产人员自检认可合格后,再由专职检验人员复检,检验认可合格后,再转入下一生产环节。

4.车间在生产中发现不合格半成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质检科检验,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有效隔离,避免在生产中发生混乱。

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
1、成品由质检员检验后,方可入库。

2、入库前检验员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可上报质量检验科进行统一检验,质检科检验后证明产品合格率达不到98%时,可与厂部质量管理室进行研究处理,如此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出厂。

并提出扣罚意见,记录备案。

成品检验依据产品出厂检验规程,由质检科专检人员进行检验和试验。

3、车间负责将成品送交质检试验室,由试验员对前序检验进行验证是否全合格,然后进行出厂试验项目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授权的质检员签发合格证。

合格证应填写完整、清晰,并对所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4、质检科负责产品检验/试验记录的保存。

5、在检验和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予以记录、标识、隔离,需返工的及时返工,对报废的产品要办理报废的手续。

6、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由质检科组织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发生。

(完整版)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完整版)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一、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工作,规范承包人和监理人产品质量检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水泥、粉煤灰、水、砂石骨料、外加剂、钢筋、聚苯乙烯闭孔泡沫板、复合土工膜、保温板、橡胶止水带,聚硫密封胶等原材料检验;混凝土、砂浆、泥浆等半成品和成品检验。

三、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或委托由资格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

试验室须经监理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四、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审查。

五、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人按合同(或现行规范)规定的数量、试验方法、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构件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取样检验。

六、对承包人无法承担的某些特殊检测项目,承包人可委托社会上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但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七、承包人应无偿地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出试验室。

八、承包人须按试验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重新检验,并且监理人员可免费使用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检验。

必要时监理人员也可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与合同不符,则重新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十、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合同责任。

十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半成品及成品检验规程

半成品及成品检验规程

半成品及成品检验规程1.目的:为确保公司质量检验活动有效开展并促进公司半成品及成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规程。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公司半成品及成品制造过程开展的质量检验活动进行控制。

3.职责:3.1 质检员负责专检活动的具体实施。

3.2 制造部和车间负责产品自检、互检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3.3 车间班组长负责自检、互检活动的日常检查。

3.4 操作工负责自检、互检活动的具体实施。

4. 程序和要求:4.1 半成品检验4.1.1 自检4.1.1.1 操作工在进行加工前首先要对前道工序转来的零部件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加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标识并隔离存放。

随后,操作工要立即报告检验员以进行处置。

4.1.1.2 各工序在完工后必须由操作者者本人在部件规定位置上做工号标识。

4.1.1.3 组长按照操作过程质量控制规程和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工号。

4.1.1.4 组长在验收时要填写相应总成件的检测记录,检测记录内容中除检验员、检验时间、专检情况、总体判定栏由质检员填写外,其余内容都由组长填写。

产品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记录自检情况一栏内。

4.1.1.5 组长在检查产品符合要求并填好记录后立即将记录交质检员进行专检。

4.1.2 专检4.1.2.1 质检员在接到组长交来的完工检测记录并确认记录符合要求后即可进行实物质量检查。

4.1.2.2 质检员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测记录的专检情况栏内,并签署姓名和检验日期。

合格产品要填写总体判定合格,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4.2 成品检试验4.2.1 自检总装完毕进入试验技术状态前试验员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试验大纲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4.2.2 专检试验由试验员操作,试验情况由质检员填写在《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中。

装配过程中各总成件个人工号、关键部件的使用情况登记由检验员填写在《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附页栏内。

4.3 建立质量档案质检员在试验完毕后将《出厂试验记录表》RCDA-1014(包括附页内容)与该完工产品各装配过程检测合格记录(RCDA-111、112、113、114、、115、116、117)、及各过程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记录及特殊过程质量控制记录RCDB-017进行整理合订在一起,从而建立了该产品质量档案4.4 编制出厂号合格产品此时可以确定出厂编号,出厂编号由质检员填写在相关记录的出厂编号栏上并打制在出厂铭牌上交由装配工将铭牌安装。

原材、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3篇)

原材、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3篇)

原材、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一)对用于工程的各种原材料(水泥、钢筋、管线、导线、防水材料等)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要严格按市质检站的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分批取样,进行有见证送检。

对施工单位有自检资格的材料,要按比例进行抽检(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所有材料的检验合格证均需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一律不准用于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用于重要工程或关键部位的材料还需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对装饰材料、卫生洁具和电气材料要按业主及监理认可的样板对板检查验收,同时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

(三)对于大型设备的验收,要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必须具备出厂证书,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验收,满足合同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四)工程中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应进行全部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专门定货的进口设备、材料应会同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取得商检证书。

(五)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允许进入现场,如已进入现场的,根据情况必须限期或立即退出施工现场。

