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人洽谈租约时如何修改金康合同中不利条件或内容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协议变更与修改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协议变更与修改在租赁合同中,当涉及到租赁物的协议变更与修改时,通常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租赁中的租赁物协议变更与修改的一般规定,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一、协议变更与修改的原则1. 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的共同协议,任何协议变更或修改都应在双方的协商一致下进行。
双方应就变更或修改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2. 符合法律法规:协议变更或修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在变更或修改协议时,应注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公正原则:协议变更或修改的内容应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在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与修改。
二、协议变更与修改的流程1. 协商提议:任何协议变更或修改都应由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提议。
提议中应明确变更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 双方讨论:在收到提议后,双方应进行充分讨论,就变更或修改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以达成一致意见。
3. 签署补充协议:在讨论阶段结束后,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变更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4. 公正认证:为确保协议变更或修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双方还可以选择将补充协议进行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可以为协议变更或修改提供法律保障。
三、协议变更与修改的注意事项1. 合理时间安排:在协商协议变更或修改时,双方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充分的讨论与沟通,避免时间紧迫导致纠纷或争议的发生。
2. 协议内容明确: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以免产生歧义或引发争议。
3. 注重协议的可执行性: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注重可执行性。
双方应谨慎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就变更或修改后的具体执行提前进行评估与规划。
4. 涉及费用或期限:如果协议变更或修改涉及费用或期限的调整,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具体的调整方案,并确保双方均清楚了解与同意。
金康合同若干条款分析

金康合同若干条款分析摘要:本文从租船人的立场出发,结合金康’76的相关规定,分析了金康’94中若干明显偏袒船舶出租人的条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租船人的利益。
关键词:金康合同,租船人,不利条款,修改建议一、引言金康(gencon)合同是由波罗的海与国际海运协会(bimco)于1922年制定的标准杂货租船合同,其后分别于1976年和1994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
在国际航运市场,金康合同格式被广泛应用于航次租船中,作为承租双方洽谈租约的基础。
由于租船运输非属于公共运输,租船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大体相当,因而国际上对租船运输一般采取合同自由原则,法律的强制干预不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缔约自由。
然而由于金康合同是由航运公会制定的,其较为偏袒船舶出租人的利益,许多条款对租船人较为不利。
因而租船人在租船时应尽量争取对这些不利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主要条款的分析及修改建议(一)运费支付条款金康’94第四条是关于运费支付的规定。
与金康’76相比,增加了预付运费的规定。
即合同双方可通过选择,适用预付运费或者到付运费。
关于预付运费,金康’94规定”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
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舶出租人,否则船舶出租人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从条文来看,预付运费对租船人有较大的风险。
首先,运费是制约船舶出租人的最佳办法,船舶出租人为了赚取运费必须时刻为货主考虑,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后才能从租船人那里获得运费。
而在运费预付下,船舶出租人可能从航程开始前就收到了运费,一旦收取运费其就掌握了运输的主动权,租船人往往没有多少制约的办法。
其次,一旦预付运费,则视为船舶出租人已赚取运费,无论在运输途中船货是否灭失受损,也不论是否因合同受阻而履行不能或者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运输途中货物灭失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运费灭失的风险则由承运人承担。
对承租人使用金康94’合同的一些修改建议

对承租人使用金康94’合同的一些修改建议【摘要】金康94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出的金康租约的最新版本,虽然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之前一直是力求取得货主的认可,而在各方面尽量平衡货主与船东之间的利益。
但是,金康94却是完全站在船东的立场上制定的,对货主十分不利。
但是在世界尤其是亚洲的租船市场上,金康94的使用频率极高,甚至有人把金康94等同于航次租约。
既然金康94的盛行是承租人无力去改变的,那么承租人至少可以在金康94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而本文就是从承租人的利益角度上为承租人在租约洽谈中修改金康94的条款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金康9 承租人利益修改建议本文着手于具体分析金康94’各个相关条款,并给出相应的有利于承租人的建议。
一,总述性描述金康94的第一条主要是描述租约双方的身份及船舶、卸货港的大概情况。
就船舶自身描述而言,金康94只是给出了船舶的船名、总吨位和净吨位。
但是如果承租人所要托运的是轻泡货或是冷藏货,则承运船舶的容积和冷冻装备就显得至关重要。
尽管这些情况承租人在与船东在洽谈租约的时候肯定会进行一定的了解,但是一旦租约有所争议,并进入了诉讼程序,最终具有证据力的还是双方协定的租约。
所以还是将这些数据纳入租约较为稳妥。
而且其实即使是船东本人对于船舶的数据也不能说是十分了解,因为实际控制船舶的是船长、船员而不是船东。
另一方面船舶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船舶自身的数据肯定会有所变化的,而这种变化能够使船舶偏离原始数据多少,不经仔细的专业测量不得而知。
况且也不能排除船东在磋商中对船舶数据进行细小的夸大等等。
所以承租人,尤其是托运轻泡货或是冷藏货的承租人,更要必要将与其所要运的货物相关的重要的船舶数据及相关的船舶设备的情况纳入租约,如果情况允许的话,最好是把这些对于船舶的描述的性质由保证条款转变为条件条款,使得承租人可以在船东违反此项条款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从船东处获得索赔,并中断租约。
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

