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的效力——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
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

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摘要:由于信息系统故障以及支配人员无意的失误造成的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是电子交易法律问题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就是电子代理人作为交易工具所表现于外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带来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外观主义抑或是意思表示主义需要具体分析。
关键词: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一、电子代理人概述在Internet环境下,一种可以称之为“电子代理人”的电子自动交易系统正被广泛地应用,从而使现代商业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商会、行业组织中普遍适用。
按照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被用来独立地进行某一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独立做出反应,而在做出此种行为或反应时全部或部分地无需人为检查或行为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电子自动装置[1]。
我国对“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电子代理人是一些计算机程序和自动化手段,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能够在没有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去完成某些行为,起代理人的作用[2]。
有学者认为,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做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首先,电子代理人可以不需要人的干预而独立地对某些信息做出反应,具有智能性和自动性。
其次,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是一种被预先设定程序的、执行人的意思的居中的工具。
第三,电子代理人应当体现交易主体的意志。
一是作为实体机构“代理人”的电子服务终端,如ATM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二是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自动交易系统,如网上证券自动交易系统、作为主要网上支付系统并且可以买卖基金、纸黄金等金融产品的网上银行等;三是以B2C(Business-to-Consumer)和C2C(Consumer-to-Consume)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网和淘宝网等,一些日益兴起的拍卖网站也可算在此类。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影响因素。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在讨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享有同样的地位。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认证问题。
电子合同的认证机制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认证方式。
其次是证据问题。
纸质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证明其合法性,而电子合同的证明方式则更为复杂。
因此,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中,有效的认证和证据保全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首先,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认证与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种类、效力以及证明方式等,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还修订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制定、表达和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自动生效机制等,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要求用户在进行交易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信用评价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以确保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执行。
三、影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除了法律保障机制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是技术因素。
由于电子合同的认证和证据保全依赖于电子技术,因此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将直接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
另外,人们对于电子合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电子商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它的订立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不再是双方在纸质文件上签字盖章,而是通过网络、电子数据等方式完成合同的签订过程。
那么,电子商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合同同样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合意、合同具有明确的标的和内容。
然而,要确保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要能够得到有效确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双方可能从未谋面,通过网络交流完成交易,因此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
这就需要可靠的身份认证技术和手段,比如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其次,电子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
合同的条款不能存在歧义,要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因为合同内容的不明确而导致无法判定责任。
再者,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在订立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由。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电子签名是一种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所签署文件内容的数据电文。
它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专有性、控制性、改动可发现性等。
通过电子签名,可以有效地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数据电文的保存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提供证据,相关的数据电文应当妥善保存。
保存的方式和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验证。
电子合同签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软件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开始软件开发工作。
2018年10月,甲公司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提交给乙公司进行验收。
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甲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乙公司对软件进行了验收,并确认软件基本符合合同要求。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时,乙公司以软件存在一些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认为,软件已经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且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此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符合电子合同的定义。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要素,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本案中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
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软件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即乙公司应在收到软件后30日内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乙公司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软件质量的认可。
因此,乙公司无权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乙公司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电子合同是指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生成、传递、保存、展示和表达意思的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领域中越来越常见。
那么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其法律效力如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数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讯、短信和其他方式。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的合同,不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法律,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独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实质性民事法律关系;2. 相对人的真实意思;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形式。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一样需要满足这些基本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订立电子合同时,也应遵循以上原则,不得强迫他人签署合同或者采取欺诈手段。