原材、成品、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2)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检查和验收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一般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制度:原材料检查、验收制度:1. 对原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2. 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原材料是否有污染、变质、受损等情况;3. 进行理化指标检验,例如颜色、纯度、含水量、PH值等;4. 检查原材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例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是否有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5. 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实验室分析,以确保其质量和符合产品要求;6. 原材料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成品和半成品检查、验收制度: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检查产品是否完整、无污染、无损伤等;2. 进行产品尺寸、重量等量化指标的检验,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3. 进行功能性能测试,检查产品是否正常运行、满足产品要求;4. 检查产品的安全性能,例如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等;5. 进行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6. 成品和半成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1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规程SOP-JF01-1

1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规程SOP-JF01-1
1.2化验人员接到样品时,首先应复核随货的厂方合格报告单,经检查无误后,在样品分发台帐上签字验收(原辅料由专人检验可不作样品分发台帐)。
1.3取样需具有代表性,按取样规程取样。
2化验
2.1按化验品种的编号或品名选定检验方法。准备好检验需要的仪器、试液、标准药液及其它必需品。如果规定了化验周期,就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验。
3.4各种数据的准确度
3.4.1样品称量的有效数字应与所用天平的精度保持一致。
3.4.2标准溶液消耗的ml数应读到0.01ml。
3.4.3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有效位数之后的数字的修约采用“四舍六入五留双”的规则。
3.4.4最后报告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数应与方法要求相一致。在运算过程中,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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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2.4化验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使用过的仪器,以备下一个化验员使用。所有的玻璃器具都应在使用后冲洗掉实验样品,以免样品干燥后难以清洗,然后将其清洗。对易挥发物品进行处理和化验时,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处理挥发和有毒物品。
2.5样品检验过程中及时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半成品化验员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单,一份交车间,一份贴于检验记录上;成品检验员应将成品检验记录,交检验主管或授权人审核。
4检验报告单的分发及存档。
4.1原辅料报告共计三份,一份交仓库作发货依据;一份交供应部作为付款凭证;一份化验室存档,报告单保存到用该原料制成的最后一批成品有效期后一年。
4.2成品报告单共计四份,生产部门一份,质量部一份,市场部一份,一份化验室存档。成品报告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2.6复检检品首检不合格时按检验管理规程下“检品复检工作程序”复检。

成品、半成品取样操作规程

成品、半成品取样操作规程

依据:《GMP》与药品生产质量检验的要求
目的:规范成品、中间产品的取样操作。

范围:成品、中间产品
1.中间产品和成品取样时,应根据生产情况,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

2.中间产品取样
2.1 各工序按要求完成操作后,操作员填写请验单,交车间化验室。

2.2 车间化验室化验员接请验单后,带所需用具到操作岗位随机抽取所需量的中间产品(取样用具必须洁净、干燥;取样应有代表性)。

2.3 留样样品的抽取:待中间产品检验合格后,需留样的中间产品再由随机抽取3倍检验用量,送留样室。

2.4 取样方法
2.4.1粉状制剂取样:用取样器在容器或包装的上、中、下三层及周围间隔相等部位取样若干,将所得的样品混匀,然后从中取出所需数量的样品。

2.4.2液体制剂取样:首先要混合均匀,如容器底部发现沉淀时应反复搅拌混匀,再用取样器分别从不同部位取出所需数量的样品。

2.5 以上所抽样品均应在生产记录上注明取样量及样品用途。

3.成品取样
3.1其它检验项用样品的抽取:灭菌后,每批随机抽取所需量的样品。

3.2 留样样品的抽取:在贴签后的包装线上随机抽取。

3.3 成品取样后均应在生产记录上注明取样量及样品用途。

3.4 取样人员在取完样品后填写成品取样记录。

来料、半成品、成品抽样检验规程

来料、半成品、成品抽样检验规程

1. 目的:建立来料、半成品、成品抽样检验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来料、半成品、成品抽样检验。

3. 引用文件:GB2828.1-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4. 术语和定义:4.1 批的构成4.1.1采购原材料:每次送货同一规格货物数量为一批/供货方提供货物批次为一批。

4.1.2 工序检验:按工序不同进行定义。

4.1.3 成品检验:每天生产数量或同一张订单为一批。

4.1.4 库存抽样时以现有同一型号产品数量为一批。

4.1.5 出货检验:以一次出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为一批。

4.1.6 负责计算机系统之查毒、杀毒及杀毒软件版本之定期更新。

4.2 抽样:从批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样本的工作。

4.3 样本:由批中抽取作为检验对象的产品。

4.4 样本数:样本的个数以n表示。

4.5 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内允许含有的最高不良品个数,以Ac表示。

4.6 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所含有的最少不良品个数,以Re表示。

4.7 可接收品质水平(AQL:Acceptable Quality Level)就抽样检查来说,认为可接收的过程平均不合格率,此水平被作为接收该批产品品质满意的界限。

5.抽样计划5.1 来料检验5.1.1生产辅料、布料、纤维棉、网绵、TPU膜、PPE膜和包装材料等采用GB2828.1-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采用Ⅱ级检验水平,主要缺陷AQL2.5,次要缺陷4.0。

