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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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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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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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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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P>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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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2篇)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2篇)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标题: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引言:2024年,我有幸研读了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意义。

下面,我将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城乡规划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总结出心得和体会。

一、规划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____年,中央决定修订《城乡规划法》,这是对《城乡规划法》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修订的背景是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发展失衡等问题逐渐凸显,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修订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城乡发展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内容和亮点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涉及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方面,从而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更为严格和实用的法律依据。

其中,我认为修订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城乡统筹和创新机制。

新法要求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调城乡统筹发展。

此外,新法还提出了城乡规划创新机制,鼓励创新理念和方法,推动城乡规划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

新法要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

这将有助于优化土地利用格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 加强城市设计和规划评估。

新法明确规定了城市设计和规划评估的要求,推动城市设计和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正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设计和规划的质量,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4. 增强普惠性和公正性。

新法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此外,新法还明确要求普通公众应当参与城乡规划决策,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学习新修订《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和收获在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收获:1. 规划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一、总结城乡规划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城市和农村空间布局、发展方式、建设内容和管理手段等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的过程。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推动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研究《城乡规划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困难与挑战,也认识到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创新规划理念的紧迫性。

二、心得体会1. 《城乡规划法》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安排、规划编制程序和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出台,为城乡规划事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限,规范了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学习《城乡规划法》,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也为我今后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 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学习《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城乡规划的制定需要大量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对规划师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很高。

此外,城乡规划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同时,城乡规划的实施也需要很强的执行力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所有这些困难和挑战都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应对,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城乡规划要注重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强调了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这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核心价值和目标。

城乡规划要注重统筹协调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利益,避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问题。

同时,城乡规划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长远规划和长效管理,以确保城乡空间的协调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只有在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城乡规划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2.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解析作者:卢琳彬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8期《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新法”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旧法” )届时废止。

“新法”针对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制定的“旧法”的漏洞和不足,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新的修改。

本人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就《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规定内容的部分对比,谈谈个人的理解及浅见。

1.由过去的城乡二元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转为城乡一体规划模式过去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法律制度是“一法一条例”。

这种城乡二元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没有把城市和乡村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相互背离。

“新法”与“旧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变,但是,立法内容涵盖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从组织制定、审批、实施、修改到监督检查,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建立起城乡一元法律体系。

2.由过去重点强调国家意志、政府权威,转为更注重体现民权、关注民意比如,“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其立法指向就是告知民众,遵照执行。

而“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又如:“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以及“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城乡规划法要点

城乡规划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

(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进入到规划中队已经一年多,一直没有仔细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内容,正好通过单位组织的“学法律、会说理、能办案,争当执法能手”这一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该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每个城管队员,尤其是规划中队的队员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执法能力。

二、深刻理解了《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其中有些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映像:(一)《城乡规划法》在一开始就界定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

如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制约政府的权利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是本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改进方面之一。

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措施是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和公众参与,及城乡规划制定与管理过程的公开。

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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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
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

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

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

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

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

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

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

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

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

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

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

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

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

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

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但它通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由政府制定;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三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对公共政策的思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框架,一个是基于经典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途径的思考框架,另一个是基于现代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途径有思考框架,不论基于何种视角,由于城市规划常常涉及公众利益、规划决策通常涉及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对财政税收产生巨大影响,规划学者普遍认为“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城市规划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且其内容涵盖了城市发展的所有方面,理应成为城市其他各项政策的起点和最终归结,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也验证了城市规划必须也必然向城市公共政策转变。

近年来我国规划业内关于“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因为现阶段空间资源越来越成为城市政府掌控的核心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发挥得还很不够,其内容、形式和实施机制制约了其公共政策属性的实现。

而在西方国家,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或者通过政策措施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早已得到广泛实行,特别是6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已经将规划理念从对规划图的编制转向对规划过程的重视,认为规划的关键在于规划的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图所起的是未来目标引示的作用,而政策则充当了如何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目标。

因此,在规划的整个体系中,规划政策成为规划工作的重点所在,只有如此,城市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担当起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的作用,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更要从城市规划作为重要公共政策的角度,从方法上和内容上对城市规划进行系统的反思。

城市规划应根据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整合可利用的社会各项资源和政府资源,积极融入到市场运作和政府运作过程之中,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职能发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城市规划既要提供宏观的发展指引,同时也要能够为城市中各要素的运行提供指导,并与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的机制相匹配。

在具体内容和手段上,既要认识城市发展运行的规律,也要综合各要素和城市整体的发展诉求,要将规划的内容与不同层次的宏观调控的内容相结合,与政府操作的手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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