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借阅方便。
第十一条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要制定奖惩措施,对于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第十三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林退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15〕3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工作,我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第四条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办造字〔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造字〔201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5年,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部署,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稳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全面反映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行动与成效,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新贡献。
一、围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宏观指导。
认真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制定印发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积极参与《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编制,提出了2030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写入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强度(含森林碳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了林业增汇减排工作。
退耕还林工程二00八作业设计

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第二章、作业区基本情况 (1)1、自然地理状况 (2)2、社会经济环境 (3)3、林业建设概况 (3)4、自然灾害状况 (4)第三章、作业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4)1、设计依据 (4)2、基本原则 (5)3、指导思想 (5)4、建设目标 (5)第四章、作业范围与布局 (6)1、作业范围 (6)2、作业布局 (7)第五章、作业设计的规模与内容 (7)1、作业设计的规模与进度安排 (7)2、造林“典型”设计 (8)3、种苗 (9)4、科技支撑 (10)第六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投资估算 (11)2、资金筹措 (11)第七章、效益评价 (11)1、生态效益 (11)2、社会效益 (12)3、经济效益 (13)第八章、作业实施保障措施 (13)1、组织管理 (13)2、建设管理 (14)3、资金管理 (14)4、配套政策 (15)5、实施的措施 (15)附件:1、作业区位臵图2、布局图3、工程投资概算4、相关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1、名称:阿图什市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2、建设地点,市辖各乡(场)3、建设单位及负责人:4、建设单位:克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5、项目第一负责人:王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项目第二负责人:阿布都江.卡日(市林管站站长)6、项目实施单位:阿图什市林管站7、项目监督单位:阿图什市林业局8、建设规模:造林规模15000亩,9、建设期限:2009年10、建设总投资162万元11、建设性质:新建第二章、作业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我市农区耕地相对比较多,但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低产田和不稳定耕地,用于发展农作物产量低,效益差,对林业发展造林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加快阿图什生态建设使我市形成农、林、副、牧、渔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扩张型产业化基地,使农林牧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实现山川秀美,改善生态环境是全市各族人民迫切的愿望,因此该项目实施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农[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农[2002]156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林退发[2007]225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7〕22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8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新阶段的退耕还林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目前一些地方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低,工程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大户承包侵害农民利益,群众举报较多等问题,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继续健康发展,我局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
确保工程造林面积真实、质量合格是林业部门的基本职责。
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兑现前,国家将组织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阶段验收,为兑现继续对退耕农户的直接补助和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为确保阶段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立即开展退耕还林工程自查验收工作。
在内容上不仅要对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的面积和质量进行自查自纠,还要对合同签订、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抚育管护、档案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在时间上要涵盖所有年度,历年的验收结果要落实到同一张图上,避免交叉重复。
自查验收工作既要落实到小班、地块,也要落实到每一个退耕农户。
重点要对原有政策补助已经到期和即将到期的退耕地造林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借阅方便。
第十一条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要制定奖惩措施,对于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经过档案管理和退耕还林业务知识考核,达到要求的方能上岗工作;要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事,认真做好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借阅等工作。
第四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程实施的方案中,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并按规定交由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保管和借阅。
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材料悉数移交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条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对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补助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非纸质材料,应按照存储介质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加工处理。
对于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材料,应在每份介质上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对于照片和图片,则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各介质与相关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五章归档
第二十二条按照行政级别,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
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不同门类自编档号,各成体系。
第二十三条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文件、讲话、方案、设计、标准、办法、规定,形成的调查、检查、证件发放、补助兑现、监测、会议、培训、总结等材料,签订的合同书、责任书,相关的凭证、图、表、卡、册、声、像资料等以及其他一些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归档门类
(一)技术档案: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
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
(二)文书档案: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文字材料等。
(三)财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第二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技术档案:依据建设程序,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程序分阶段归档。
(二)文书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财会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材料形成后的第3年归档。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保管期限。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含50年),长期为15年至50年(含15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六章保管与借阅
第二十七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库存放,也可以与其他林业档案共用一个档案库,但要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来单独保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
第二十八条档案库必须坚固,必须装备铁门、铁窗及其他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保管档案资料,必须确保分类清楚、组卷合理、装订整齐、排列有序、规范美观,且检索目录齐全。
第三十条应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资料。
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账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借出的档案资料要限期归还,并确保档案资料整洁、完好无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办退字〔2003〕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