5.1.2化工原料5.1.2.1抽样数量总件数取样数N≦3 每件抽取N﹥3 √n+15.1.2.2如物料是不均一的或非均等的,在取样前应混匀。

如不可能做到,则应注意从物料明显不同部位取样并使样品量和他们物料中占的比例相当。

5.1.2.3固体样品,每件约等量抽取后,应混合均匀,取全检量的3倍。

5.1.2.4抽样前发现物料的外观、形状异常则不必抽取,可直接判不合格。

5.1.2.5有一项与质量标准不符则判不合格。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程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程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程一、目的:建立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程,保证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的所有原辅材料、在产的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

三、责任者:质量监督员、质量检验员。

四、正文:1 各级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认真抽样化验检查,以杜绝不合格原辅料进入公司,不合格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及不合格产品出库。

2在收到仓库及生产部门的请检单后,应及时取样,迅速检查,成品检验报告单必须在取样后一天内送达生产部及仓库门,凡经检验不合格,由品控部将“不合格证”送交仓库每件贴签,并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合格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3取样后,必须及时填写取样记录和签字,并在被检容器或物料上贴取样证,必要时,将产品加封签字后保存备查。

4 如实填写检验记录,经准确计算并复核后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检验专用章”。

五、原辅料检验规程1、所有进厂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附有生产厂商的检验报告单,否则予以拒收。

2、所有进厂原辅料及包装材料须由仓库会同品控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主要原料进厂化验室须对其进行含量检验,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一般只进行文件及包装情况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包装及感观异常)发生时,对其按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六、半成品检验规程1、管理职能:1.1 各品种半成品的检验项目、规程,统一由品控部下达执行。

1.2 凡有半成品质量标准的,均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流入下一工序。

2 管理内容与要求2.1 半成品的检验由生产车间填写“检验申请单”,再由化验员到进行抽样。

2.2 化验员要及时、准确进行化验,如实填写检验结果,及时发出检验报告、登记台账。

2.3 生产车间凭半成品检验合格单才能送入下一工序,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下一工序。

2.4 半成品化验员应严格把好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关,保证每批产品合格后才能送品控部检验。

七、成品检验规程1. 管理职能:1.1 出库成品一律由品控部按标准规定全项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库,不得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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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CY-MC-C023-2005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进厂的原辅材料、过程产品及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2、管理职责
2.1 质检科和化验室是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其他部门配合质检科和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活动。

3、程序要求
3.1 进货检验和试验
3.1.1 采购产品进厂后,采购部通知品控部进行检验。

3.1.2 质检科按照检验规程或采购文件,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或要求,并出具《原辅材料验收记录》,传递给采购部。

3.1.3 确定进货检验和试验的数量和性质时,应考虑供方处所进行的控制程度和所提供的安全卫生证明合格证据。

顾客提供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取样的数量和性质时,也按该检验规程进行。

3.1.4 经检验、试验或验证合格的产品,采购部凭《原辅材料检验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

3.1.5 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写验证或检验、试验时,由使用部门报告质检科长,并经分管经理批准后使用。

例外放行产品由使用部门做出明确标识,并作好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立即追回或隔离。

3.2 过程检验和试验
3.2.1 加工过程中,验收半成品时,车间负责人和质检员对每批次的半成品要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半成品方可进一步使用。

3.2.2 生产过程中各职能车间(研磨工序、分装工序、包装工序)质检员必须对该车间生产运作进行检查,并记录《质检日报表》。

3.2.2.1 加工车间每工作日(每班次)至少对该车间内所有生产工序的一半以上工序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对关键或重点工序可加大检查力度或增加检查频次。

3.2.2 质检员为监督和指导加工车间的生产作业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对其前后相关几道工序进行取样抽检。

该车间对抽验范围的产品记录并标识。

3.2.3 化验员半成品及成品按规定要求进行取样做理化与微生物实验。

3.2.4 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未完成或必须的检查报告未收到前,因生产需要,生产部门通知品控部批准后,方可放行。

检验人员对例外放行的产品标识和记录,可行时,进行边放行边检验,以便发现不合要求,立即追回或隔离。

3.3 最终检验和试验
3.3.1 品控部质检员负责对成品外观、质地、形状、色泽、异物的检验。

3.3.2 化验员对所装箱的产品按规定要求取样检验、试验,并填写《最终产品检验报告单》。

3.4 本公司对最终产品不例外放行。

3.5 在生产过程中的过程检验和试验的微生物试验仅对过程中的操作进行指导或对生产提供参考,当过程检验与最终检验的微生物试验结果冲突时,应加大对最终成品的抽样检验数量并以最终检验结果为依据。

3.6 在检验和试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3.7 各检验、试验人员认真按要求填写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4、成品的检验验证标准
4.1 产品发运前,必须由化验室员按标准规定抽验,重点检查纸箱标识,生产日期、规格、级别、重量、品质、色泽等情况,必要时根据客户要求做卫生项目检验。

4.2 凡合格产品,则由品控部检验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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