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MYH.03/YK.ZD-02.37-2015(A/0)

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氮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氮气的规使用,防止缺氧窒息事故的发生,保证岗位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围

本办法适应于承包商、公司员工在生产区使用氮气过程的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AQ3028-2008

3.2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3.3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1997

3.4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氮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4 术语定义

4.1 氮气取用连接点

通过一个或多个阀门与氮气源连接和断开来取用氮气的连接点。

4.2 常规氮气(含液氮)作业

通过压力管道连续或间断使用氮气且所用氮气作为工艺装置生产原料(含中间品和气提介质)、作为产品充装、工艺物料输送载体、工艺设备管道试压、气密或隔离气(含设备氮封)、工艺装置升降温和催化剂还原钝化带热载体气、装置事故紧急吹扫气、气体消防灭火系统原料气的作业。

4.3 非常规氮气(含液氮)作业

通过压力管道或橡胶管等临时管道连续或间断使用氮气、使用氮气作为工艺管道置换惰性气、工艺装置封闭保护气等的作业。

5 组织与职责

5.1 安健环部

5.1.1 负责《氮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

5.1.2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氮气使用管理情况。

5.1.3 负责氮气防护用品的配备。

5.1.4 负责中心临时性氮气使用方案的审批。

5.2 生产运营部

5.2.1 负责氮气使用操作规程的编制、监督与考核。

5.2.2 负责全厂氮气管网的运行管理。

5.2.3 负责组织协调非常规状态下氮气的使用。

5.2.4 负责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方案的审批。

5.2.5 负责组织中心对氮气使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

5.3 各中心

5.3.1 负责编制、上报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方案,并严格执行经生产运营部、安健环部审批的方案。

5.3.2 负责进行非常规状态下使用氮气的风险评价和现场处置。

5.3.3 负责本中心氮气的投用、使用和停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5.4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4.1 对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4.2 向作业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5.4.3 在临时氮气使用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5.4.4 在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区域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4.5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对临时氮气使用作业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5.4.6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区域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5 作业人的职责

5.5.1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区域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5.5.2 在临时氮气使用作业环境达到安全要求,作业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5.5.3 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和正确使用防护器具、急救器材。发现异常时,立即发出疏散警报,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5.4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应急救援和紧急救护的基本知识。

5.5.5 遵守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服从作业负责人的指挥。

5.6 监护人职责

5.6.1 对作业人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6.2 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6.3 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6.4 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容和危害因素。

5.6.5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应急救援和紧急救护的基本知识。

5.7 审批人职责

5.7.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2 了解掌握临时氮气使用情况。

5.7.3 督促检查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 审批签发作业证。

6 管理要求

6.1 以下工作情况禁止使用氮气:

6.1.1 禁止使用氮气清理任何区域或设备的表面卫生,包括工艺区域、维修厂房、室外工作区域、维修车间、室外工作区域、任何设备;除非厂家、设备供应商、专利商有单独要求,并能安全排放。

6.1.2 禁止使用氮气进行气动工具的驱动。

6.1.3 禁止使用氮气代替工厂风和仪表风。

6.1.4 禁止使用氮气在可能有人存在的区域中进行工程应急、冷却或灭火。

6.1.5 禁止向可能有人员作业的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排放氮气。

6.1.6 禁止将氮气管道直接或间接与呼吸空气管道连接。

6.2 使用和排放氮气应事前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容应记录在工艺处置方案、作业方案或开停车方案等方案中。风险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容:

6.2.1 人员处在氮气危害环境中的可能性。

6.2.2 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下氮气排放的区域和方式。

6.2.3 受限空间、控制室、化验室和实验室等区域的氮气危害。

6.3 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的管理

6.3.1 所有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应办理《临时氮气使用作业证》。

6.3.2 所有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应编制氮气作业专项方案或在总的作业方案中加入氮气安全使用部分容,作业方案应经生产运营部和安健环部审批后执行。在作业方案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容:

6.3.2.1 氮气使用时的装置状态概要,附盲板图、盲板表、流程图等。

6.3.2.2 使用氮气的原因、部位、时间、使用量。

6.3.2.3 明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6.3.2.4 明确的作业步骤。

6.3.2.5 氮气窒息应急措施。

6.3.3 严格控制使用氮气作为管道设备的试压、吹扫介质,除非工艺中要求必须使用。

6.3.4 通过氮气置换的工艺气体应排放至火炬系统,无法排入火炬系统的,应确保安全排放,防止形成窒息空间,并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识,禁止人员在氮气排放点下风向处和正在吹扫的容器人孔外部区域周围停留。

6.3.5 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涉及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6.3.6 氮气取用连接点的接口优先采用螺纹管、双向接头和法兰连接,禁止使用管卡、铁丝绑扎的方法来进行紧固。在下列情况时也可使用快速接头连接:

6.3.6.1 非受限空间工作场所;

6.3.6.2 有文件规定的使用管理程序;

6.3.6.3 配备统一的,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公用工程连接点的快速接头。

6.4 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的管理

6.4.1 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可不办理《临时氮气使用作业证》。

6.4.2 常规状态下氮气安全使用的部室、中心应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中加入涉及氮气安全使用的风险评估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员工对编制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6.4.3 液氮产品充装应遵循《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1997有关规定。

6.4.4 常规状态下使用氮气的排放应排放至火炬系统,无法排入火炬系统的,其排放点应高于10米围平台或建筑屋顶3米以上。

6.4.5 正常生产状态下氮气管道应与其它工艺管线加装盲板隔离。生产装置停用氮气时,装置界区的氮气管道应加装盲板。

6.4.6 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涉及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6.5 报废的氮气系统应及时拆除,停用的氮气系统应及时移开,不能移开的,应进行有效隔离。使用末端应封堵,并设置安全标识。

6.6 非常规状态下氮气使用实施许可管理,作业前应按照“临时氮气使用作业许可流程”(见附件1)办理作业证。

6.6.1 临时氮气使用作业需在作业前一天通过本安信息化系统进行预约。

6.6.2 氮气使用单位技术员(即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证基本情况;

6.6.3 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人、监护人、中心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作业危害识别,并进行技术交底;

6.6.4 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的落实(即落实人)。

6.6.5 中心安全员负责对作业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即确认人)。

6.6.6 作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根据作业实际需要,将补充安全措施填入“补充措施”栏。

6.6.7 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对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人员就位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6.6.8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即审批人)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作业证规后,审批签发作业证。

6.6.9 作业人和监护人应明确工作职责、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后在作业票作业人和监护人一栏签字。

6.6.10 施工结束后,清理作业现场,作业负责人验收确认,并签字。

6.7 《临时氮气使用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7.1 作业证中各栏目,须由相应责任人手签确认,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监护人应与作业证一致。

6.7.2 一处临时氮气使用作业办理一作业证,当氮气使用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7.3 作业证一式三联,所属中心留存第一联,作业人持第二联,监护人持第三联。6.7.4 作业证是临时氮气使用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审批人在修改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作业证中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作业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7.5 作业证有效期为72小时。非受限空间氮气使用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或作业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作业证;涉及受限空间作业执行受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7.6 连续作业时,作业证应存放在作业班组,作业人和监护人在交接班时签字确认。

6.8 氮气的安全标识

6.8.1 氮气系统中的氮气瓶、管线、储罐、氮气取用点等应有统一、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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