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并规范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行为,本文将介绍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
一、变更与修改的原则在进行租赁合同的变更与修改时,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互利原则:变更与修改应基于互相谅解、平等自愿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双方应共同商议,慎重考虑变更与修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合法合规原则:变更与修改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3.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与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充分交流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在确保双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二、变更与修改的流程变更与修改租赁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变更与修改:任何一方如需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应书面提出变更与修改的要求,并向对方说明变更与修改的原因、内容和期限。
2. 协商和商定: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就变更与修改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
协商过程中,应以合作态度,相互尊重,寻求共识,并在协商的基础上就变更与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 编写变更与修改合同:协商一致后,应编写变更与修改合同。
变更与修改合同应明确变更与修改的具体内容、生效时间、生效条件以及变更与修改后的权利和义务。
4. 双方签署合同:变更与修改合同正式制定后,双方应在变更与修改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双方签署合同的证据,以确保变更与修改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常见的变更与修改事项租赁合同中常见的变更与修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的变更:租赁期内由于市场行情或其他原因,租金的调整是常见的一个变更事项。
双方可以商议租金的调整方式,并在变更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租赁期限的变更:租赁期限的变更可能是由于承租方或出租方的需求发生了改变,双方可以协商对租赁期限进行调整,并在变更合同中明确约定。
3. 租赁物的变更: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对租赁物进行变更,例如更换设备、增加或减少租赁物等。
对承租人使用金康94’合同的一些修改建议

对承租人使用金康94’合同的一些修改建议5.装卸物资条款(Loading/Discharging)该条款(a)段规定了承租人应该负责物资的装卸的工作,同时所有的风险、责任、花费都要算在承租人的头上,这条对承租人是专门不公平的。
因为承租人对装卸货可能并不了解,而关于物资的积载对船舶的稳性阻碍更会是一无所知。
因此第一句话能够改为将花费算在承租人的帐上,而船长要监督承租人的装卸工作,同时责任要出租人负责。
该法能够参考NYP E93’的相关条款:“the Charterers shall perform all cargo handling,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o ading, stowing, trimming, lashing, securing, dunnaging, unlashing, discharging, and tallying, at th eir risk and expens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ster and responsibility.”该条款的(a)段中,对承租人比较危险还有关于垫舱物料的规定。
金康94’中规定承租人负责弄走垫舱料,而且装卸时刻或滞期时刻照算,直到承租人弄掉垫舱料为止。
而假如当时承租人找不到装卸工人,或是岸上规定不准弃置垫舱物料的话,承租人可能就要为此承担风险。
因此,承租人能够在(a)段最后加上:“The Charter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of remaining dun nage on board and paying ….. USD to the Owners.”使其以支付一笔金额给出租人,代替弄走垫舱物料的绝对责任。
而关于其后的(c)段,承租人也能够作类似的修改,使承租人在船有损坏的状态下还船时,可不必修理,而是支付一笔未修理费用(estimated unrepaired damage)给船东。
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

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在租赁合同中,变更与修改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当双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变更与修改条款的规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租赁中的变更与修改事项,包括变更与修改的条件、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变更与修改的条件租赁合同的变更与修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变更与修改应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
另外,变更与修改的内容应是合同条款中本身允许进行变更的范围内,而不是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最后,变更与修改的条件还包括书面形式的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与修改,并经过双方同意后达成有效。
二、变更与修改的程序在租赁合同中进行变更与修改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双方应当就变更与修改的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明确变更与修改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影响等相关事项。
其次,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将变更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签署确认。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修改协议来实现。
最后,变更与修改的书面文件需要及时送达对方,并确保对方收到,并进行确认。
通过上述程序,租赁合同中的变更与修改事项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与记录。
三、变更与修改的影响租赁合同中的变更与修改可能会对双方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变更与修改可能会导致租金、租期或其他合同条款的变动。
例如,双方协商决定将租金进行调整,或者延长租期等。
其次,变更与修改可能会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方式或使用权。
例如,双方协商决定将租赁物的用途调整为商业用途,或者增加租方对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此外,变更与修改还可能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例如租金支付方式的调整、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的变化等。
四、变更与修改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中的变更与修改事项,下面以一个实例进行分析。
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租金每月5000元。
怎么修改租赁合同

