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 职业病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职业病目录与诊断标准、分类目录对照表

钒及其化合物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GBZ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9
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黄磷皮肤灼伤GBZ51
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10
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5.9砷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
5.32氮氧化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GBZ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9
一氧化碳
5.37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GBZ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
二硫化碳
5.20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中毒
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1
硫化氢
5.38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及腈类化合物(氰化氢)
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氮化碳、正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急性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 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
溶血性毒物:酚、砷化氢、磷化氢;高分子化合物单体(热裂解气):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氯乙烯;氰及腈类化合物(丙烯腈);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酲类农药;金属类金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1
铀
铀中毒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如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应即刻服用碘化钾或碘化钠;放射性锶进入 体内,应服用褐藻酸钠磷酸三钙。必要时应用缓泻剂,加速肠道内容物的排出。
2.尽早开始应用特效药物进行加速排出治疗。如放射性铯进入体内,应服用普鲁 士兰;镧系和锕系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应使用螯合剂(如二乙烯三胺五乙酸,螯核羧酚等); 钋进入体内使用二巯基丙磺酸钠等等。
受照剂量的确定除依据物理方法测定的剂量外,尚应参考外周血象(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
和淋巴细胞染色体检查结果(25—500拉德准确性较好)估算的剂量值。对受中子照射的人
员还应测量感生放射性估算剂量。必要时安排事故模拟。
2.受照射后引起之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依受照剂量大小,受照部位
和范围之及人体情况而异。可根据表1、表2做出分型和分度诊断。
开始时间(天)立即
3~6
<10
15~25 20~30 极 期 不 明
显
口咽炎
-
+++~+
++~-
++
+
-
+
最高体温 ↓
↑或↓
>39℃
>39℃ >38℃ <38℃
极
脱发
-
期
++~-
+++~+ +++
+
++~+ -
出血
-
++~- +++~- +++ ++~+ -
柏油便
-
++~- +++
++
-
-
血水便
+~-
++
-
-
-
-
腹泻
+++
+++
+++
++
-
-
拒食
+
+
+
±
-
-
衰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IKWIW«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耳他放射性拗伤
GBZ1.12-2002职业性散财性疾病诊断标准(她则)
GBZ1.o9-2002故射性脸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乖
GBZ1.1.1-2002故射性)5/炎诊断标准
GBZ∕T191.-2007放射性疾粕诊断名词术语GBZ98-2002放射工。:人员他随标准GBZ169-2OO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性断程邙和要求
VUM名*
修断财t
】、外照射软性放射病
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小
GBZI1.0-2002急性放射性腺炎之新标准
GBZI11-2002放射性氏肠炎修断标灌
GBZI»0-2007放射性食tf帙场惨断怀准
GBZ211-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桁诊断标准
4、内照射放射病
GBZ%-2011内席射放射隔内断标准<RRGBZ%-2002)
5,放射性皮肤疾拈
GBZIO62002放时性皮肤疾病诊断标淹
6、放肘性龄穆
GHZ97-20D9放射性肿箱病因利断标准(代砂GBZ97-2002)
7.放射性骨拐伤
GBZ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糊饰诊断标法(代得GBZ100-200
2)
8、放射性甲状眼疾朋
GBZ1.O1.2。11放肘性甲状腺黄病诊Bi标准(代售GBZIO1.2002)
9.放射性性触疾炳
GBZH>7-2002放射性性腺帙病修新标准
10,放射身令伤
GBZ102-2007故冲复合保诊断标准(代修GBZ1.C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C.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和手段; D.具有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E.具有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 力; F.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执业医师; G.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诊断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诊断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 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 格的医师参加诊断工作。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5、法定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以法定 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疾病为准。现已纳入《职业 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 性疾病共有11项: 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②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④内照射放射病 ⑤放射性皮肤疾病
3.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在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时应组织三名(含)以上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必要时应有辐 射剂量评价人员参加。对诊断有分歧意见时,按 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意见诊断。对于不同意见应 如实记录。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有关资料
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史,非放射职业史以及 既往史;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放射性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监测记录和评价记 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过量照射情况记录及其 剂量;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 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 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特点之三
放射危害大小—照射剂量 剂量与效应有较明确的关系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和内照射,正常照射与潜在照射
照射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辐射效应分类
确定性效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的 效应;有剂量阈值;
随机性效应:其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的效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无阈值;
事故 种类 医用 事故 其他
总计
1954-1987 216 798 1014
1988-1998 合计
27
243
30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03
332
1346
