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陕林稽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林科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7•【文号】林策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林策发〔200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林策发〔2001〕1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二OO九年四月七日附件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一、总则1.为了规范林业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林业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林业立法工作,包括:林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翻译和汇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协调,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林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3.林业立法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4.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5.林业立法工作应当统筹兼顾,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加快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
6.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法制统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20c6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a4.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林规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的通知林规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关于大力开展森林经营的要求,我局编制了《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以下简称《规划》,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规划内涵。
《规划》针对我国森林经营理论和技术滞后的突出问题,吸纳借鉴国际先进森林经营理念和技术,结合我国森林分类管理和森林经营生产实践,确立了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为指导的经营思想,树立了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了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森林生态系统的核心目标,是相对于传统森林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规划》内涵和方向,科学推进森林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质量。
二、编制省级县级规划,推动森林经营全面持续开展。
《规划》明确了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衔接的未来35年全国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战略布局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同时,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简单粗放等问题,为促进因林施策,规范经营行为,《规划》提出了符合中国林情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体系,并给各地结合实践创新开展森林经营保留了空间。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林科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全国林业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林科发〔2016〕132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林业扶贫富民为主线,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林业行业特点的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完善产学研紧密结合、多主体协同推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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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6.02.0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林业局
2016年2月1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资源保护,加快国土绿化,增进绿色惠民,强化基础保障,扩大开放合作,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全年计划完成造林1亿亩、森林抚育1.2亿亩,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6.3万亿元、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1500亿美元。
一、全面深化林业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认真细化落实省级改革实施方案,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理顺森林资源管理监督职能。
按照“卸包袱、保生存、求发展”的要求,剥离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推进全面停伐后的产业转型,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全面实施国有林场改革。
认真落实省级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专项规划,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协调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政策。
三是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出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放活经营权。
积极培育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同时,积极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涉林改革任务,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配套文件,出台《加强野生动植物类型国家公园建设指导意见》。
二、着力推进国土绿化。
一是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提高营造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实施
好《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营造林生产3年滚动计划,推进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加快培育珍贵树种和能源林、碳汇林。
全年计划完成造林任务1亿亩,其中,人工造林4300万亩,封山育林2500万亩,退化林分修复2700万亩,飞播造林200万亩,人工更新300万亩。
二是抓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扩大退耕还林规模,抓好退耕还林任务落实。
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屏障和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
加快建设京津冀地区成片森林带。
加强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
出台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推动实施一批重大贷款项目。
三是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
搞好城市内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
搞好城市周边绿化,充分利用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搞好城市群绿化,扩大城市之间的生态空间。
四是着力提高森林质量。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封飞造、乔灌草结合,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
出台《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制定省级、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
抓好森林经营样板基地、示范林场、履约示范单位试点建设,加强森林抚育质量监管。
编制重点国有林区中长期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适当增加森林抚育任务。
全国计划完成森林抚育1.2亿亩。
五是培育良种壮苗。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