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关于新版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UCP600_的几点认识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1933年所制定的,之后经过1951年、1961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几次修订。
1993年的修订本作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球实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最主要国际惯例,它未经任何国家以国内立法方式加以承认,所以并非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适用本惯例,就必须在信用证内记载受其约束的文句,本惯例才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配合银行、运输和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也为了排除该惯例含糊、累赘的不恰当内容,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6年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UCP600在UCP500共49条条款的基础上,删除了:第5条信用证开证/修改之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全或不明确的指示,第30条运输承揽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新增了:第2条常用名词的定义,第3条常用名词的解释,第15条符合提示;合并了部分相关的内容,并且重新编排次序,形成39条条款。
UCP600与UCP500条款的对照如下页表。
二、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一) 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UCP600第2条定义中重新定义了信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袁亚丽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符合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第3条解释中也指出: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而UCP5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形式上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关于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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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I C C ) t 9 3 3 年 所 制 定 的 之 后 经 过 1 9 5 1 年 19 6 1 年 19 7 4 年 19 8 3 年 19 9 3 年 几 次 修 订 1 9 9 3 年 的 修订 本 作 为 国 际 商 会 第 5 0 0 号 出 版物 简称 U C P 5 0 0 于 1 9 9 4 年 1 月 1 日起 在 全 球 实 行 《 单信用证统 跟 惯例》 是处理 信用 证 业 务 的 最 主要 国 际 惯 例 它未 经 任 何 国 家 以 国 内立 法 方 式 加 以 承 认 所 以 并 非 对 所 有 当 事 人 都具 有 约 束 力 但 是 如 果 当事 人 同 意 适 用 本惯 例 就 必 须 在 信 用 证 内记 载 受 其 约 束 的 文 句 本惯 例 才 对 所 有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为 了配 合 银 行 运 输 和 保 险 等行 业 的 发 展 也 为 了排 除 该 惯 例 含糊 累赘 的 不 恰 当 内容 新 版 《 单 信 用 证 统 惯 例 》 跟 (U C P 6 0 0 )于 2 0 0 6 年 通 过 2 0 0 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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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OP 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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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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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 蝌 的运 府
学习UCP600信用证的定义

2019-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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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开证行(Issuing Bank)- The Bank that issues the Credit;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nd/or amend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ll instruc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a Credit and the Credit itself and, where applicable, all instructions for an amendment thereto and the amendment itself, must state precisely the documents against which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 is to be made”
201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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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 Credi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other bank (the “Advising Bank”) without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e Advising Bank, but that bank, if it elects to advise the Credit, shall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check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it advises”
2019-8-18
UCP600虚拟机床建模及应用

UCP600虚拟机床建模及应用摘要:介绍了虚拟机床建模方法,根据UCP600机床实际参数及VERICUT虚拟机床建模流程,对五轴机床UCP600完成建模,并应用此虚拟机床对叶轮加工数控程序进行了仿真校验,通过与实际切削加工比较两者结果一致,从而证实运用此种方法可以准确地仿真加工过程。
该方法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可以作为其它零件加工仿真的参考。
通过此种方法可以消除试切中的干涉现象,免去试切的危险,降低生产成本,缩短制造周期。
该技术在现代制造业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虚拟机床建模叶轮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发展,零件的复杂程度、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叶轮、叶片等复杂曲面体零件,由于其制造工艺复杂,只能在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上加工。
这种复杂曲面体加工是当今机械加工技术中的尖端技术,是涉及到多学科的一项综合工程技术[1]。
在实际加工中,既使很有经验的工程师也需要使用易切削的材料(如:蜡模、木模、尼龙等)来进行多次试切,通过试切检验加工程序正确与否;这样不仅造成了人力、时间、能源和材料的浪费且效率低下。
考虑到高昂的加工成本,为了提高加工成功率,引入了数控加工仿真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加工仿真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数控加工可以从切削仿真做到机床仿真,不但可以模拟刀具的切削轨迹,还可以模拟机床的运动、被加工工件的切削过程等。
通过对加工仿真技术的研究可以大大的缩短叶片加工的准备时间,优化加工程序,同时起到对机床、刀具及工件的保护作用[2]。
虚拟制造技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先进制造技术。
在实际加工过程前,对加工过程进行仿真、预测,可预先发现和改进实际加工中的问题,以更完善的加工工艺投入生产[3]。
而虚拟机床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虚拟制造的发展而提出的一项新技术,它为虚拟制造建立一个真实的加工环境,用于仿真和评估各加工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进行数控加工仿真的基础[4]。
通过其进行模拟加工,在不消耗材料、能源,不占用机加工时间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加工程序,从而缩短产品的开发周期,提高机床设备的利用率。
UCP600..

