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最新)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_条例_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园林和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湿地认定条件制定、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具体工作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力度。
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鼓励依法成立各种类型的湿地保护社会组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湿地资源丰富,白马湖湿地公园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白马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可以在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
目前,全国各级湿地公园达1693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899个,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一园一法”的要求,多数国家湿地公园出台了管理办法,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白马湖湿地公园作为国家级湿地公园,是淮安市创建国际湿地城市的重要载体,需要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保护措施,促进依法对湿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二、内容解读《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全文共二十四条,涵盖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1.基本原则。
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2.管理机构。
明确了市白马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该机构为市白马湖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挂牌机构,是正处级事业单位。
市、相关县(区)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3.分区管理。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其中湿地保育区内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内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内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及湿地公园内的各类活动和管理事务。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局是湿地公园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湿地公园进行管理和保护,并组织相关活动和宣传教育,推动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维护湿地公园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湿地植物和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第五条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包括湿地本身以及湿地周边临近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湿地公园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保护和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植物采集、动物狩猎、乱堆乱放、乱砍滥伐等破坏行为。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和监测,完善湿地公园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积极推动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教育与科普工作,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升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依法制定湿地公园的保护规划,明确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确保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落实保护措施,对湿地公园内的各类植物和动物资源进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物种侵入和传染病的传播,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巡护制度,并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湿地公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开展湿地公园的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和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提高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湿地保护理念的落实,引导公众关注湿地保护,自觉维护湿地环境,积极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湿地作为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一重要的隐域生态系统,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3-26日第十届国际湿地大会发表了《湿地常熟宣言》,表明“湿地要保护”是世界生态专家的共识。
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表明“湿地要保护”已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识。
从生态专家的共识到成为全省人民的共识,江苏已经完成这一华丽的转身。
条例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湿地生态保护在江苏这块具有水乡特色的土地上有了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保障。
确立保护对象——湿地树立湿地保护意识,首先要确定什么是湿地。
在国家法律层面,湿地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因此,条例第三条开宗明义,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这个定义既明确了湿地的内涵,又明确了湿地的外延,即湿地的类型,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都属于条例要保护的范围。
这些湿地既包括自然湿地,也包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谁来保护湿地,这是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第五条规定,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
这些条文的规定表明,政府责无旁贷,要负总责,要发挥主导作用。
这就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规定上来,树立湿地保护意识,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划定湿地保护的范围,要建立湿地保护的经费保障。
建立保护机制———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湿地涉及的范围广,覆盖类型多,仅仅采取一个部门管理负责的办法,小马拉大车,难以解决问题。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价值,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为保护重要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发展湿地教育和科研,实现湿地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在此间开展公共服务与游憩活动且涉及公众服务或者事务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规定适用于湿地公园的所有活动和管理行为。
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湿地公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湿地公园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明确湿地公园的定位、目标和规划设计,制定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措施。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湿地公园的准确把控和正确操作。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湿地公园管理和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湿地公园。
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的规划和管理方案,按照规划和方案进行管理和保护,保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和功能。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监测系统,监测湿地生态环境的变化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管理和修正。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意识,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保证湿地公园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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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
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
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湿地公园评估专家组进行考察和评估。
申报单位须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通过专家组考察和评估,并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内无反对意见的,予以批复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第九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
省级湿地公园专家委员会。
随机抽取该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省级湿地公园进行评估,同时应邀请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及国土、水利、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省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江苏省市或
县(市、区)名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告,并在批准日后的9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标桩定界。
第十二条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内根据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应实行
分区管理,一般可分为湿地保育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
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的更名、撤销、合并、变更及其范
围、界线的调整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建设;
(六)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湿地公园原批建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禁止非法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以及非法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发展的建设项目和开发
活动。
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
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有开展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的义务。
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说系统,设置宣教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收取门票费的湿地公园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因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经原批准建立单位评估论证,确认已不具备原批建级别条件的,原批准单位须撤消其命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附件
江苏省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称: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江苏省林业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作为附件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一起报
送。
二、“主要湿地类型”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
三、“地点”指湿地公园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
四、“地理坐标”指湿地公园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边界描述”指湿地公园的具体边界范围。
六、“隶属关系”指湿地公园隶属的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
七、“土地权属”是指湿地公园的土地属性及土地权属使
用证认领状况、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
八、“利益相关者协调状况”包括湿地公园建设涉及的居
民安置和转产、是否与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等重叠、是否涉及国家或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等。
九、“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稳
定来源的经费。
十、“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情况”主要
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基础设施,特别是湿地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问题等内容。
十一、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湿地公园名称
主要湿地类型
地点
地理坐标
边界描述
总面积(ha)湿地面积(ha)始建时间批准机构及文号管理机构
隶属关系
土地权属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申报文件及其文号
相关利益者协调状
况
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
人员编制
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情况综述:
湿地公园位置图(湿地公园范围):
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图: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意见(摘要):(主要是优势、存在问题和结论)
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公示情况和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