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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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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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2、宗法制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长继承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

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403、礼于刑的关系: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

“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

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

P44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实例: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

具有法律效力。

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意义: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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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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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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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精)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精)

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2.现评价一下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

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 奴隶制五刑:墨劓(yi刖(yue宫辟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 嫡长子继承制: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点(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点(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点(三)1、名词解释朝审正确答案: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第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

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定夺。

朝审号称“重视人命(江南博哥)”,但实际上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的只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2、填空题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O,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正确答案:礼刑并用3、填空题《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礼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OO正确答案:继承4、单选南京国民政府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O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中华民国训政纲领》D.《中华民国宪法》正确答案:B5、单选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OβΛ.《九章律》B.《晋律》C.《魏新律》D.《北齐律》正确答案:C6、名词解释“权利平等令”正确答案:是南京临时政府为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民权而颁布的法令。

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7、填空题曹魏时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O,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正确答案:律博士8、填空题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

正确答案:司法院《中华民国民法》是仿照()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制定的。

正确答案:B10、名词解释事国人过律正确答案: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11、填空题《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O H 0正确答案:圜土 12、填空题唐代借贷关系有计利息和不计利息两种,不计息的称为,计息的称为()。

正确答案:负债出举13、填空题《()》是清朝第•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正确答案:大清律集解附例14、填空题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r ().正确答案:分封制15、单选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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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 世界影响,而在中国 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九)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 ①设大理寺,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 ②设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 复、昭雪等事。 ③设审刑院,上奏的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复核后再返回审 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2.地方司法机构: ①各路设提点邢狱司,是中央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所谓“官当”制度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 制度。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三、“重罪十条”:《北齐律》 四、“准五服以治罪”:《晋律》
“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北齐 2.徒刑、流刑制度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4.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六、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在皇帝手中,中央统治机 构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 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但逐渐削 弱。 七、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北魏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西晋 (七)唐律刑法运用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 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简答及论述题
(一)礼刑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礼”作用: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
指引、规范的功能。 “刑”作用: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奴隶和平民的行为,具有暴
力、惩罚性质。 联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
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六律为体例的编纂形式,采用西方刑法分总 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 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七出”、“三不去”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
后富贵,不去。 2.“五听”
听”,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气听,观察当事人
的呼吸;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11.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2.《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1947年制定的土地纲要,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 建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3.六法全书
(3)“务限法”: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2.审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1)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 (2)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此外还设有“理雪制度”与“推勘 院”平反冤假
错案。 (十)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
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 需由九卿组成最高一
(2)“谘议局”和“资政院” “咨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 构”。 二、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不同。
2.取消了六律总目,仅保留“名例”作为总则。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等。 《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3.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事件。 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 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亲亲相隐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 行为,法律不应追究。 6.《永徽律疏》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公罪是“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 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及“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母等,有罪皆可互 相包庇隐瞒,部 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 亡,也不负刑事 责任。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1)《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
编。 (2)清末商事立法,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修订
了《商人通例》、《公 司律》,《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的第一部商 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有修订法律馆主持 起草。 意义:
4.自首减免刑罚 凡自首者,都可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有自首不实或不尽的规 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是“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累犯是三次以上犯罪 的罪犯,加重处罚。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
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律。
(十一)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及其评价
成果:一、预备立宪 (1)《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的一个重要步骤。
《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 救自身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内容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 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
8.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 重。”
(八)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所有条文都以儒家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3)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做解释。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1.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前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 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以及 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文化 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对后世各王朝的传统立 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②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 讯。
③县由知县负责审判。 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重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因犯人翻 供,所关情节
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换司法机关审理, 称“别移”。
(3)“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情形大多可以免 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
留养申请,或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热审也是一种复审形式。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 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瘐毙狱囚。
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 罚,准其奉养老人,
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9.秋审
秋审是指在每年秋天举行的,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件的清 朝最重要的一种
会审形式。
10.“八议”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 皇帝裁决,由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迄今为止完 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传统成文法典。 7.《明大诰》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 外之法。 8.“存留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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