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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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墙保温补贴的通知

关于外墙保温补贴的通知

新华新闻新华房产> 正文高补贴催热建筑节能产业链公司“围猎”上海2012年07月27日 10:16:44来源:上海证券报上海市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办法》预计最快在9月实施在“补贴与强制”并行的策略下,建筑节能正得到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的联手推动。

昨天,住建部公布《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从项目和技术层面对补贴范围提供了参考。

这预示着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等地的建筑节能改造进入实质启动阶段。

而上海也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

对于上海支持建筑节能的重量级政策,达实智能等企业纷纷通过兼并重组等途径进入上海市场,而上海本地企业延华智能等已跑马圈地,抢占高地。

上海有望成建筑节能标杆城市住建部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其背景是5月份财政部宣布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专项补助建筑节能改造。

据了解,补贴的项目内容侧重于建筑外门窗、建筑外遮阳系统,以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等。

按照东部地区15元/平方米、中部地区2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25元/平方米的基准,再参考各类节能方案的权重系数,中央将核定每年地方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额度,将70%补助资金直接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新增建筑方面也有补贴方案。

今年4月,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节能节地节水等为评定内容,对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在中央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也日益提高。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上海市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办法》预计最快在9月实施。

“根据我们的经验,国家相关补贴一般一个项目就10多万元,去年我们申请了5个类似的补贴项目,最终批了3个。

业内最多的一个补贴项目是200多万元,如果上海最高到1000万元的话,那么政府的支持力度就非常大。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的实施,力求打造能源节约、环保友好的城市建筑环境。

一、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特点1.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上海市地处长江入海口,气候温和湿润,充足的太阳能资源为超低能耗建筑提供了便利条件。

建筑师们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自然资源,通过优化建筑设计方案,将自然资源充分融入建筑中。

2. 创新技术应用。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以节能、减排、循环利用为原则,大量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建筑整体能效。

例如采用双层玻璃、外墙保温、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3. 建筑设计绿色环保。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可持续性、循环利用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政策支持1. 政府引导和扶持。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

包括对符合超低能耗标准的建筑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2. 法律法规规范。

上海市对建筑能耗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3. 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

上海市政府组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相关科研项目,为建筑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支持。

三、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1. 目前,上海市的超低能耗建筑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不少公共建筑、商业办公楼已经实现了超低能耗标准,成为城市建筑的典范。

2. 未来,上海市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进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与智能科技、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建筑能源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静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原则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

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一)扶持对象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8.鼓励节能技术应用推广;9.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10.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示范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要求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可以是设计阶段、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按65%或高于65%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现行节能50%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或既有民用建筑,其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建筑规模: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须大于50000平方米.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规模:住宅小区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公共建筑大于20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技术要求: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

5。

(2)应用规模:新建建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应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对项目施工图中超 低能耗建筑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专项论证报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6),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内容,建设单位对论证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对专项论证 报告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阶段相应技术措施有效落实。项目工 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 上不允许变更超低能耗和外墙保温一体化相关设计内容,确需 变更的,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鼓励优先选用获得本 市新材料认定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对涉及超低能耗 建筑性能的关键部品部件及材料,应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留存 检验检测报告或进场复验报告,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 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检人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 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并做好记录。监
—5—
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要对门窗安装、墙面和屋面保 温施工、穿墙及出屋面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保障施工 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专项验收,做好旁站记录和验 收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 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超低能耗建筑 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的日常监督,尤其是对墙体节 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等关键部位的热工性能,以及气密性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抽查抽测。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交申报资料,其中申报容积率计算的,建设单位应在建 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申报 资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投入 , 有效 地促进 了节能工作 的顺 利开展 。
2 商 业节 能
( 一) 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 5 0 0 0 平方
米 以上 大型 商业 设施 ( 大型 百货 店 、 大型 超市 、 购物 中心 、 大 型 家 电专 卖 等 ) 和3 0 0 0平 方 米 以上 的大
型餐饮 、 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 。 通过促进节能管理
到5 0吨 标 煤 以上 ( 含 5 0吨 标 煤 ) , 经 专 业 部 门审
量在 5 0吨标 煤以上 ( 含5 0吨 ) , 按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 补贴 , 单个 项 目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0万 元。 ( 二) 节能技 术 改造 。 对 被列 入市 级节 能技 改 的 项 目,实施 后 年节 能 量达 到 5 0 0吨标 煤 以上效 果
5 0 — 5 0 0吨标煤 ( 含5 0吨标煤 ) 的, 新 区按项 目实 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补贴 ,单个项 目
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5万元 。
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 四) 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 海 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
( D B 3 1 / T 一 2 0 1 1 ) 对五类 商业业态( 百 货 店 及 购 物
( 三) 促进节能管理改善。 对列入区 计划的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 锅炉检测、 电平衡测试等节
中心 、 超市及仓储店 、 餐饮店、 浴场、 家电专业店 ) 进
厂 I 2 — — 2 _ 1 上 海 节 能 明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按年节 能量给予用能单位 3 0 0元 / 吨标准煤进行 配套扶持 , 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 0 O 万元。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指导文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5月20日开始实施激励与补贴:1.运行标识项目:二星50元/平方米;三星100元/平方米;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AA等级60元/平方米,AAA等级100元/平方米;3.既有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和下降15%~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分别为25元和15元;4.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采用太阳能光热的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补贴55元;5.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补贴为300元/平方米。

地区:北京指导文件: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激励与补贴:1.二星22.5元/平方米,三星40元/平方米;2.达到国家或本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奖励。

地区:山东指导文件: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已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地区:重庆指导文件: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60万元。

地区:广东指导文件:支持推广绿色建筑及建设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激励与补贴:1.二星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在建立升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上,补助原则为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进行补助,非公共机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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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预制装配率15%及以上。

(三)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既有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分别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六)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七)立体绿化示范项目。

在相关重点区域的公共建筑上(含居住小区的公共部位,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利用屋顶、墙面等建筑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

建设规模:屋顶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般墙面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建设要求: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八)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分项计量等。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支持范围(一)-(四)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

其中,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对预制装配率达到2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符合支持范围(五)的项目,对实施建筑外窗或外遮阳(建筑外窗已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

(三)符合支持范围(六)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或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元;采用太阳能光伏的示范项目每瓦补贴5元(如光伏组件成本大幅下降,补贴标准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符合支持范围(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100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50元。

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30元,特殊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

(五)符合支持范围(八)的项目,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价格给予补贴。

分项计量项目按照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贴。

(六)被列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七)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以及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

(八)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由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建筑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示范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其他示范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建筑节能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履行期限、主要内容、预期节能目标、绩效评估内容、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七、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验收。

八、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
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竣工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合格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
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竣工后,市建设交通委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九、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建筑节能扶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原《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81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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