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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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012年9月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确认办法的有关情况要求如下:一、国家重要湿地确认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确认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报、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的申报工作。

同时,按照确认办法的要求,指导申报人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

四、根据确认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供专家评审会参考。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已经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为规范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工作,加强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湿地是指功能与效益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即该湿地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国家重要意义。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应坚持生态完整、区域典型、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重要湿地的确认。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湿地公园整治复函

湿地公园整治复函

湿地公园整治复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整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自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建设陕西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来,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陕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陕西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立足本县实际,扎实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活动,支持社区经济发展,湿地公园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一、湿地公园基本情况陕西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是2009年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建设,位于秦岭南麓的宁陕县境内北部,属于长江流域汉江水系一级支流——旬河源头,以县境内旬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江河、冷水沟两边各50到1000米范围为界,湿地面积1289.75hm2。

二、湿地公园建设情况近年来,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宁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各镇、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在湿地保护与恢复、宣传教育、社区共建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陕西旬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坚持将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生态旅游、构建生态文明的突破口,举全县之力开展湿地恢复、保护工作,加强湿地管理。

(二)抓好湿地保护管理。

为保护旬河湿地环境,一是搞好垃圾处理。

加强固体垃圾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严禁在旬河河道及周边区域倾倒垃圾,组织人员定期对上述区域的垃圾和废弃物进行清理。

为减少周边群众生活对湿地的影响,建设了垃圾场3个、垃圾箱66个,垃圾桶200个,垃圾中转房(池)29个。

二是搞好污水排放管理。

改建农村厕所266户,杜绝生活用水直排行为。

三是抓好河道管理整治。

杜绝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杜绝在河道内采砂、取石,累计清淤除污200亩,平整河床300亩。

四是开展执法活动。

2017年组织水利、环保、国土、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乱修滥建、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了湿地生态资源安全。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湿地公园发展案例分析

国家湿地公园发展案例分析

一、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1. 公园概况湿地保护面积43平方公里,水域23平方公里,成为集拦洪、蓄水、调节气候、生态园林景观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观区。

域内除湖泊湿地外,大部分为荒丘沙地,有部分渔池和农田。

在低洼地区土壤的次生盐碱化现象比较突出,盐碱土地面积相对较大;在湿地边缘分布有芦苇和菖蒲等,植物种类较少,覆盖度低,生物多样性相对匮乏。

2. 区位交通星海湖湿地公园地处贺兰山东麓洪积扇下沿,毗邻石嘴山市老城区东侧,距银川市84公里。

3. 景观特色整个公园由“六景一山”组成,即:鹤翔谷、百鸟鸣、白鹭洲、新月海、金西域、南沙海和中华奇石山。

其中,中华奇石山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分为世界园、西北园、东北园、民族园、西南园、华南园、石嘴山精神园等10个园区以及民族大团结雕塑园、民族之花雕塑园、世界名人雕塑园、中国著名科学雕塑园等8个雕塑园,还有三十六计擎天柱、三十六计碑。

4. 功能分区目前,已形成南域、北域、中域、东域、西域、新域6个湖面景区,总面积32Km2。

5. 项目设置游览项目:鹿儿岛水上体育运动观光看台、2万平方停靠船舶的渔人码头和南沙海码头、3000平方米供游人观光的木制码头、2000平方米的钓鱼岛餐饮服务中心、豪华游轮1艘管理项目:地管理站、湿地鸟类救护站、鸟类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站、鸟类投饲点、观测瞭望塔(台)、鸟类救护等设施。

6. 开发运营投资25亿元集中打造星海湖南域旅游景观开发项目。

2012年12月,石嘴山市与中基浩泰投资集团签订星海湖南域开发合作项目协议,该项目规划星海银河秀场、开心繁星岛、星辰欢乐广场、星海银河娱乐、星海体育休闲广场、中央地产景观、旅游度假商业区、观湖地产景观等八大功能组团,建设30个景点和景区,开启“星海银河”的新景观。

项目计划三年建成主体景观,五年建成全部景观。

编制《石嘴山市环星海湖开发景观规划》。

规划总面积68平方公里,分三级圈层开发,其中一级开发区域45平方公里,二级开发区域23平方公里,三级开发区域为周边辐射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国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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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
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

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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