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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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简称省级创新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评价周期: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材料:评价年的3月30之前,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工作报告、运行信息填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见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承担单位为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会议核查与现场核查等方式,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省级创新平台的重要依据,我委根据评价结果拟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低于60分)者,取消省级创新平台资格。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级创新平台评价工作,促进省级创新平台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发改服务[2014]91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9【实施日期】201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14〕91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局):现将《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9月9日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为激励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凝聚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群体,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以下简称“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创新创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着力整合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吸引知识、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向服务业集聚;着力打造载体和平台,使各类服务业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着力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各类服务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目标是:经过3到5年的努力,建立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机制体制,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培育100项国内领先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技术研发应用服务项目,打造100个在全国有影响的创新型服务业领军企业和团队,涌现出一大批创新创业型服务业人才,努力使我省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实施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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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起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从现有科技条件建设专项中安排资金,启动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

为保障平台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计划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等提供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创新研发平台是指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2、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3、创新孵化平台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研发设计、创业辅导、天使投资等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扶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申报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研发平台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行发展;2、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拥有高端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3、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研发方向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能够发挥促进集成创新的载体作用;4、服务绩效显著。

近3年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为50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实现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5、用于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作用发挥结果效果显著;6、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企业合同科研服务。

(二)创新服务平台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综合服务;2、在重点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团队,拥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条件,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3、建有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综合服务绩效显著;4、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关键服务环节,制定了明确的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三)创新孵化平台1、取得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孵化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2、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3、在孵企业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且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广阔;4、具备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条件,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健全,拥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团队,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5、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6家;6、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资金,并具有投资成功案例。

第五条省级对平台计划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

1、平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提升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包括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的购置、安装、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等方面费用。

2、开展科技服务: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围绕产业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包括与科技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对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包括引进人才的补贴以及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1、确定平台计划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2、统一受理平台计划项目申请;3、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4、编制平台计划的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5、跟踪管理平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主要职责:1、编制平台计划资金年度预算;2、拨付项目资金;3、协同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开展平台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八条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平台计划初审推荐单位,主要职责:1、开展平台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2、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平台计划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3、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1、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权属;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落实配套经费,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申报评审第十条申报平台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预算申报书;(三)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四)必要的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计划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流程,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额度和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对拟立项项目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联合下达计划。

省财政厅依据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计划下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实施监督第十六条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平台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将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成效和对当地主导产业、产业集群的支撑带动作用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形成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十八条对未实现阶段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质询,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整改方案和专家质询意见,作出项目继续实施或项目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验收评价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支出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平台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章变更终止第二十四条平台计划项目一般不予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由于客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论证,作出项目终止决定,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八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对通过验收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服务成效显著的项目,平台计划可给予持续支持。

对于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实施效果差、未能按计划实施、弄虚作假的市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

未通过验收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来三年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就对平台资金单独设立帐册,与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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