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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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发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5)107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1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安发〔2010〕402号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保证上海铁路局管内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通运营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有关规定,参照铁道部《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线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在开通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安全评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在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须经过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并通过上海铁路局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后,方可向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上铁监管办)申请办理开通手续。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的所有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的安全评估(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和保密或军事运输线—2—路)。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第4条安全评估由上海铁路局负责,安监室牵头组织,总师室,建设、运输、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第5条安全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成车务(含客货)、机务(含水电)、工务、电务、车辆、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综合等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评估。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部委规章共1条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晋经信交通字[2012]653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经信交通字[2012]653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经信委,北京、太原、郑州铁路局: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扩大社会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原国家经贸委《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市开展专用线共用的经验做法,现将《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0月29日山西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潜力,扩大国铁到、发货物能力,增加运量,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专用线共用,系指在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上,办理铁路专用线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共用单位)货物装卸车的货物运输业务。

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必须在车站货场能力不足和产权单位有富余能力的条件下进行。

专用线要具备承办业务的能力和安全作业条件,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归口疏站运输的货物,由于铁路货场堵塞,车站对到达重车采取应急措施,经当地经信委批准,或征得产权单位和收货人同意,临时组织到专用线卸车时,也适用本办法。

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发货人在专用线装、卸车。

第四条开展专用线共用,要坚持自愿互利、就地、就近、协作方便的原则,在人、财、物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有偿共用,各方受益的办法。

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

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

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第一条缘起及背景为了促进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同使用和优化资源配置,便于运输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制定本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二条定义1. 专用线铁路运输:指企业或者个人租用或购买铁路运输部门的专用线路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活动。

2. 专用线:指由铁路运输部门划拨或租赁给企业或个人独立使用的铁路线路。

3. 共用:指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使用同一条专用线进行运输活动。

4. 运输企业:指租用或购买专用线路进行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5. 协调:指各运输企业之间通过协商、合作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第三条合作原则1. 自愿原则:各运输企业参与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用是基于自愿原则,各方应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共用。

2. 共同开发原则:各运输企业应共同参与专用线的开发和改造,共同承担开发费用及维修费用。

3. 公平原则:各运输企业在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用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均等享有专用线资源和运输权益。

4. 协调原则:各运输企业在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用中应加强沟通,通过协商和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共用管理1. 共用形式: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用可以采取共同占用、轮流占用或分时占用的方式进行。

2. 配额分配:根据共用方的需求和运力,通过协商确定各方的运输配额,并进行合理分配。

3. 运力调配:在运输需求量不平衡的情况下,各运输企业应通过合作调配运力,保证专用线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运输安全1. 安全管理:各运输企业应遵守铁路运输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

2. 危险品运输: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合作约束1. 保密义务:各运输企业应对专用线铁路运输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保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2. 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各运输企业在专用线铁路运输的共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其他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不得擅自停用专用线: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各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停用专用线,应提前通知其他运输企业并协商解决。

2023年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

2023年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的管理,规范专用线资源的开放和利用,提高专用线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专用线是指由一家铁路运输企业独立建设并完全控制的铁路运输线路,包括铁路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的专用线铁路运输共用是指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利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

第四条本协议适用于全部专用线的开放和利用。

第二章开放和利用原则第五条专用线的开放和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备案。

第七条专用线的开放和利用应符合运输需求和市场需求,确保专用线的综合效益。

第八条专用线的开放和利用应按照租用和出租的方式进行,租用方和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运输。

第九条专用线的开放和利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专用线的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三章开放和利用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开放和利用专用线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资质证明和运输需求等。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方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双方应签订开放和利用协议,并明确约定使用期限、租金和运输方式等。

第十四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期间,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运输,并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期满或者双方协议解除,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清算和归还专用线。

第十六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期间,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运输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十七条开放和利用专用线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

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编号:专用线共用协议为充分发挥铁路专用线的作用,缓解铁路货场的压力,根据铁道部《关于公布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和《广西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实施办法》(桂经贸字[1996]188号)的精神,南宁铁路局南宁南站(甲方)与产权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乙方)和共用单位贺州市金利佳农资有限公司(丙方)就开展专用线共用有关事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一、专用线共用,是将部分非专用线产权单位到、发货物组织到专用线装卸。

因此,必须是在车站货场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用线运能的富余资源,以扩大车站到、发货物消化能力,保证货场畅通,使共用单位的货物安全、迅速、便利的进行运输。

二、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第八条的规定:“专用线共用的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视同专用线单位的到发货物,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共用单位到、发货物的交接,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专用线铁路运输协议》中有关交接内容和要求办理,安全责任划分按甲、乙方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安全协议办理,安全协议中乙方责任是因丙方原因造成的,由丙方负责。

三、未签定共用协议的非专用线单位,不准在专用线办理货物运输业务。

临时余姚办理时,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临时共用办理并签订临时共用协议。

四、为正确区分专用与共用,乙方不得以本单位名称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货物运输,特殊情况应向甲方说明,取得甲方同意,按共用办理。