怎么修改租赁合同
在修改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修改的内容,在修改租赁合同之前,需要明确需要修改的内容。
这可能涉及租金的调整、租赁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租赁物品的更换等。
确保在修改合同之前,双方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达成一致。
2.书面通知,任何对租赁合同的修改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修改的内容应该清晰明了地列出,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确保双方权益。
3.法律规定,在修改租赁合同时,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确保修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4.及时通知第三方,如果修改租赁合同涉及到第三方,比如房屋管理机构或租赁物品的供应商,需要及时通知他们,并取得他们的同意。
5.保存记录,修改后的租赁合同应该保存好记录,以备将来查
询和证明之用。
在修改租赁合同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修改的合同合法有效。
金康合同若干条款分析

金康合同若干条款分析摘要:本文从租船人的立场出发,结合金康’76的相关规定,分析了金康’94中若干明显偏袒船舶出租人的条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租船人的利益。
关键词:金康合同,租船人,不利条款,修改建议一、引言金康(gencon)合同是由波罗的海与国际海运协会(bimco)于1922年制定的标准杂货租船合同,其后分别于1976年和1994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
在国际航运市场,金康合同格式被广泛应用于航次租船中,作为承租双方洽谈租约的基础。
由于租船运输非属于公共运输,租船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大体相当,因而国际上对租船运输一般采取合同自由原则,法律的强制干预不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缔约自由。
然而由于金康合同是由航运公会制定的,其较为偏袒船舶出租人的利益,许多条款对租船人较为不利。
因而租船人在租船时应尽量争取对这些不利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主要条款的分析及修改建议(一)运费支付条款金康’94第四条是关于运费支付的规定。
与金康’76相比,增加了预付运费的规定。
即合同双方可通过选择,适用预付运费或者到付运费。
关于预付运费,金康’94规定”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
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舶出租人,否则船舶出租人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从条文来看,预付运费对租船人有较大的风险。
首先,运费是制约船舶出租人的最佳办法,船舶出租人为了赚取运费必须时刻为货主考虑,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后才能从租船人那里获得运费。
而在运费预付下,船舶出租人可能从航程开始前就收到了运费,一旦收取运费其就掌握了运输的主动权,租船人往往没有多少制约的办法。
其次,一旦预付运费,则视为船舶出租人已赚取运费,无论在运输途中船货是否灭失受损,也不论是否因合同受阻而履行不能或者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运输途中货物灭失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运费灭失的风险则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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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人洽谈租约时如何修改金康合同中不利条件或内容摘要:金康合同(gencon),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简称,是由bimco最早于1922年推出的,1976年及1994年两次修订。
金康合同是目前杂货航次租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
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gencon 94’)。
金康合同在制定时虽然力求货方和船方得利益平衡,但毕竟金康合同还是基于船东的立场进行制定的,整体上偏向于船方,如果租船人直接适用金康合同,那么有些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关键词:金康合同;修改建议;实践注意;
一、关于船舶概述的修改
金康合同94的第一条描述了租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船舶名称、总吨位、净吨位以及卸货港。
首先,关于船方出租人的名称,承租人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并在填写名称时写全称,并与签订合同时盖章确认的公司名称相一致,防止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明确的被告。
其次,关于船舶总吨位、净吨位的填写,建议填写完整。
因为,对某些货物来讲,比如轻泡物或者冷藏物,吨位显得比较重要。
在租约中尽可能将船舶其他重要设备数据等写在合同内,这样出现纠纷时便有据可循,并在诉讼时可减少承租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针对合同条款:”上述船舶一旦完成前个合同,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
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金康合同将新的租约合同与前一个合同相联系起来,这将使本租船人承受上一承租人有可能造成的时间损失。
因此,建议租船人在洽谈时尽可能删除与前一合同相联系的语句。
一般情况下,租船人对世界各地的港口安全与船方相比,缺乏专业知识,因此,承担不安全港口的责任实际上风险是比较大的,且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
因此,在洽谈时,租船人可要求改为由船方对港口的安全问题负责。
另外合同条款应改为只有在卸货港是不安全的情况下,船方才有将货物卸载在邻近港口的权利,并且一定要规定邻近港的距离,否则租船方的损失将无法预计。
[1]
二、关于船方责任问题
不论是程租合同还是期租合同,海牙规则还是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都对船方免责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金康合同规定,船舶所有人仅对本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过错导致的不适航引起的货损、货差负责,对于船员的疏忽造成船舶不适航则船方不负责任,对于造成货物损害的不适航是由于独立合同人、雇佣人员甚至是代理人员造成的,那么仅仅依据此条的约定,船方同样可以免责。
