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水平、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生态功能需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建房图集全面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察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全面完成4000个中心村村庄设计、10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有效保护1万幢历史建筑,建成一大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
二、提高村庄规划设计水平(一)健全村庄规划设计体系。
建立健全具有我省特色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设计)—农房设计”规划设计层级体系。
围绕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地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风貌特色要求进行农房设计。
(二)深化村庄布点规划。
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本地区城镇用地拓展、农民迁移意愿和农村人口市民化特点和趋势,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布局,以乡镇域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中心村和一般村,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区域内村庄整体风貌控制指引。
浙江省衢州市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私人建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龙游县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范围:全镇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前期审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私人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私人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建新必须拆旧。
(一)各行政村要完善村规民约,建立私人建房建新拆旧履约保证制度。
原则上建房履约金城郊村为5000元/户,其它村3000元/户;移位新建或留过度性住房的,必需缴纳拆屋履约金,其中城郊村按建筑面积200元/㎡、其它村按建筑面积100元/㎡收取。
具体收取办法:建房户凭村委会开具的《建新、拆旧防违履约金缴纳通知单》到詹家信用社缴纳,并签订《建新拆旧防违控违履约承诺书》;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旧屋拆除后,凭《关于同意退付农村建房履约金的审批书》到信用社退回履约金。
原则上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
各村要本着实际可行的原则,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的意见,采取收储、置换、强制退出等办法,推动宅基地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鼓励农村农民集资联建住宅。
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丘陵地。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浙住房委办[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全省城乡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健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请各设区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填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联系表》(附表一),于8月5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分解农村住房改造目标任务(一)逐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6月12日,省政府已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2009-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目标责任状。
各设区市要尽快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四项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督促各县(市、区)把任务下达分解到各乡镇。
请各设区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填写《2009-2012年各县(市、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分解表》(附表二),于8月5日前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指导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2009-2012年)和2009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2009-2012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房改造建设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农房改造建设要求和标准、农房改造建设类别、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浙财建〔2013〕17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7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等精神,为统筹抓好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
按照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着力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农村特色风貌,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需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
农房建设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实施,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
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
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对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在建设区域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浙建〔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法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水平,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5日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组织申报、审定公布、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四)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在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管理(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与建筑风貌特色。
三、区、县(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
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第七条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