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工匠建房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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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纠纷案评析

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纠纷案评析
建筑 工头严 某商谈 后 , 工程交 由严某施 工 , 将 并签订 建房协 议书 。 吴某 受雇 于严某到 施工现 场从事 严某 安排 的工作 时, 不慎 从二楼

严 某应 当承担 相应 的民事赔偿 责任 : 吴某在 工作 中因 自身操 作不 在承 包建 房 中, 屋的 结构 、 型 、 房 造 用材 、 工期 限等 均须 取得 房 施
题, 处理 不 当易导致 矛盾激 化 , 而产 生 社会不 稳定 因素 。 日常 “ 险救灾及 其他 临时性 房屋建筑 和农 民 自建低层 住宅 的建筑 活 从 抢 动 , 适用本 法 。而 据 国务 院于 20 不 ” 04年 5 1 月 9日颁 布的 《 于 关 生 活 中最 常见 的是建房 户将住 宅建造 承包 给村镇 建筑施 工 队, 由 第三 批取 消和调整 行政 审批项 目的决 定》“ ,村镇 建筑工 匠从业 资 施 工 队的工头 与人合伙 施工或 雇佣他 人施 工 , 此种 情形 下发生 人
赔偿责任, 本文时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 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 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雇员受伤 房主 民事责任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90 —1-1 10 -5220 ) 120 9 标准 设计 。参照 上述 规定 , 民 自建 的 “ ” 农 低层住 宅” 的界定 , 以 应 中图 分类号 : 905 D 2. 据 以研 究 的案例
二、 需要探 讨的 问题 庄、 集镇 规划 区 内从 事建 筑施 工 的个 体工 匠无 须具备 施工 资质 ,
无 因现有 规定不 是很 明确 , 建房 户应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担 建房过 程中施 因此房 主将住宅 建造 承包给 村镇建 筑工 匠施工不具 有违法 性 , 在对 需对 作业 过程 中的 人员 伤亡 承担 损害 赔偿 责任 。其理 由是 因 为 工人 员遭 受伤 亡 的赔偿责 任 问题 上 , 一些 法 官见解 不一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建筑 法》 下 称 《 ( 建筑 法》 第 8 条第 3 规定 : ) 3 款 此类 案件 中建房户应 否承担 赔偿 责任 , 是一个 较为 复杂的 问 《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标准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平安,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平安管理的通知?〔建村〔2021〕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2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平安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工程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方案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方案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平安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自建房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政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些新规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1. 背景**自建房问题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纷纷向城市迁移,许多农民选择在农村自建房居住。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农村自建房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不明确、建筑质量不达标等。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还给农村环境造成了破坏。

因此,出台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势在必行。

**2.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内容**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和登记。

这意味着农民需要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登记。

这样一来,土地使用权就能够得到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一定的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

农民在自建房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布置和设计,确保房屋的合理布局和结构安全。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建筑质量检测和验收**:新规政策要求对农村自建房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

农民在自建房完成后,必须请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检测,并顺利通过验收才能正式居住。

这样可以杜绝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3. 新规政策的影响**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出台对农村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合理保护,确保了农民在自建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升农村建筑质量**:新规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符合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这对提升农村建筑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有效避免了因自建房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规范农村环境**:通过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新规政策有效遏制了农村乱建现象,保护了农村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居住环境。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2017.11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2017.11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17〕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建房的过程中,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建房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情况介绍免责条款。

一、建房的法律责任建房涉及较多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作为建房的主体之一,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在建房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如果承包商在建房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或出现事故,承包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建筑设计责任建筑设计师要对建筑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如果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疏漏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建筑物出现问题,设计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建筑施工责任建筑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且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使用低质量材料,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施工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监理责任监理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要确保施工方合规操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验收。

如果监理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漏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建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监理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房的免责条款除了法律责任外,建房过程中也涉及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各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1. 不可抗力建房过程中可能遭受到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各方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规定相应责任的豁免。

2. 合理预期存在的风险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合理预期风险,如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这可以保护各方免受由于合理预期风险导致的损失。

3. 基坑开挖风险的免责建房过程中进行基坑开挖是一项较为危险的工程。

各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约定基坑开挖风险的责任豁免,以减轻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万余元。

2012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自建房政策是指国家对农村自建房的规范、管理和补贴政策。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国家对自建房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农村自建房要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

政府要加强对自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鼓励和支持农村自建房。

政府对于自建房项目给予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解决住房问题。

鼓励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通过自建房改善居住条件,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加强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设计。

政府要对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自建房的布局合理、结构稳固。

同时,鼓励农民借鉴先进的建筑技术和理念,提高自建房的品质和舒适度。

第四,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环境保护。

政府要推动自建房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降低能耗和环境污染。

鼓励农民在自建房周围建设绿化带和园林景观,增加农村自建房的美观性和生态环境。

第五,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监测和维护。

政府要建立自建房的档案和登记制度,定期对自建房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鼓励农民加强自建房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自建房的使用寿命。

第六,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服务。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自建房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同时,鼓励农民通过组织自建房合作社等形式,加强自建房的管理与合作。

总之,农村自建房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政府要加强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房,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贷款支持。

同时,要加强自建房的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监测维护和管理服务,促进农村自建房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自建房发展,并造福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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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体工匠建房的法律探讨
近期,笔者审理了一起农村个体工匠承建房屋的民事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联想到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木工自行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致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民工受伤现象发生。

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合同效力与责任资格问题、归责原则等存在较大争议,处理尺度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规定作些粗浅探讨。

一、个体工匠的相应资质有无能否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一般认为,个体工匠资质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不同于其他一般活动,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
如将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体工匠承担,明显有
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二、由不具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住房时,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承建方个体工匠与房主系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而应适用第
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三、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转包关系和雇佣关系多层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人。

为便于梳理其中法律关系,正确确定责任人,可从相关案例着手。

如A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B施工。

之后,B又将该工程转包给C。

C在雇佣D做工时,造成D受伤。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承揽关系,转包关系,雇佣关系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

A与B是工程承揽关系,A作为定作人,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作业资格而选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B与C 是工程转包关系,B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C,导致C组织施工时发生事故,B作为转包人应与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与D为雇佣关系,D是在完成雇主C交付的工作中受伤,C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D作为雇工获得劳动安全保障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雇主有无资质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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