金康合同将船方的责任降至了最低,因此对租船人的利益最为不利,建议洽谈时修改这一条款。
修改建议为:可以将该条内容删除,在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一般都不同意),鉴
于海牙规则等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对于不适航的免责相对比较公
平合理,可以将海牙规则等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关于船东责任的条款写入合同以代替金康合同中的该条。
[2]
实践中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是:将第2条删除,然后并入一首要条款,使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甚至汉堡规则中的船方义务得以适用,也可将国内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并入到该租船合同中,从而对船东的责任加以较严格的限制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关于绕航的规定。
金康合同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这条赋予船方的绕航权利是宽泛的,对于租船人来讲是明显不利的,将有可能给租船人造成巨大损失,且无法索赔。
因此,作为谨慎的租船人在洽谈租约时,应尽可能加以限制。
对于绕航,有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之分。
关于绕航,海牙规则规定的较为具体。
海牙规则规定: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从该条可以看出,海牙规则限制了为船东利益而为的绕航,笔者认为海牙规则关于绕航的规定较为合理也较为具体。
因此建议金康合同该条修改为:除了船方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外,由绕航造成的损失由船方承担,给租船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义务。
四、关于运费问题
如果运费到付,按照金康合同,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则运费直到货物卸完才视为挣得。
不论(a)款如何规定,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租家有权在开舱前选择按卸货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官方计量器或联检或理货确定。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按照这样规定,租家的选择权在开舱前行使,如果不选择就要按照提单记载数量或者船方记录的装载数量来计算运费,那么在运输途中出现较大货损时,对租船方是不利的。
[3]建议在该条后面补充,如果未行使该选择权,则租家也按卸货重量/数量来支付运费。
五、关于装卸时间
该条款是整个金康94’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条款,不仅是因为该条款对船东保护较多,因此在实践中,该条款变化也很多,修改较多。
[4]
金康合同94’关于装卸时间,不存在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即只要不是船东的过错或者船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装卸中断,除了坏天气和节假日,装卸时间一旦开始计算,就要一直算下去。
这明显有利于出租人,而对承租人不利。
因此,租船人在洽谈时,可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入广泛的免责事由,比如:战争、叛乱、内乱、
武装冲突、政治动乱,罢工、疫病,检疫,暴动,强制移泊,资方停工,参与装卸所需的工作人员停工,意外、山崩,洪水,发生在内河、运河或铁路上的霜冻等自然灾害,或者承租人所能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等,均可作为免责事由加入合同,尽可能将装卸时间停止的风险以及损失转嫁给租船方,当然措辞方面也得照顾船方感受,否则极有可能不被船方接受而成空谈。
对于通知时间,金康合同给出的通知时间是很短的。
因此笔者对于该条的修改意见如下:
建议将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的字眼删除,船舶必须经检疫,经清关,且适当延长递交通知书的时间,并将等泊的时间明确不计入装卸时间。
通知书必须在船舶抵港,完成检疫,各方面都准备就绪以后才能递交;在卸货港装卸时间必须要将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并且承租人接受才能开始起算;船舶等待作业泊位时间和备妥时间(包括清关和检疫)或者任何在靠泊前、递交备妥通知书后船舶延误造成的时间损失都不计算在装卸时间或者滞期内,除非是承租人直接导致的原因。
六、关于滞期费的规定
按照金康合同94的规定,租船人如未按规定支付滞期费,”船东应给承租人书面通知其在96小时内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内付清,且如船舶在装港,则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止本租约并向其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从船东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作为租船人,在对滞期费计算有异议的情况之下,金
康合同并没有赋予租船人异议的权利,建议合同洽谈时修改。
一在租船人认可但是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将支付的时间延长。
二是将滞期费支付的时间规定在航程结束之后。
金康合同作为在航次租船中使用率很高的的标准格式,在给租船实务中洽谈合同给双方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虽然其较为突出地体现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是承租人完全可在仔细分析金康合同各个条款后,通过不断协商,将合同变得对自己有利。
当然一份没有修改过的金康合同的直接适用,有可能使得租船人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此,双方在洽谈航次租船合同时,在适用金康合同的基础上,必须对每一条要严格审查,多次协商,尽可能是自己有可能遭受的损失范围缩小,并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求偿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姚洪秀著.航次租船合同与租船实务[m]. 百家出版社,1994
[2] 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 郭萍编著.租船实务与法律[m].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4] 张丽英著.海商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余燕燕,性别:女,年龄:30岁,籍贯:浙江宁波,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