电子合同的有效条件还包括以下几点:1.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认可的意思表示。
电子签名有不同形式,包括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等。
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类似于手写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2. 确认收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确认已经阅读了合同内容,理解了各项条款,并表示同意合同(亦可称为确认)。
3. 时间戳认证:时间戳是指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如CA机构)签发的电子印章,用于确认电子数据的生成和传递时间,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三、电子合同的保全电子合同的保全主要涉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合同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丢失。
这包括数据加密、数据备份、安全存储等措施。
另外,应当注意保护合同数据的机密性,避免合同数据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或泄露。
从案例探讨网上拍卖有效性

这是一起曾经发生在上海的由于网上拍卖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效 正如陈某所认识的 ,电子合 同是网 拍卖赖以生效的直接依
5 6 月 日下午,陈某在上海赛洛公司网站的拍卖网页上看到了拍卖 据 ,判断电了合同有效与否成为解析该案 的前提 1 电子合 同生效的 般要件 电子合价 1 元 ,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 0
见 双方都不约而同地考虑到以网上拍卖有效成立的要素为诉 子的 .光学 的或者其他 手段 一旦 满足 了功 能上 的要求 .就等
辩理 由,这些要素涉及 电子合同、 电子锚误 电子证据 以及 网
L 拍卖相关行为 .分析各要素行为要素的效 力是 解决纠纷 的唯
L 网 讨引 申适用网上 拍卖 的法律规则 以判 断该 网上拍卖行为有效 拍卖法要求;③拍卖 I录。网上拍卖过程 由计算机程序完成 , 站 为拍卖人 ,起 着控制 网上拍卖进 展和 监督 的作 用 负有贮存 性 内业 人 士 共 议
一
网上拍 卖有效性
拍卖 记 录 并 安全 保 管 的 义 务
并向拍卖网站电话询问 .被告知 “ 网上拍卖 与实际生活中的拍 因此 网上拍卖效力涉及 因素远不止民事行 为生效的 四个要件 拍卖法》仅适用 丁特定拍卖 卖不一样 适 用法律规则也不同.网站对陈某所遇情况表示遗憾 至少还 应包括 ①拍卖 网站资质。《 《 2 0 陈某也开始对这种拍卖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此案经多次丹庭审理 . 企业 . 拍卖法》第 1 条规定:拍卖企 业要有 10万元人民币以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由被告某汽车经销商 次1 补偿原告陈某交 上的注册资本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 的拍卖师利其他工作 1 生 人 员 有公安机关颁发白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相应地 .拍卖 网 勺 通费 误上费等损失。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合同正在逐渐成为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电子合同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合同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
那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
在电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确保合同真实性和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明确了对电子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无论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只要满足合同法的要件,即经过“协议”、“认真地表示意思”,以及“有明确的标的和内容”,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此外,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下,电子合同的可执行性也得到了保障。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或其他电子形式
进行合同和其他民事活动的,合同和其他民事活动有效,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电
子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具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电子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便捷性和高效性受到人们的认可。
但在签订电子合同时,仍需谨慎对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挑战

数字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面临的挑战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合同成为了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点,在市场上迅速普及。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1 法律法规的认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具备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相当于书面形式。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必备要素,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电子签名法》,只要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要求,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指明签字人身份,保护签署合同的权利。
1.3 证据效力电子合同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条件逐渐明确。
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的生成过程、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它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认可。
二、电子合同面临的挑战2.1 安全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存储与传输过程中,存在数据被篡改、盗取的风险。
尽管有加密技术的应用,但信息安全仍然是电子合同普遍面临的挑战。
2.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跨国交易时,法律适用的问题尤为复杂。
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2.3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用户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注意事项缺乏了解,可能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疏漏,增加法律纠纷的风险。
三、加强电子合同法律保障的建议3.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3.2 提高安全技术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来确保合同内容的不可篡改,提升信息存储的安全性。
3.3 加强公众法律教育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公众特别是企业用户的法律意识,降低因知识缺乏导致的风险。
结论电子合同作为现代商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已被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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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的效力——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目录前言 (1)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 (1)(一)电子合同 (1)(二)电子错误 (1)二、相关立法规定 (2)(一)外国立法规定 (2)(二)我国立法规定 (3)三、相关案例讨论 (4)(一)技术故障导致网上拍卖纠纷案 (4)(二)网速过慢导致竞价失败案 (4)结论 (5)注释 (6)参考文献 (7)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兴产品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从21世纪起,人们也步入了信息时代,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的新世界。
人们的交易方式,也从传统的合同模式转换成了电子合同的模式。
然而,相关的规范却还没有得到完善,因此在电子合同的交易中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本文就集中探讨了电子错误所导致的一些关于合同效力以及过错归责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一)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奠定了基础,稳固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
电子合同,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知的普通民商事合同,而是一种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新兴合同。
一般情况下,使用电子合同进项交易的交易双方,事先没有见过面,也就是说,是在素未谋面的状态下缔结合同,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大部分仅限于网络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交易者的主观评价。
因此,跳过了传统合同在缔结之前为了保证合同日后的效力得以实现而进行面对面直面沟通和接洽的步骤,电子合同的缔结相比传统合同的缔结,步骤更为简便但风险更大。
也由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纠纷时常发生。
本文则着重讨论由于电子错误所引发的相关纠纷问题。
(二)电子错误“电子错误”是电子商务法上独有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是指消费者在使用讯息处理系统时,因为没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删除、更正或避免错误, 而在电子讯息中产生的错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主要指的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的系统错误而导致了意思表示未能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