UCP6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为了使信用证操作更加规范、简便、安全,国际商会自1933年第一版发布以来,
不断修订并推广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惯例,也就是信用证普遍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年,国际商会再次调整修订规则,推出了最新的UCP版本,即UCP600。
UCP600代替了之前的UCP500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成为全球信
用证市场的重要法规。
UCP600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必须对文件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2.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交文件,则该
信用证将不会更改;
3.明确了证明条款的使用,并鼓励银行使用基于电子方式的证明条款;
4.对电子文档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的要求受到了万国电子商
务法(UNCITRAL Model Law,简称草案)的影响;
5.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了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保险、战争、罢工等。
UCP600将信用证操作标准化,并使得信用证操作更加安全、规范和透明。
同时,当银行间发生交易纠纷时,UCP规则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
球金融行业广泛地应用UCP规则,使得交易更加流畅安全。
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信用证操作的主要规则,带来了更为简便、高效、安全、透明的信用证操作方式。
UCP600的学习心得

UCP600的学习心得以下是自己写的一些心得,其实未必准确的,而且有一些规则也是在UCP500中适用的。
一、启用时间1、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启用UCP600。
2、2007年修订版UCP600明确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一套规则(rule),如果信用证中条款有与UCP600不一致的,则称为对规则的修改。
该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基本概念的明确1、advising bank(通知行):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经第一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
2、applicant(申请人):提出了party的概念,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3、banking day(银行工作日):仅指受理单据业务的工作日,并不是按照储蓄经营时间来计算。
4、honor(承付):这是UCP600引入的新概念,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付款。
因此指定银行有以下付款行为,承付(honor)和议付(negotiation)。
5、issuing bank(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6、negotiation(议付):只要在相符交单下,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之日或之前购买汇票的行为,都视同议付。
7、presenter(交单人):包括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其他人(other party)。
8、UCP600中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不必在单复数上纠缠。
9、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是不可撤销的,并不因为其未如此表明而更改。
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
10、当有‘first class’、‘well known’、‘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local’等字样时,只要出单人不是受益人即可。
11、‘on or about’只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包括事件发生日、起讫计算日期,一共应是11天。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共1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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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承兑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及时进行付款或承兑操作。
通知行操作流程
接收信用证
从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 行接收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
对信用证进行表面真实 性审核,确保信用证内
容完整、清晰。
通知受益人
将审核无误的信用证及 时通知受益人,并留存
副本备查。
处理不符点
如发现信用证存在不符 点,及时通知开证行和 受益人,并协助双方协
商解决。
议付行操作流程
接收单据
从受益人处接收单据,并进行 初步审核。
审核单据
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单据进行详 细审核,确保单单相符、单证 相符。
议付货款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并扣除相 应手续费和利息。
寄送单据
将议付后的单据寄送给开证行 或指定银行进行索偿。
受益人操作流程
准备单据
成功处理单据不符风险。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不符点,及时与客户联
系并取得谅解,同时要求客户修改单据或提供补充资料,最终顺利完成
了交易。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强化员工培训和考核
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提高风险防范的 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 风险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的单 据给议付行或指定银行。
接收货款
从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处接收货款,并确认收 款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一致。
审核单据
在提交单据前,对单据进行自查,确保单单 相符、单证相符。
处理不符点
如被告知单据存在不符点,及时与开证行和 申请人协商解决,以避免拒付风险。
根据ucp600规定

