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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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规范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规范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规范【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企业不但会有利润损失,而且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产生原因公司为实现特定的市场目标;贯彻特定的市场策略;实施以扩大销售为目标的短期促销而决定实施特定的价格政策和促销政策。

3、支付对象签约代理商4、支付方式1)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当次签订的合同,当次给予折扣,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折扣金额;2)递延返利:原则上用发货折扣,即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金额通过下年分次发货时在发货单上打折出货,即实际发货金额=发货原始金额—返利金额。

5、支付金额1)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当次签订的合同,当次给予折扣的,折扣金额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参与合同评审。

合同收入剔除折扣金额计算合同毛利率。

2)递延返利: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金额只在公司内部公开,对代理商保密。

是否返利及具体返利金额总终解释权和决定权归属公司。

公司保留对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力。

a)总额控制按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年度内分次累计返利金额不得超过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金额。

b)分次控制每次返利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订单金额的30%。

c)余额控制销售总监依据公司的市场策略、价格政策、促销政策等全面负责控制对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返利金额调整和余额调节。

6、审批流程1)销售折扣(即当次返利):折扣金额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按照合同评审执行。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何正确的处理这些账务是非重要的,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1、定义1)现金折扣: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义是: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的付款期限为30天。

2)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技术标准等原因而对客户在产品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账务处理及涉税安排1)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核算,即销售产品时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均不考虑现金折扣,如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已经确认收入的,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公司凭客户提交的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部分的增值税;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

增值税发票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开具。

二、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账务处理1)递延返利台帐登记,从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开始,逐笔登记每笔订单的返利金额,及时反映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和返利余额情况;折扣销售(即当期返利)在台帐登记时与递延返利区别对待,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需具体记录每笔合同的合同金额,折扣金额,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

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一、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1、申报扣除条件不同: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

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二、30%回扣算商业贿赂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商业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犯商业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30%的回扣需要根据其具体金额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刑法的规定,由此判断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三、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问答7)折扣和回扣的区别折扣,是出版企业、批发企业和图书零售店对图书按定价实行折价销售的实际让价比例。

在我国,图书是明码标价的,所以折扣是图书发行企业获得劳动消耗补偿和取得盈利的来源,同时折扣也是图书出版企业、批发企业用以调动批发企业、零售书店乃至广大读者购买图书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所谓折扣,是指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或接受的价格优惠。

换句话说,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是营销者通过出让利益给采购代理人而销售商品的一种营销方式。

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

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实际上是灰色营销与正常营销中价格行为的区别。

第一,从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

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

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

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第二,从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

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

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

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

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欢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方式上看,“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

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间的区别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间的区别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等内容的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处理和处理等。

商业折扣形成原因: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表现特征: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或采取实物折扣。

会计处理: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税务处理: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税和所得税,无需进行其他账务处理。

但实物折扣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现金折扣形成原因: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超过一定期限则无折扣,如2/10,1/20,N/30(折扣率/回扣天数)。

会计处理:作发生期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销售折让形成原因: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折让。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回扣形成原因: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表现特征: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或物资等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会计处理: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

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

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

[转载]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

[转载]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

[转载]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

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

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由于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来相似,一些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此认识不清,从而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其实,不管是我国的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对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其概念不仅不能混淆,而且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还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商业折扣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

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

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二、现金折扣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均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

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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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之
间的区别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等内容的形成原因、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处理和处理等。

商业折扣
形成原因: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表现特征: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或采取实物折扣。

会计处理: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税务处理: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税和所得税,无需进行其他账务处理。

但实物折扣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现金折扣
形成原因: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超过一定期限则无折扣,如2/10,1/20,N/30(折扣率/回扣天数)。

会计处理:作发生期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销售折让
形成原因: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折让。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表现特征: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回扣
形成原因: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表现特征: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或物资等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会计处理: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税务处理: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销售佣金
形成原因: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报酬。

发生时间: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表现特征:事先与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

税务处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销售返利
形成原因: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发生时间: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表现特征: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

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方面暂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税务处理:最好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

可依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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