射线装置(449号令)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辐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
放射源
含放射源 的装置。
X线机、加 速器、中子 发生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病 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监 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职业性 放射病的防治管理。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部分)目录(截止2017年12月底).doc

2001-03-01
9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1996
2014-09-03
2015-01-01
重庆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张石宝汇制2018年3月5日
GBZ 112-2002
2017-05-18
2017-11-01
18
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2004-05-21
2004-12-01
19
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
2007-04-27
2007-12-01
20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2009-03-06
2009-12-01
21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2009-07-13
2010-02-01
22
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
2012-03-15
2012-08-01
23
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
2013-03-14
2013-07-01
相关法规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2-05-01
3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7-2009
2017-05-18
2017-11-01
4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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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2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部417医院、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核工业部七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光、姜恩海(执笔)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internal exposure
GBZ96-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的放射性工作人员诊断和治疗。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核素过量摄入的放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过量摄入放射性核素的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2 诊断标准
2.1 经物理、化学等手段证实,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致其受照情况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2.1.1 一次或较短时间(数日)内进入人体的放射性核素,使全身在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内,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受到照射,使其有效累积剂量当量可能大于1.0Sv,并有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
2.1.2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放射性核素多次进入体内;或者较长有效半减期的放射性核素一次或多次进入体内,致使机体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几十倍以上。
2.2 内照射放射病的临床表现,或以与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相似的全身性表现为主;或以该放射性核素靶器官的损害为主,并往往伴有放射性核素初始进入体内途径的损伤表现。
前述临床表现可能发生在放射性核素初始进入人体内的早期(几周内)和/或晚期(数月至数年)。
2.2.1 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分布于全身的放射性核素引起的内照射放射病,其临床表现和实验
室检查所见与外照射放射病相似,可有不典型的初期反应、造血障碍和神经衰弱症候群。
2.2.2 选择性分布的放射性核素则以靶器官的损害为临床表现,同时伴有神经衰弱症候群和造血功能障碍等主要全身表现。
靶器官的损害因放射性核素种类而异:
A.放射性碘引起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结节形成等。
B.镭、钚等亲骨放射性核素引起的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等。
C.稀土元素和以胶体形式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引起的网状内皮系统的损害。
3 处理原则
3.1对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正确的初期医学处理。
3.2 加强营养,注意休息。
需要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放射性核素的加速排出和综合对症治疗。
3.3 脱离放射性核素的接触。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A.1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指人体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存在量。
A.2 内照射(Internal exposure):指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放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A.3 靶器官(Target organ):指吸收电离辐射的器官(或组织)。
A.4 有效半减期(Effective half-life time,Te):指某生物系统中某种指定的放射性核素总量由于放射性衰变和生物排出的综合作用,近似地按指数规律减少时,该核素的总量少到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A.5 内照射放射病(Radiation sickness from internal exposure):是指内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既有电离辐射作用所致的全身性表现,也有该放射性核素靶器官的损害。
A.6 非随机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指电离辐射效应的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大小而变化的效应。
这种效应可能存在着剂量的阈值。
内照射放射病属非随机效应。
A.7 恶性疾病(Malignancy):指辐射致癌作用的后果。
包括白血病及实体性癌症在内的所有恶性情况。
A.8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I):指一年时间内摄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量,其对参考人照射达到职业性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A.9 有效待积剂量当量(Effective committed dose equivalent):指单次摄入某种放射性核素后,在终生工作50年期间内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将要累积的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乘积的总和。
A.10 放射性核素的加速排出(Acceleration eli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指为促进进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排出而采取的治疗手段。
包括用各种药物和方法阻止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并促进已沉积于组织或器官的放射性核素的排出。
附录B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资料性附录)
B.1 内照射放射病是极少见的疾病。
其诊断的成立首先需要确认放射性核素短期内致机体比较高的照射剂量;其次,要有该放射性核素所致的特征性效应;第三,还要有类似外照射放射病的全身性表现。
经综合分析,方能做出诊断。
B.2 内照射放射病属非随机性效应,存在致病的剂量阈值。
但因目前缺少实践经验,难以定量给出。
参考外照射放射病的阈剂量,内照射放射病的有效待积剂量当量应大于1.0Sv。
B.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是内照射放射病的基础和前提。
但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非属内照射放射病。
防止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及对其采取及时而有效的医学处理,是对内照射放射病的有效预防。
B.4 因职业性原因所致的内照射放射病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