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样板,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最高奖。
第三条市样板工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台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
建立市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市样板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筑业协会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市样板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工地)评选相衔接。
申报省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市样板工地的项目,申报项目由市建筑业协会初审,经市建设规划局同意后上报。
第五条市样板工地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评选情况,在市样板工地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工程,作为市样板工地金奖。
获得市样板工地金奖的工程,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与省标化工地的同样待遇。
第六条创市样板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市样板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括苍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市样板工地”称号。
第七条全市各施工企业应积极参加市样板工地的创建,通过创建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自身形象,通过市样板工地的示范带头作用,把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辐射到每一个在建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2024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讲话(3篇)

2024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讲话各位同仁:在____月____日举行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上,吕祖善省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我省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工作进展,深刻阐述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
张鸿铭代市长在会议结束后,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动员和部署。
这些指示为我们在区域范围内推进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方向。
以下,我就本区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正确认识形势,统一行动共识本区域现有农民工____多万人,分布在不同行业和用人单位。
在过去几年中,通过全区各级的努力,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____月,全区劳动保障部门对____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涉及职工____万人,处理劳动者举报投诉____件,为____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____万元,追回押金____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本区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主要原因包括建筑领域的层层转包、部分企业主对《劳动法》的认识不足、用人单位以拖欠工资控制职工等。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形势,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实施措施根据省政府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本次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目标是“三个确保”: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各部门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自____月____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打击拖欠工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要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该《条例》,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和赔偿金。
2. 政府工程项目要率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全区政府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率先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Our actions are the only mirror that can reflect our spiritual outlook.(页眉可删)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对农民工的具体定义,为了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这种行为,施工单位应该在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提前把部分保障金打入该账户当中,在结清农民工工资后,该账户才可以依法销户。
一、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函建字〔〕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无欠薪”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欠薪应急预案措施

目录一、工作原则 (1)二、适用范围 (1)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四、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2)五、后期处置 (4)六、违约经济处罚 (5)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5)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 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项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工程区域内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1、罢工、停工、怠工事件;2.围堵项目部办公室、场区交通要道事件;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5.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6、其他欠薪突发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项目部成立解决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部门、技术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工会组织等协调处理欠薪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欠薪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工程部门、技木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工程技术部门:协助做好现场劳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负责召集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农民工工资。
协助项目经理对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生产秩序。
财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
二、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三、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四、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人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金华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欠薪解决长效机制,加速推动“金华无欠薪”行动,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体要求深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牢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以建筑业改革进展为契机,以标准建筑市场、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誉建设为手腕,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标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爱惜农人工劳动所得,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取得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金华无欠薪”。
二、目标任务2017 年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实现无欠薪;2018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起,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除外)项目实现无欠薪。
2020年起,实现建筑业“金华无欠薪”。
三、工作举措(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治理。
依托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和信誉评判体系建设,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刻和工资发放。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一个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
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未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的,应安装其他实名制考勤系统。
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大体情形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时刻清。
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
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23年12月13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3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动技术工人加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并能够运用自身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其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分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第三条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自主、多方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推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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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建设规划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8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精神,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欠薪保障额度和保障范围(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3%,一般不超过5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4%,一般不超过70万元。
(二)以企业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50万元。
其欠薪保障范围为工程所在工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额度增加至7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额度增加至90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手续。
二、欠薪保障方式(一)现金保障方式。
即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将欠薪保障金存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为便于有关部门从速从快处理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对一般的建筑业企业均要求采用现金保障方式。
(二)担保保障方式。
即建筑业企业采用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欠薪支付担保,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
欠薪支付担保保函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益人。
为发挥建筑业企业自主解决拖欠人工工资的积极性,对信用良好、近年无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允许采用担保保障方式,具体采用担保保障方式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由市、县(市、区)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享受担保保障方式的建筑业企业如被发现有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欠薪保障的建筑业企业,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方式必须改为现金保障方式;选择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欠薪保障的建筑业企业,其欠薪保障方式必须立即改为现金保障方式。
三、欠薪保障手续和期限(一)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在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妥欠薪保障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筑业企业应提供欠薪保障金交纳证明或欠薪担保保函(包括保证保险函、担保书)。
(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沸奖U希ò ㄏ纸鸨U虾偷11U希┱ V罩故奔溆υ诠こ滔钅靠⒐ぱ槭毡赴?6个月后。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建筑业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欠薪纠纷问题,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业企业。
(三)以企业为单位的欠薪保障期限为3年。
欠薪保障期满前1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并办妥下一期欠薪保障手续。
若企业欲退出某一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则该企业办理的最后一期欠薪保障正常终止时间应在该县(市、区)的所有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
所有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建筑业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欠薪纠纷问题,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业企业。
四、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使用和管理(一)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使用和返回,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
(二)全面落实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责任。
将欠薪保障责任的有关内容列入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包含欠薪保障责任内容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工工资纠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用于支付所拖欠的人工工资。
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欠薪担保的机构,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履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要求后,应无条件立即将相应资金划入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
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被动用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足至原欠薪保障额度等额的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
五、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一)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把好用人关。
建筑业企业与其所有员工(包括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把好劳务分包关。
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与所有劳务分包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六、加大建筑业行业管理力度(一)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欠薪保障手续的,对未开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二)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被动用后,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三)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人工工资、拒绝接受监管人员询问调查或因人工工资纠纷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斗殴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银行帐户,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责任人员实行治安拘留;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6―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给予降级、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四)业主规避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动工建设或业主拖欠工程款、低于成本价发包,导致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业主对人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银行帐户,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责任人实行治安拘留。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工工资纠纷,引起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人工工资引起重复投诉或导致动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六)建筑业企业未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经核实确属聘用单位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分包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又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结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七)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管力度(一)对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8号),《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政府令154号)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建筑业企业下列法律责任:1、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企业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不办理招用工人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工资拖欠克扣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建筑业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招工录用登记备案制度、未建立考勤和工帐核对制度、未实行工资先行支付和工资直接发放到员工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现、处理后,应及时将其违法行为情况和处理结果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