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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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读《比较法总论》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读《比较法总论》

( ) 自己的名称 、 三 有 组织机构和场所。 主大会是该组织 业 的权力机构 , 举产 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 ( 选 或者称 为 执行机 构)执行业主 大会的意志 ,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业 。 还可 主委员会中推选专兼 职秘书长或者秘书负责 日 事务 , 书 常 秘 或者秘 书长可 以给与一定 的报 酬 , “ 费” 在 会 中按照一定 比例
三、 构建业主大会非盈利社会 团体法人模式 。 《 民法通 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 民 ” 事 行为能 力 .依法 独立 享有民 事权利 和承担 民事 义务 的组 织 ” 民法通则》 。《 第三 十七条规定 :法人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依法成立 ;二) 一) ( 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 ( 有自己的名 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 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 依法成 立 , 现有法律 、 法规 已作 出规定 。一是业主 自 主决定成立业主大会 ,物权法 》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 以设 立业 主大会 , 选举业主 委员会” 二是在政 府职能部 门的指导下成 ; 立 ,条例》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 内的业主 , 当在物 应 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成 立业主大会 ,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是无需要登记就 自 然成为社会 团体法人 ,民法通 则》 《 第五十条第二款“ 具备法人 条件的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 依法 不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 的 , 从 成立之 目起 , 有法人资格 ; 具 依法 需要 办理法人 登记 的 , 经核 准登记 , 取得法人资格” 。 ( ) 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 。物业小区 的业主是该小区 二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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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一、大木雅夫《比较法》概述在大木雅夫教授的《比较法》中,大木教授的写作观点是建构比较法理论的尝试,即通过对欧美比较法学家的基础知识理论研究的积累和消化从而达到建构比较法理论的目的。

用其书中文版序中的话就是,动机是“温故而知新”“学于古训乃有获”,奉行的精神是“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基于欧美比较法学家的教诲而写成。

大木教授的《比较法》由七章组成,分别是序论,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比较法的基础理论,法圈论,法典论,法律家论。

对于前四章笔者认为和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相似,是关于比较法的基础理论。

但大木教授的后三章与茨威格特的世界各大法系就产生区别,大木教授的后三章基于其理论分别是从法圈、法典、法律家来说的;茨威格特是从法系来说。

法圈论。

法圈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用语,大木教授采用法圈一语,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法系”。

关于法圈之分类,在茨威格特和克茨所提出的样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大木教授提出了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

①西方法圈;②普通法圈;③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法圈;④宗教性或哲学性的混合法。

法典论。

对于使用法典论的原因,是因为这里的法典是18世纪末以来的“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的法典,是具有新社会设计图意义的法典。

法典编撰以自然法学为先导,素材取自于各国的实定法,并未与传统断然决裂。

正因如此,可以说法典往往典型地、集中地、具体地体现该法律秩序的样式。

成为大木教授《比较法》的重要部分。

法律家论。

以往各种把法的发展归结为民族精神或传统的自发产物的思想方法。

韦伯认为这种主张“没有科学性”,相比之下,利害关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法律专家的工作更值得关注。

对韦伯而言,与其把问题集中在抽象的民族精神,毋宁落实在具体的人的行为之上。

大木教授以此加上了“法律秩序創造者”这一项,并以此来探讨比较法。

二、比较法研究的发展“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一无所知”,克茨引用歌德的这句名言意在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通过对《比较法总论》一书的学习,逐步了解到《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的总论部分,它从宏观上研究世界各个大的法律制度、法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历史沿革,各个大的法律集团、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职业等方面的关系,它们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发展的趋势。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二、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

