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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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精选《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

通过对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创安队伍和管理。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

争创治安安全单位是我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

全校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

积极修改、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如:《学校安全检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坚持以班主任为创安工作的中坚力量,大胆与校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学生或家长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扎实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学校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逢会必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传达到教师,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提醒教师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

三、加强硬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1、将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2、加强对危房监督使用的力度。

3、做好防火工作。

4、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

5、坚持周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检查、督促整改,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是我们领导、老师、同学们共同的心愿。

作为领导更应该提高认识,思想上重视。

当然这个目标是靠每个人的努力及科学的管理、完善的制度来完成的。

本人对安全管理工作有以下体会。

一、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构筑安全管理体系1、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为进一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始终把安全工作列入首位,成立了安全工作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负责安全保卫的行政副校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鄂政办发[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50号2001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教育厅2001年4月3日)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有少数地方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放松学校内部管理,致使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学生食物中毒、出游导致交通事故、勤工俭学中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于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差导致斗殴伤人、抢劫财物的事故,在我省一些地方多次发生。

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防止各种危及学生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01〕11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

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重要职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稳定。

(三)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取缔学校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整顿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和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二号)《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许心俞)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许心俞)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许心俞 XX小学通过《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学校安全重于泰山。

学校不但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还时刻心系莘莘学子们的安全问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我们的班主任每周都会发布安全小知识,节假日会有假期安全特别提醒,并督促家长们和孩子起完成安全学习,加强了家校之间在孩子安全方面的沟通,并达成安全教育的共识。

今天学习《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安全工作有更深刻的诠释。

对工作极端负责,来自于对人民极端热忱:对人民极端热忱,体现为对工作极端负责。

对工作才会有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工作、对学生间心无愧,因为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潮流中我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用一颗真诚善良温和的心面对生活和工作。

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有坚实的文化知识作保证,还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勤劳勇敢的品质,更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做镜子。

责任缺失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些事故都说明责任与生命息息相关,它是成就事业的可靠途径。

责任出勇气、出智慧、出力量。

有了责任心,再危险的工作也能减少风险,没有责任心,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

责任心强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责任心差,很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都与责任相联结,都通过履行责任来体现,来升华。

每个人只有在全面履行责任中,才能使自己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

教师的课堂教学充满着创造,活动的设计组织实施,师生的交往互动,处处体现了教师的责任。

爱是教师工作的核心,真挚高尚的师生感情激励人、鼓舞人、感动人。

第三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停课、疏散、抢险、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优先救护学生。

教师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教书育人是我们神圣的使命,我们由过去的教书匠已变成学生成长的促进者、指导者、引领者、保护者,我们只有认真做好每件事,落实每个环节,才能确保提高实效。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办发[2004]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4]61号)近段时期,涉及学校、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绑架、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交通肇事、校舍倒塌、拥挤踩踏等事故较多,给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些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受社会治安严峻形势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但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学校的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县(市、区)”创建活动,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

要明确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对校园安全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决制止和杜绝学校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二、以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浠水县学校学生安全及财产条例

浠水县学校学生安全及财产条例

浠水县xx学校学生安全条例为保障我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1、学生外出安全学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如因事确需外出的,一定要经得班主任签名,校门卫收取请假条方可离校。

如偷跑离校或翻墙外出,一经查出,学校将劝其退学。

为搞好各班学生考勤,每班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班的《值日生报告制度》。

2、体育课安全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必须在校园内带领学生到运动场,要及时清点人数,必须对缺课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体育课出现安全事故,体育教师要负全责(途经校门外收破烂处杂物较多,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3、课外活动和自习课安全校园内禁止燃放鞭炮;不得带匕首、钢管、弹弓、火机等有害人体的器物到学校;不得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各班学生在上课外活动和自习课时,班主任必须到场,严禁无组织无纪律的进行,如出现安全事故,班主任负全责。

4、乘车安全车辆进出学校,学生不能拥挤,跟车起跑,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车辆行驶过程中,任何学生不得将手或头伸出车窗外(未坐车学生,回家或上学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沿途安全)。

5、行路安全学校还处于筹建阶段,依然有一些不安全隐患存在,如油印室后高岸;宿舍楼前上下台阶、围墙处;电屋后的变压器处等,禁止学生从中穿越、玩耍,一经发现,全校通报批评。

6、上下楼梯、台阶安全学生就餐、上操和下晚自习,禁止学生拥挤、推拉,严禁学生在楼梯处或台阶上追逐,禁止学生沿楼梯或台阶扶手向下滑行,搞卫生时,禁止翻窗擦玻璃。

7、寝室安全学生要防撞、防挤、防火、防电、防烫,班主任要经常调查床铺,发现床铺有隐患要及时汇报。

查寝要查到每一张床、每一个学生,切忌敷衍了事,如有问题班主任负全责。

8、体育设施安全禁止学生不合理使用体育器材,禁止单独使用体育器材,尤其是单杠、吊环等。

9、饮食安全不能暴食暴饮,吃生冷食品要适度;禁止吃校外小商小贩的食品,禁止吃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和过期、发霉变质的食品。

中小学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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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二号)《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可以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

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学校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和相关建设标准;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四条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

公安机关接到学校安全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在学校门前科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物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加强实验室、消防、水电气以及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六)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校园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得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内。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校外人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生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在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人员拥挤时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设置疏导标志,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残疾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

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

未经中小学校、幼儿园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标牌。

校车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追溯。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

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从校外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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