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油加气站安全三同时等方面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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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油加气站安全三同时等方面问题的说明近期有部分安全评价人员和业主单位就加油加气站改、扩建的安全三同时等方面问题进行咨询,在此统一解答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而在原址上更换储油罐(罐容、介质不变)、加油机和油气管线等设施的可视为检维修作业,不列为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不需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但应加强加油站检维修和辅助设施改造期间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2)在原储罐区范围内进行罐区改造而导致储罐移位,因涉及油罐和周边距离变化,应结合改造后的实际由有资质的安全机构开展专项评价;在油罐罐容不增加的情况下,改变储存介质,减少油罐数量,增大单罐容积的,因罐区变化较大,应按改建项目处理。

(3)在不改变加油加气站等级的情况下,改变储存介质、扩大罐容、增加加油加气机、加油加气枪数量,应属扩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4)在加油加气站站址内对站房、罩棚等设施进行改建、修缮、更换等活动仅涉及加油加气站的辅助设施,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在不扩大储油罐储量的前提下,为消除安全隐患,对已在城区、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国道、省道以外县乡道或乡镇政府、村委员会

所在地建设的农村加油站,以租赁土地方式进行改建,应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5)由于AQ 3010-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目前尚未修订,而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是对原有规范进行修订后,在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在两个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时,应执行新的规范要求的原则。因此,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需要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的加油加气站,应结合实际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以确保加油加气站工艺设施与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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