五、丙方到达的货物应委托乙方到甲方办理领货手续,缴纳运杂费。

甲方不再受理丙方以“领货凭证”领货手续。

乙方应配足足够的装卸机械及劳力,合理使用货位,加速货物周转;丙方应如实提前向甲方、乙方提供发送、到达货物运量等信息。

六、乙方开展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不得超过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货铁路局批准共用的办理范围。

七、丙方发送共用货物品名:化肥。

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

编号:专用线共用协议为充分发挥铁路专用线的作用,缓解铁路货场的压力,根据铁道部《关于公布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和《广西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实施办法》(桂经贸字[1996]188号)的精神,南宁铁路局南宁南站(甲方)与产权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乙方)和共用单位贺州市金利佳农资有限公司(丙方)就开展专用线共用有关事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一、专用线共用,是将部分非专用线产权单位到、发货物组织到专用线装卸。

因此,必须是在车站货场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用线运能的富余资源,以扩大车站到、发货物消化能力,保证货场畅通,使共用单位的货物安全、迅速、便利的进行运输。

二、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第八条的规定:“专用线共用的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视同专用线单位的到发货物,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共用单位到、发货物的交接,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专用线铁路运输协议》中有关交接内容和要求办理,安全责任划分按甲、乙方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安全协议办理,安全协议中乙方责任是因丙方原因造成的,由丙方负责。

三、未签定共用协议的非专用线单位,不准在专用线办理货物运输业务。

临时余姚办理时,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临时共用办理并签订临时共用协议。

四、为正确区分专用与共用,乙方不得以本单位名称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货物运输,特殊情况应向甲方说明,取得甲方同意,按共用办理。

五、丙方到达的货物应委托乙方到甲方办理领货手续,缴纳运杂费。

甲方不再受理丙方以“领货凭证”领货手续。

乙方应配足足够的装卸机械及劳力,合理使用货位,加速货物周转;丙方应如实提前向甲方、乙方提供发送、到达货物运量等信息。

六、乙方开展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不得超过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货铁路局批准共用的办理范围。

七、丙方发送共用货物品名:化肥。

丙方到达共用货物品名:化肥。

铁路专用线共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铁路专用线共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钱洪林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年第14期摘要:80年代起,经大力倡导,我国组织的铁路专用线共用取得了普遍开展和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各省市已普遍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铁路专用线逾万条,近三万公里,承担了60%左右的铁路运输装卸工作量,大力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挖掘其运输设施潜力,已为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如何认识和评价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处理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近一步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健康发展使之继续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本文的宗旨。

关键词:铁路专用线;共用;问题;措施1 铁路专用线共用中的几个基本概念铁路专用线——由企业或单位自己修建,由自己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与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一般长度较短,运输动力使用与其相接的铁路动力。

铁路专用线共用——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宗旨——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原则——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

2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基本做法组织和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可追溯始于60年代,但较普遍地开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

其发展进程可以说是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以及市场化的目标前進。

例如:1965年铁道部(65)铁经交联字1712号《加强专用线运输组织和管理工作》,首次指出“专用线共用是充分挖掘专用线设备潜力,减少短途搬运,便利运输的好方法。

实行专用线共用时,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专用线所有者和其他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80年代起所颁发的一系列有关文件都明文规定要“有偿共用”,如1986年国家经委、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交(1986)391号印发《全国联运工作纪要》中进一步指出:“开展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是解决铁路货场紧张,挖掘运输潜力的一项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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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6日,铁道部
一、在货场能力不足的前提下,为满足地方到、发货物运量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有专用线的车站,铁路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挖掘专用线的潜力,组织专用线共用。

二、专用线共用,系指铁路联系专用线单位,将部分非专用线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到、发的货物组织到专用线装卸。

三、组织专用线共用,必须从扩大车站到、发消化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全局出发,由铁路、专用线单位,使用单位三方以自愿互利为原则,商订共用协议。

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在专用线能力有富余和保证正常取送作业的情况下进行。

专用线共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因地(就近、就地)、因货(按发、到货物品类、性质)、因线(专用线机械、设备能力)制宜,也可按企业系统进行组织。

经当地政府明文规定或经收货人同意,在铁路货场出现堵塞或待卸车过多的情况下,也可将到达的部分整车货物临时组织到专用线卸车,但必须从严掌握,避免给有关各方造成作业上的困难、管理上的混乱和经济上的损失。

五、组织专用线共用,应坚持“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的原则。

铁路应认真积极做好自身工作。

六、车站应掌握各专用线设备、能力和到发量,建立必要的资料台帐。

七、为做好专用线共用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由车站或会同有关单位设立专用线共用管理组织(非经营性的),负责组织协调共用工作。

八、专用线共用的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视同专用线单位的到、发货物,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线共用的管理要逐步货场化,不断改善设备,建立管理制度,合理组织装卸劳力,提高夜间作业比重。

九、为了补偿专用线共用后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支出,专用线单位向使用单位收费的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暂时尚无规定的,商请地方政府主持决定。

专用线单位向铁路提供适量劳务补偿问题,可根据各地情况,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各局可在上述原则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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