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精编

合集下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1.总则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畅,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制度,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以及与外部合作单位进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3.术语解释3.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搬运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3.2 运输单位: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单位或者与公司签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运输公司。

3.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包括货车、罐车等。

4.管理责任4.1 公司应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4.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同等级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合规操作。

4.4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5.运输准备5.1 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5.2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3 运输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5.4 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防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6.运输操作6.1 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道路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操作,确保安全和环保。

6.2 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告知驾驶员和相关人员。

6.3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7.安全监控7.1 公司应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交通部令第 号)
• • • •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 号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 质和物品。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 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 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 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 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 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厅函运[2013]7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函运〔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月23日,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危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危规》适应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
了基础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危规》的培训学习工作,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通过集中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危规》的各项要求;要切实加大对《危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规》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苏公厅[2005]355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苏公厅[2005]355号2005年6月28日)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为张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严禁无证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容器。

运输车辆及其容器、包装和槽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在我省道路上行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的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四、严禁有险不报。

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应当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地区,并迅速如实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质量等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必需的环节之一,不安全货物的道路运输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要问题。

因此,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显得尤为紧要。

一、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巨大而细致的工作,必需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领导层:负责订立企业安全生产策略和相关制度,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并积极提倡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推行企业安全文化。

3. 安全检查岗位:负责对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并适时处理有关问题。

4. 安全培训岗位:负责对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岗位安全学问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本领能够达到企业要求。

5. 不安全品运输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协调不安全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设施的使用,确保不安全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不安全品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1. 车辆的日常巡检:要求不安全货物车辆驾驶员和运输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在每次使用时都进行日常巡检,检查车辆的刹车、轮胎磨损、灯光、轴承等各项指标是否达标,并适时处理有关问题。

2. 车辆定期维护和修理:要求不安全货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适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基本性能和安全性能都能够达到要求。

3. 严格的车辆限载和限速制度:车辆的限载和限速制度必需要严格执行,这样可以降低不安全品运输的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4. 车辆驾驶员的素养要求:对车辆驾驶员要求高,要求其必需持有相关驾驶证件和安全培训证书。

驾驶员的素养对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性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

三、货物装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1. 不安全品货物的装卸肯定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装载前必需测量并确认货物的体积和重量,严格依照货物的重量、数量、种类、容器等要求进行装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苏运货〔2007〕38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运管处:2006年6月23日颁布的《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作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通知抄送:厅安全处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10月17日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仍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在政府统壹领导下,参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运营性和非运营性。

(壹)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之上;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壹级技术等级;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且能适时监控;④有符合安全规定且和运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仍应当配备和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之上;⑤配备有和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运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之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之上学历。

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且和企业(单位)签订壹年之上有效劳动合同;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壹,能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①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壹)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能够少于5辆。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和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申请从事非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二)下列形式之壹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运营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壹)书面停业申请;(二)《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壹张;(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第十壹条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且提交以下材料:(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X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二)企业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分X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四)分X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五)分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且提供下列材料:(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且提供下列材料:(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许可程序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事项的企业(单位)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提交有关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且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且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向非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且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设立分X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报备,且提交相关材料。

(壹)设立分X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副本,且出具分X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X公司《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二)设立分X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单位)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且发函向母X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