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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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56号)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承办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以及受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委托承办行政许可工作,并相应通过部门预算专项安排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的所有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许可办”)负责归口管理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预算的整合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分配建议等预算工作。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国家林业局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工作支出。

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财农〔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推动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6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一)增加条款。

1.各地在测算分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倾斜。

2.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增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草原管护、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等补助。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2019年暂按照上年分配因素测算: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绩效评价结果(30%)、各地草原面积(20%)、实施县数量(20%)、牛羊肉产量(15%)、干草产量(15%)。

(二)修订条款。

1.将第十七条中“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各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第二十四条中“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将第二十七条中“当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财农[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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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
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
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
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

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

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全国林业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

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

中央单位、基层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中央单位、基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2、*****县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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