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食安委办〔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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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济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行政审批事项。

2.增加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委托生产备案、出口医疗器械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职责。

3.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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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汴政办[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07〕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与预期目标(一)工作重点继续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面粉、食用植物油、肉及肉制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畜产品、食盐、饮料、酒、瓶(桶)装水、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期目标1.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4%。

全市新增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个,无公害农产品2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增加5万亩。

新增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5个。

2.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全面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海政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07〕7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海淀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北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动员会精神,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从现在起至年底,我区将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区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做到标本兼治。

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工作措施既能迅速见效,又能发挥长远作用,收到长远效果。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主要任务完成八大任务,即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等八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各类无证食品摊点,规范持证户生产经营行为,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市食安委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安办201540号)要求,现就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告知如下:
一、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不得采取流动形式加工经营各类食品。

二、校园大门口周边100米内不再新受理许可食品经营(零售)门店;已许可的经营门店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证照到期后不再换发许可证照,劝其变更地址经营。

三、持合法证件的门店,不得将店内食品摆出店外占道经营,对摆放出店外经营的,食药监部门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没收查处。

四、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食品经营门店不得现场加工制售未经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无包装标识的食品,严禁经营“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五、对在同一店铺既经营食品又经营百货和文具用品的商店,要严格分类管理,严禁超范围经营。

六、对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要求的门店要责令整改,对不听劝阻、又拒不整改的,一律从严予以查处取缔。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在校园周边固定门店内生产经营餐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禁止销售的各类食品行为,一经查实,在追究查处生产经营责任人的同时,严格追究房屋出租者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宣)
2015年2月28日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闵府办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24〕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21日闵行区关于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我区深入开展粮食节约与反食品浪费工作,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全链节约减损,根据《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40号)、《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发改办环资〔2021〕949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全民参与,突出抓好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节约减损,强化刚性制度约束,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实效,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粮食产业链各环节节粮减损举措更加硬化实化细化,节粮减损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光盘行动”深入开展,食品浪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粮食、反对浪费蔚然成风,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卫生监督【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发[2008]5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3.29【实施日期】200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陆续开展了对餐饮业、农村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环节的整治,2007年下半年发现并依法查处了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现将其中10个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省际间信息沟通和协查联防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附件: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十大典型案件二00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2007年下半年食品卫生十大典型案件一、安徽等省查处违法加药食品案2007年7月,卫生部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部分企业涉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西瓜霜,卫生部立即发函转请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安徽、江西等省的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和监督工作,对生产违法产品的安徽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永佳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销毁已封存和公告收回的产品,处以罚没款共54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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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食安委办〔2007〕40号
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状况
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市食安委办公室将在对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化妆品安全状况信息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监管信息(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信息)
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情况及年度监督抽查情况等信
息。

(二)消费者投诉信息(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信息)
包括消费者协会、相关监管部门的化妆品安全投诉受理情况及年度发生的化妆品安全事件等信息。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安排
本项监测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市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

各县区食安办负责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二)完成时限
各县区及承担任务的成员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本地、本部门监测信息并完成报告,于2007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分析全市监测信息并完成报告,于2007年11月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承担的任务。

本项工作所采集的信息仅作为安全状况分析评价的依据,不用于监督执法。

在实施信息监测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花广文、王昌霞;
电话、传真:85836739;电子信箱:fangxb@。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化妆品监测方案通知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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