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谢安平教授授课
史上最牛X的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

司法考试培训界史上最牛X的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司法考试培训界史上最牛X基础班,首创民刑“双师资”,“二勇”+“杨柳”……我靠,绝配!”,这句话或许你之前没听过,不知啥意思,这不怪你,这不是你的错,如果今后还不知……你一定会犯错……这是司法考试培训界一篇"毁三观"文章,做好心理准备,会对你的观念或许产生颠覆,或许让你难以接受,但我还是要说真相,信不信由你,我反正信的。
问题来了,到底啥是史上最牛X基础班呢?啥是“双师资”?“二勇”是谁?“杨柳”是谁?从2002年司法考试到现在,司法考试培训圈“名师”有数百位了,能够站住脚的恐怕没有多少人,长江后浪推前浪,曾经的司法考试培训名师很多被考试拍死在了沙滩上!我们认真研究了最近十年老师授课特色,认真研究了最近五年试题变化趋势,认真与数百名过关学员深入交流,组合最互补顶级专家,首创也是独创基础阶段民刑“双师资”模式,研究如下:备战司法考试,从民法起步!钟秀勇: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知名专家。
有考友这样形容他“最丑的民法老师,最精炼风趣的语言。
”老钟经常自黑为“悟空”“湖北花脸猴”,相貌长成这样,还有那么多机构争先恐后地请着去讲,又这么受学员欢迎,那绝对是要有真才实学才行的。
当然,俺个人觉得钟老师不丑,不过是白癜风罢了,看习惯了就好。
大家都评价老钟讲的好,老钟讲的真的挺细致的,而且会把前后知识点串起来讲,就是一次把涉及到的知识点讲全,就像独角兽司考地图一样“串糖葫芦”,这样讲的是非常透彻的,能够把知识进行系统化、体系化!但是,如果基础不是太好,听钟老师讲课有点费劲,老钟适合那些自己本身能够较好掌握单个知识点、有一定掌握民法体系考生,不会因为讲课老师思维和进度的跳跃打乱自己体系性的同学。
零基础非法本考试在打基础阶段,建议先听听赵德勇老师讲解基础阶段课程,这也是独角兽网校在2014年安排钟老师讲解基础(很多考生反馈受不鸟啊!),而2015年安排钟老师讲解系统强化阶段的原因;强化阶段应至少把钟老师的课件认真听个2—3遍,如果能把他的讲义吃透,则民法有望!有学员问,是不是网校为了偷工减料呢?错!大错!独角兽网校能够在司法考试培训圈里,被考生交口称赞,咋会偷工减料呢?为了避嫌,更是为了满足不同考生的口味,独角兽网校在基础精讲阶段,特加钟老师,独创民法“双师资”(我勒个去,司考界独创啊!史上最牛啊!),这个一点都不夸张……此为,民法“二勇”,堪称绝配!这个消息同行知道了,会睡不早觉(狂哭,最牛X老师都去独角兽了,我咋招生啊!),学员也睡不着(太兴奋了,通宵听课……)问题来了,这么多老师,我听不完啊!咋办?我告诉你,如果基础不太好就听赵老师的,基础非常牛X,可以直接听钟老师的,不过还是建议你先听老赵的起步!问题又来了,赵老师讲的咋样呢?何方人士?赵德勇: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独角兽网校特约名师。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卷二辅导2014年刑诉: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201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刑诉: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2014刑诉: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全国司法考试卷二2014刑诉: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三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二、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另外,最高法院《解释》第23条第4项加了:审判人员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7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2)-谢安平

三、法庭审判(五大阶段;亮靶子,先攻击后防御;先活证后死证)(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相关情况→宣布案件来源、起诉的案由→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询问当事人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法庭调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法庭调查的重点:第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第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当事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1)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发问被害人、原告人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5.审判人员讯问、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6.提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第四节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审委会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组成原则合议庭活动原则一、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
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
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一)产生1.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热点预测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热点预测主持人:在谈了对今年卷四的预测以后,希望谢老师再谈谈今年卷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预测。
谢安平:卷二的重点预测,我经常讲的,每年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刑事诉讼法也有考试的重点。
第一,我们从开始谈起。
那么基本原则里面我刚刚已经讲到,考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就是说也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那么每年考试过了追诉时效,都考到了,今年肯定也会考到,各位考生要注意,这条不是死记硬背的,六种情形之一你肯定要掌握,这是第一。
第二,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
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是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
比如在侦查阶段,出现这六种情况应该予以撤销,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经常的犯罪行为已经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但是在检察院不再审查起诉,而是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有好多学员就说了,它在检察院,所以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其实这就错了,它虽然在检察院,但是它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
所以,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不起诉。
做这题要注意,注意什么问题呢?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是看它在哪一个阶段。
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就是终止审理。
对审理阶段有一个案例,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如果查明确实无罪,应该还被告以清白,宣告无罪,其他的情况一律终止审理。
所以,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要看它在哪一个阶段,在哪一个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
这是第一个考试的基本原则里面,肯定要考的。
第二,管辖要重点掌握,肯定要考的。
主要掌握级别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以及漏罪和新罪的管辖,我在讲冲刺的时候,将会给你们相应的题目,把这些知识点带给你们学习。
第三,证据。
证据每年考试都考到,今年肯定会考,而且主要考的就是一个证据的分类。
这个题目有好多学员都答不出来,我今天简要的告诉你们一下,怎样掌握这个答题的规律。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3)-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3)-谢安平第七节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一)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审查对象、内容、处理1.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内容是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3.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二、启动程序(一)申请人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申请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后处理1.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一)审查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7.其他方式。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19节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谢安平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考点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审理程序、调解等。
*重点知识结构: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解释》规定: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款规定的限制。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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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谢安平教授
本讲结构:
本讲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
本讲内容在以 前年份
司法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 高,司法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知识结构图】
刑事诉讼的槪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 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 他侦查
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 事诉讼
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规范。
三.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 宪法
(二) 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 日第二
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 执行
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
(三) 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刑 法、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 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
1. 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 问题的规定》(以概述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根本目的一维护政治经济制度,促进社会进歩
直接目的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工
具价值—!
公正、秩序、效益……
自身价值一I
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惩罚并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乂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內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诉讼效率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诸项内容。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屮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其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主体
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三、刑事诉讼职能
1 •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2•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Z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刑事诉讼结构
横向结构。
控辩审三方互动的某本格局,现代诉讼的横向结构是控审分离、控辩均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五、刑事诉讼的阶段
(一)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诉讼行为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真题演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2005-2-21)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 •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_ [答疑编号502775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