还有学者认为:电子错误是指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在使用系统的过程当中输入了错误的指令, 从而发出了错误的信息。
以上观点都是从电子错误的某一个方面对电子错误进行界定,由于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通过互联网成立的合同。
其信息传输、记载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的, 不论是信息处理系统本身, 还是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者, 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从而导致意思表示错误。
其实电子错误是指利用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错误,包括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和利用信息处理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
可见,对电子错误的内涵应从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即为电子程序错误) 和利用信息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即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两方面来分析。
○1我们通俗认为,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这里所说的错误,只是不是由于系统的原因而造成的错误,而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输入错误,从而导致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
变异,则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系统的错误或故障,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动发生了变化,造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
电子错误发生后,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电子错误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的过错该归责于谁等问题,各国都有着不同的立法和观点。
本文则着重探讨由于电子错误中变异所导致的纠纷问题。
二、相关立法规定(一)典型国家关于电子错误的立法规定1、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第十条的规定, 在未来制定电子合同法时设立一条规定, 若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错误检查程序, 而一方未遵守而造成错误未被发现,此时错误的一方不受其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拘束, 未遵守程序的一方须自行承担自己的损失。
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规定,在本款中,电子错误指如果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
在一个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按照从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且(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简单地说,就是除非证明网络被黑客攻击,否则员工出错或内部系统出错不能作为否认交易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应该继续履行电子合同的交易内容。
2、《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的规定,规定企业方应提供确认画面的义务。
在消费者发生电子意思表示行为错误方面, 如企业方未使用电子代理人, 则不应允许消费者以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
如企业方使用了电子代理人, 可借鉴UETA第10条。
3、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规定确立如下规则: 消费者在与企业方的电子代理人订立电子合同时, 若企业方未提供检查或更正错误的机会, 则消费者即使有过失也可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 且不承担《合同法》第58 条的赔偿责任。
同时赋予消费者即刻通知企业其发生错误的义务, 且说明其无受该错误电子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并须采取合理的步骤, 包括遵照对方指示, 将所收受的报酬返还或是销毁, 且不得使用或是收受任何来自对方报酬的利益或是价值。
4、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EDI订立合同》的报告中说:“可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的支配权的人视为有他同意了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可见,外国的立法更倾向于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过错和责任。
因为“商家在技术和机会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若在责任分配上不加重其责任, 就会出现维护了小公平、牺牲了更大的公平的情况, 所以法律不应关注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错, 而应关注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 哪一方就应当承担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1(二)我国对电子错误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错误的详细立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更主张电子错误下的电子合同处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范围内,生效与否,由当事人双方决定。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有约定的应当依从约定,若无约定,则可以从侵权的角度分析。
两这种不尽相同的立法观点,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关于规则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更为灵活,合理。
虽然,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些出入,但在面对效力纠纷的时候,我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处理是可以适用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的。
也就是说,完全可以认定由于电子错误而导致的处于纠纷状态的电子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或许可以将其定性为重大误解。
有的学者在研究美国合同法时,将“错误”与“误解”相区分。
认为合同法上的“错误”(mistake)一词,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错误。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的语言产生的不同认识被视为“误解”(misunderstanding),无解释有关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调整的范围,不是有关错误的规则调整的范围。
○3法国合同法中,误解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这就是说,误解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
○4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不是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而与英美法系的“错误”、“误解”含义相同。
重大误解是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一种情况。
合同中的误解,又称协议错误,是对合同关系某种因素的错误理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后果与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5因此,由于电子错误导致的电子合同,合同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相违背,符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定义,可以认为,因电子错误导致的效力出现争议的电子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至于,导致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以致合同内履行不能的责任该有买家,卖家还是第三人承担,则可以因实际情况分类讨论。
三、相关案例的讨论对于由于电脑系统自身的原因,即变异导致的电子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站的服务器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数据下载、传输、保存过程中的错误,或者系统提前工作或延时启动等,致使电子合同订立后履行不能或出现纠纷。
典型的案例有:技术故障导致网上拍卖纠纷案。
○2赵某是国内某著名摆卖网站的注册用户。
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这个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
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
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
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然在进行拍卖,而且截止日期改为了10月10日,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
对该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赔偿电脑贬值损失的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做出答辩称:电脑专场拍卖会原定时间为10月6日9时和10月10日9时,但是由于网站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系统自动启动,但是拍卖截止日期并未改变,网站以10月10日9时前出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而且公司未与赵某订成交确定,因而对他的应价不予认可,网站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由于赵某的拍价低于电脑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他的拍卖不成功,电脑买卖合同不成立。
但是拍卖成功的误解是由于该拍卖网站的技术故障导致的,所以法院判决作为网站主办者的两家公司退还赵某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