根据ucp600规定UCP600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发布的一套供国际贸易支付专用的规则,旨在统一全球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操作并消除不确定性。
下面是对该规范的一篇700字的解读。
UCP600是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之一,它确立了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的开立、议付和承兑。
根据规则,信用证的开立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在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支付保证,通过信用证可以确保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支付货款。
规则还确定了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等。
这些信用证种类的选择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
另外,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文件要求和文件的审查程序。
根据规则,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指定的银行进行审查。
银行会根据信用证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文件完整、合法和符合信用证要求,以便进行约定的支付。
UCP600还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规定。
例如, UCPl600规定了关于延期要求、金额计算、货物装运和运输等事项的规则,以及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一个重要的要素。
规则规定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限,以确保进口商能够及时付款并遵守合同。
总之,UCP600规则的发布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靠性。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减少误解、纠纷和不确定性。
因此,遵守UCP600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关方面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也应根据UCP600的规定行事,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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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
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及由此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3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
商会第7次年会首次制定了信用证的完整标准条文,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此后,UCP在信用证领域发挥了巨大影响力,成为最权威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同时,国际商会又多次对
其加以修订,最终形成的UCP600。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第1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
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
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目前,我国相当
部分的外贸企业在业务中,仍对信用证的独立性未能正确理解。
往往
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来决定合同的执行,而忽视了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后,企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银行支付货款。
而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并不了解信用证此种支
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往往漠视信用证的独立性,在此类诉讼中简单
地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交易相混合,而这种轻率的判决几乎毫无例外
的在国外引发诉讼,并对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无对信用证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通过司
法解释和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来加以规范。
其中,尤其以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最高法院近年也通过公布部分信用证案件的
判决来进一步对信用证领域的纠纷的裁决加以引导。
二、信用证独立
性所要求的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性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以何种
标准来判断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行为”。
即银行在确定受益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义务时是以受益人提
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符合,则银行可接单;如不符,
则可拒绝接单。
UCP600规定了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作为银行是否接受
单据的标准,但在实际业务中对此标准的把握也存在困难,即:单据
与信用证相符到何种程度方为相符。
有人提出应为“实质性相符”,
只要主要条款相符即可,对于一些明显的笔误,如将“400M/T”写为“300M/T”或“400T”应予以认可。
但这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性:卖
方的确只装了300公吨的货物或只装了400短吨的货物,一旦如此,
如银行接单则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于是也有人奉行“严格相符”,
甚至“镜面相符”原则,一旦出现信用证与单据的不符点,则一概拒
绝接单。
对于此问题,国际商会并未明确应采用何种标准。
我国目前
在此问题上并未形成统一做法,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和银行做法各不
相同;而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乃至判例也并不统一。
三、信用证欺诈例
外及欺诈例外的排除信用证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
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业务的开展;但同时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即银行只处理单据而非货物,使得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成为实际业务
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国际上对于此问题的态度是:如果信用证的受益
人的确存在了欺诈行为,则付款银行可以拒付,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
法院禁止支付,即信用证欺诈例外。
美国是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国家,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SZTEJN案中开创了法院
以欺诈为由下令禁止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的先河。
该案
原告(SZTEJN)与一印度客商签约购买一批猪鬃,买方请
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单据由印度的一家中间银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
发票和提单
都注明货物是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的是牛毛和其它废物。
买方
指控卖方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信用证无效,并签发信用证禁付令
阻止银行兑付货款。
法院准许了买方的请求。
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认
为银行只能关注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声称原告缺乏
诉因的抗辩。
该案的法官SHIENTAGJ首先肯定信用证的独立性:“如
果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在承兑之前有义务或允许深入到单据的背后,
并陷入到买卖双方有关交易货物质量的争议中去,这是对商业交易极
为不幸的干预。
”然后,他又指出:“我相信该案中呈现了不同的情形……在这里卖方已经有意识地不运送买方指定的货物。
卖方的欺诈
已引起了银行的注意,银行的信用证下的义务的独立性不应该延伸到
保护不道德(UNSCRUPULOUS)的卖方。
卖方违反承诺和主动的欺诈之间
的区别是应该被权威和理性所支持的。
”由此可看出,信用证欺诈例
外并非简单地否定信用证的独立性,其应用基础在于卖方的欺诈而非
双方之间一般的商业争议。
对于确实发生的欺诈,法院对申请人利益
进行保护。
但在认定“欺诈”时,国外法院有着很高的要求。
而在我国,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陌生,信用证欺诈所产生的问题尤为复杂。
我
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时间普遍较短,不熟悉国际市场和相关国际惯例,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经验,很容易发生纠纷。
作为买方的中国企
业为保护自身利益及不了解信用证的特点,过于依赖信用证解决自身
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后往往直接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开证行在单证
相符的情况下限于自身的义务,也并不愿意随意的拒付。
于是企业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出禁付令。
由于我国相当部分的法官并
不了解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以及对UCP600作为信用证业务领域最权
威国际惯例的影响力和UCP600内容的陌生,也往往将基础合同与信用
证交易视做同一笔交易,轻率的发出禁付令。
这就使得中国银行处于
两难的境地,因为此时受害的往往是国外的银行,而骗子早已在支付
后不知所踪,这完全与国际商会及外国法律的立场相异,这也对中国
银行业的信誉形成了重大损害。
因此,应银行业的呼吁,最高人民法
院在1989年的沿海工作会议上所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
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
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
根据国际国内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
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此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在远期信用证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
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最高法院一方面
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同时也排除了在特定情况下信用证欺
诈例外的适用。
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即如果银行已对汇票的正当
持票人做出了承兑,则银行不能免除自身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欺诈例
外的使用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排除对于我国的企业和法院有着重大的
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企业往往易于将自身的商业风险转化为由
银行承担,而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又由于种种原因轻率地发出
止付令。
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业和司法界的声誉,并且也并不
能真正保证货款会被“止付”。
国内法院对禁付令的滥用,不但保护
不了中国企业的利益,反而损害了中国银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实际上
我国已有银行在国内由于法院的止付令拒绝付款后,在国外被起诉乃
至被裁决败诉。
因此,国内企业、银行和法院必须对信用证业务有着
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
目前,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
比重为70%-80%,如何准确的理解与运用信用证,也应当,并且业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共同探讨的问题。
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必将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惯例在我国的应用起到推动作用。
对ucp600认识及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