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

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

《比较法总论》探析

《比较法总论》探析
文 以 此 书 为 基 础 ,阐 述 读后 的 一 些 心得 体 会 。 关 键 词 :比较 ;比较 法 ; 比较 法 方 法
中图分类号 :D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6—0 6 ( 0 1 0— 0 0— 2 2 X 2 1 )1 0 0 0 细读便会 领略到作者在对每一个论点进行 阐述时所流露的智慧。在 《比 较法总论 》里 ,比较首先是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任何法律 的进步 其实都 由比较 而生,无论这种 比较是 回顾还是前瞻性的。 比较法 的基础 就是 我 们必须 用平等的眼光来看待作 为比较对象 的法律 ,如果 比较法 的 目的只 是为了用 一种法律来证 明另一种法律 的优越性 ,那么 比较法便丧 失了存 在的价值 。即使在现实 中我们掌握 了作为方法的 比较法 ,我们也 许还未 真正意识 到我们要客观 的进行这一 比较 ,我们的 比较不能带有先人 为主 的观念 以及偏颇 的 目的。法学家的头脑中一旦渗人了对 自身法律状 况的 骄傲 自大 ,这一 国家法律前进 的脚步便必然会减慢甚至停滞 。如 果都 像 西塞罗说 过的所有外 国法 同罗 马法对 比之下都是 “ 混乱 不堪而且 几乎是 可笑的” ,或者如 以往苏联学者所认为 的 比较法 只适合 于用作证 明社 会 主义法优越性 的手段 ,那么 比较就无法进行 ,即使有了所谓 比较 的结果 也 只是 功利 的和有失公正 的甚至也是无意义的 ,因为除了给 自己脸上 贴 了金 ,其他 的我们什么也没学到反而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但即使有 了客 观的态度 ,也 只是对 比较 的基础具有 了比较的意识 ,实质上 ,比较的精 神贯穿 于比较 的整个过程 。在进行 比较时 ,怎样进行 比较 ,怎样 进行 深 人 的比较 又是 比较法 的艰 巨任务 。 作者所 阐述 的比较法具体方法非常值得我们重视。 比较法不仅要 对 “ 法律秩序 的精神与样式 以及它们通常使用 的思想方法 和操作法 ”进 行 宏观比较,还要进行 “ 各个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 ,在不 同法律秩 序中解 决具有 一定利益 冲突的规则 ”的微观 比较。这种宏观的比较让我 们在广 度 上把握 问题 ,微观 的比较又使得我们可 以深人到每一个法律制 度的 内 部 ,甚 至具体 到每一个规则 。当然 ,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可想而 知,任 何 贪 图安逸 、投机取巧者都不可能在 比较法领域真正有所建树 。比较法 还 要进行纵 向比较研究和横 向 比较研 究 ,法律 的发展有绵长 的历史 源流 , 只有纵览 过去才 能更好 的把握未来 。比较法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代 人所 能 够完全 明了的,这需要一 国或多 国的法学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进行研 究 和交流 ,才能 给世人一个 中肯 的说法 ,那种把视角固定 ,企图割 断历 史 是不够 明智甚至是愚蠢 的行径 。也可 以说 ,法律的 比较 法研究永远是 历 史 的,也是未来 的。该书后半部分对于各大法系的描述 ,也都流 淌着 比 较法精 神的熠熠光辉 。从作者对法系分类的定夺 ,到对各法系特 点的阐 述 ,各 国民法典 的比较研究等 ,都不只是停 留在 比较的表 面,而是试 图 挖 掘这类法律现象下深层 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意义。 茨威格特和克茨指 出:“比较法研究 和通过 比较法研究 就法学 问题 进行活泼 的国际交流还有其他 的各种功能 :它打破那种 不加反省 的民族 偏 见 ;帮助我们 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 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 国际间 的相互理解 ;对 于发展 中国家 的法律改革 ,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 的 ,通 过比较法研究可 以刺激本 国法律秩序 的不断的批判 ,这种批判对本 国法 的发展所作 的贡献 比局限在 本 国之 内进行 的 ‘ 教条 式的议 论 ’要大 得 多 。 ” 不难看 出 ,比较法学方法对一 国法律发展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从 理论层 面来看 ,比较法学方法 的贡献引人瞩 目。 比较法学就是从超 国家 的角度 ,以比较 的方法对本 国和其他 国家法律进行考察研究 的学 科。 比 较 法学 的直接 目的是完善和改进本 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 ,其最终 目 的是指 出不 同民族 国家法律 的不同与共同之处 ,力求最 大程度避免 冲突 并获得最普遍 的和谐 。最终能够是一 国的法律能够做 到与 国际衔 接,紧 跟 历史 的步伐 。而毫无疑 问,我们更应关注我国的法律现实 。制 定法律 的立法者 和从事法学理论 的研究者不可否认 已有巨大进步 :不再 只对 自 己的法律 和理论盲 目自 ,开始用 比较 的眼光关 注外面 的理论和 实践。 信 在 法律 的制定过程 中,立法者会参考他国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 ,学 者 们 也 会 研 究 别 国学 者 的相 关 理 论 。 但 就 目前 而言,我们 的这种 比较至多只是 ( 上转第 2 2页) 1

比较法总笔记

比较法总笔记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10民商丁铁城M100099《比较法总论》由德国的K·茨威格特与德国的H·克茨合著,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为并列式结构,由四章构成,分别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比较法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历史,该部分对比较法的主要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二部分世界上的法系为总分式结构,首先以第五章法系的样式为标题对法系论进行了总体的讲述,其后分别以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比较法的概念什么是比较法?这是我们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比较法研究的思路和对比较法其他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然而,作者在书中对比较法所做的定义似乎相对简单。

作者首先指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但如果认为这就是比较法的含义,那么就很难看出,比较法应当超出通常的法学研究范围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

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

其次,作者说明,外国法研究本身并不意味着比较法,并把比较法和其他法律学科作了比较。

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得出关于本国法律解释的结论。

但是纵观第一章,可以看到,作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比较法的含义。

几乎只是用“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这句话来定义。

而且,作者这样的界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它会导致对比较法德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会使人们认为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其存在的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

对比较法的定义应结合它的目的、性质、研究范围等来进行。

比较法的目的关于比较法的目的,虽然作者在第二章以“比较法的功能与目的”为标题,但在本章中似乎没有提到比较法的目的的论述,全是在讲比较法的功能。

评介波格旦著《比较法》

评介波格旦著《比较法》

在我看来,总论中有两章是写得较好的。

其一是第二章关于比较法的用途。

他认为,比较法的第一个用途是一般教育。

因为就象学习法制史和法理学一样,比较法有助于法学家的全面教育,使他增进对其他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知识,比较法研究扩大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解。

