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条例

合集下载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习环境,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文明校园,我们制定了本校园安全条例。

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一、交通安全1. 勿在校门口玩耍、闲逛或骑行车辆。

2. 走路进出校门,保持队伍整齐,不拥挤,不跑、乱窜和打闹。

3. 在校内骑自行车、滑板车、轮滑鞋等,必须戴上安全帽,严禁超车并遵守交通规则。

4. 远离马路,不要逗留在交通路口、人行道斜坡等地方,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二、人身安全1. 自觉爱护自己的身体,饮食注意卫生,暴饮暴食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 坚决拒绝违反道德、法律的事情,不参加诸如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魄,预防疾病,切勿过度运动。

4. 收到可疑短信、电话和陌生人的接触,及时向老师、家长汇报。

三、防火安全1. 在教室和寝室不得私自使用火源、电炉、插头和线路等设备。

2. 不得在路边、学校门口等场所点燃烟蒂和燃料。

3. 严禁在校园内点烟和放烟花爆竹等鞭炮,否则将会被严厉处罚。

4. 发现火灾,要立即向校领导、值班室及时报告和灭火,保持冷静,切勿恐慌。

四、网络安全1. 严禁玩网络游戏和聊天用语不积极向上,学生必须遵守校规,禁止访问涉黄网站、违法网站,保护个人隐私及资料安全。

2. 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良信息,宣扬错误观念,发布不宜于校园的言论,破坏课堂纪律。

3. 认真学习网络知识,有意识地学习网络安全、防抄袭、防骗子等知识,提高网络素养。

4. 学生所有的网络设备,必须经过老师或家长允许下方可上网。

五、个人物品安全1. 在校园内不得买卖违法的物品和捡拾别人遗失的物品,发现松动或有危险的家具,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删除。

2. 学生在校内使用自己的物品,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不给予别人使用,并及时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3. 保持书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切勿在教室乱扔垃圾、残羹剩菜等卫生问题。

总之,这些安全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们必须认真遵守。

小学生安全条例

小学生安全条例

小学生安全条例小学生的安全非常重要,学校通常会制定一些安全条例来确保学生在学校和校外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小学生安全条例中的规定:1.上下学安全:•在上学和放学时,学生必须使用人行道,并遵守交通规则。

•严禁在马路上奔跑、打闹或追逐。

2.操场和体育场地安全:•在操场和体育场地上,学生必须遵守规定的活动规则,不得违反体育器材的使用规程。

•避免在运动场地上滑跤,特别是在雨天。

3.校车安全:•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校车规定,保持安静,系好安全带。

•不得在校车上站立、打闹、吵闹或将身体伸出车窗。

4.食堂和用餐安全:•在食堂用餐时,学生应排队,不得推搡或抢夺食物。

•鼓励学生养成洗手、用餐前后整理座位的良好习惯。

5.紧急疏散演练:•学校将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紧急疏散演练,学生应积极参与,听从老师和工作人员的指导。

6.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学生不得携带任何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物品,如刀具、打火机等。

7.应急救援:•学生应了解学校的紧急救援流程,知道如何在紧急情况下报警、求救等。

8.校园设施使用规范:•学生在使用校园设施时应该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学校财产。

9.防范欺凌:•学校要求学生要友好相处,防范欺凌行为,及时报告老师或工作人员。

10.健康安全:•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擅自分享个人用品,如毛巾、水杯等。

•在感觉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

这些安全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小学生在学校和校外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学校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通常会通过课堂宣讲、安全演练等方式来确保学生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孩子们的安全,提高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水平,规范师生行为,保证同学健康成长,订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全部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一章综述1.1 中小学幼儿园必需要订立安全管理方案,而且要将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查验批准。

方案中要包含同学、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工作。

方案要适时更新和完善,确保安全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1.2 中小学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加强同学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安全教育要贯穿同学的整个学习期间,并在开学和重点节日前进行加强。

1.3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体系,保障教育教学、同学生活中的基本安全。

建立稳定的预警机制,适时防范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二章同学安全管理2.1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个同学进行体格检查。

依照不同的疾病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并针对同学个体体质情况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2.2 中小学幼儿园要订立安全教育方案,对同学进行安全教育,教会同学要规避不安全、防备事故、提高自我保护本领、自助自救等,同时把握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技能。

2.3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学校保卫,实行门卫制度,做好进出校门人员的登记工作。

严密掌控外来人员进入学校的时间、人数、事由,确保师生安全。

2.4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同学安全档案,对于每一起安全事件,都要做好记录并妥当保管,为后续事件调查和处理供给紧要资料。

第三章教职工安全管理3.1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对新教职工要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同时,教职工必需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2 中小学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本领,确保教职工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3.3 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学校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门、防盗门、监控摄像等,做到一人即可报警,一键紧急呼叫和疏散。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是指对小学校园和学生安全的管理规定。

具体条例可能会根据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1. 学校安全责任:小学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并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

2. 校园安全设施:学校应当配备适应小学生年龄特点的安全设施,如栏杆、护栏、警示牌等,确保校园的安全。

3. 防火安全:学校应当进行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并组织学生参加火灾逃生演练,提高学生的火灾防护意识。

4. 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加强食品加工、存储和销售的监管,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

5. 交通安全:学校应当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促使学生养成安全文明的交通习惯。

6.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确保学生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7. 学生保护: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保护学生免受欺凌、虐待等行为的伤害,建立学生健康成长档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旨在保护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老师、家长等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园的安全,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旨在全面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安全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有效保障中小学校园的安全。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共15章,78条,主要涉及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卫生、安全预防、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一、学校安全管理第一章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制定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离散学校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责任到位。

二、教育教学第二章规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特别强调了体育教学的安全问题,要求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育活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学生的体育健康。

三、设施设备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学校环境、建筑、设备和器材的安全要求。

其中,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校舍、食堂、宿舍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器材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师生的安全。

四、食品卫生第四章规定学校必须将食品卫生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并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配餐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师生的饮食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饮食安全意识。

五、安全预防第五章从预防工作入手,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做好各类安全预防工作,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校园安全巡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加强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作,共同促进校园安全。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公立、私立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各教职工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校园欺凌、防地震、防火灾等。

第九条学校应组织师生学习安全知识读本、安全工作须知等,提高师生安全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员到校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制度、巡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用电安全制度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

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

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网、井盖的巡查、检修和安全防范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检查制度;(二)安全保卫制度;(三)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五)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九)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当制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治安隐患,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门口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学校应当在校内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学校安装、使用校内安全视频设施。

第二十条建设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

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督促学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相关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学校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使用和管理校车,应当符合《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学生乘坐安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制定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刀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合法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和用品。

校内设立的食堂、商店等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和用品。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医疗用品。

学校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控制措施时,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操作规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学生安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提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参加校外活动未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学校反馈情况。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开校外活动队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对经医疗机构确认患有疾病,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采取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