第二个用途是使人们增加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

人们往往认为本国的许多法律规则或制度是所有文明社会中都具有的,但实际上却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地理条件偶然地产生的,在其他很多国家可能根本没有这种规则,它们可能用其他更简单或更好方式来解决类似问题。

第三个用途是运用应有法(Legeferenla)。

比较法知识不仅在创立新立法,而且在运用应有法时,例如法官提出判例或法学家创议法律改革时,都有明显作用。

在自然科学、医学或技术领域中,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是众所周知的,在法律领域中同样必须利用别国的经验。

许多国家的博士论文中往往写到其他一些重要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简介,为什么在其他类论文中就见不到这样的内容呢?在当前复杂的社会中,立法者和法学家面对很困难的任务,他们最好多利用外国法律制度中丰富的财富。

当然,对外国经验自然不能采取不加批判的态度。

有些法律规则和制度对某一国家特别合适,但对一个其他传统和类型的国家却是完全不合适的,甚至是有害的。

第四个用途是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比较法对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特别重要。

协调是有意识地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规则更相同;统一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制度中有意识地引入相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有分歧意见,而且对相互法律思维和法律概念又缺乏了解时,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就会成为一个困难的过程,这时比较法就有很大价值。

法律协调和统一在国际销售法、运输法、知识产权法和票据法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近年来最大的成功就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在这里,他还指出,不幸的是,不同国家的法院所采用的统一或协调的法律规则往往作了不同的解释,结果就难以产生预期效果。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这个学期很幸运,由苏彦新老师给我们上比较法的课,从第一节课开始我就被苏老师的博学和正直所深深折服。

课堂上他狂草如书法写意般的板书,满黑板的书名和人名,脱口而出的学术篇章和桥段都见证了他高超的学术造诣以及惊人的阅读量和记忆力。

在苏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殿堂,我知道了比较法学的博大和精深,知道了自己的渺小和无知。

从浩如烟海的学术著作和文献中,苏老师精挑细选,给我们推荐了几本法学或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著作,如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等等。

这里我就简要说说我读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之后的感想。

一、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共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法的概说,主要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历史;第二部分具体分述了世界上的法系,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作者根据法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将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

《比较法总论》资料异常丰富,作者经过了大量的引用和考证,是关于比较法研究的比较罕见的成功之作。

该书的作者之一,茨威格特教授,1911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用规则之间进行的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

比较法应当是更深层上的,是超国家的。

它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不同规则之间的相互比较。

比较法应当减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会特性儿是由于历史上的偶然性、暂时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差异。

作者还介绍了比较法的两种比较方法,即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作者以一个新的视角即“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解释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

最好的比较法是这样进行的: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第二章中作者首先概要地介绍了比较法的功能与目的。

长期以来,比较法的研究是零星的,支离的,非系统的,表现在具体方面,比较法的概念是含混的,比较法的目的和功能是不明确的,其研究方法也从未有人系统地研究整理和加以分析总结。

而比较法的历史在人们的头脑中就更加模糊甚至是空白的。

该书的首要成果即在于使比较法研究体系化,使比较法研究在成为一门科学的发展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种科学方法,有着许多重要的功能。

比较法的第一个功能是认识,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提供了更广阔的防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模式。

同时,比较法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的相互理解。

之后,作者对比较法的四个特殊的有关实践的功能分四部分进行重要阐述,以供立法者作为资料的比较法研究;作为解释法律工具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在大学和法律专业学校教学的地位;比较法对于超国家的法律统一的意义。

第三章中作者指出了探究比较法方法的意义,随后在介绍比较法方法时,着重介绍了比较法的主要原则,即“功能性原则”与“启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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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

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

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

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

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

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

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

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

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

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

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

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

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

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

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

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从历史来源来说,他不是制定法,而是判例法。

与此相反,大陆的道路是:自继受罗马法以来,各国的法典向着抽象的规范化迈进。

因此普通法的学问,在其起源上是源自法庭的,而大陆的学问则是属于学究的。

在英国伟大的法律家是法官们,而在大陆则是教授们,大陆上的法律解释要探究的是,规范大概是怎样规定的;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上发表的见解是一种语言:法官在这种案件中根据先例大概会怎样处理。

这种样式的差异影响及于全部法律生活,这是很清楚的,在大陆上,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在英美则是进行具体的个案思维,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思维。

前者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整无缺性的观念;而后者则是从判决到判决来进行摸索。

前者有一种对于科学体系的偏爱;而后者则是对于一切简单的概括抱有深刻的怀疑。

前者用概念进行推理活动,而后者则是进行形象化的直观,等等。

总之,比较法提供了一种不一样的视角和平台,使得法学不必再像之前大家所担忧的一样成为立法的附庸,而是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法学的大兴,就在不远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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