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档案馆开始修复老旧地质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国土资字[2006]127号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区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章)二○○六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及2005年5月28日在西安市举办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培训班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区于2005年6月10—12月18日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工作)。
现将注册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概述㈠工作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为标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我区注册登记工作。
㈡工作安排与部署我厅高度重视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分三个阶段实施了该项工作。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05年6月上旬—7月中旬)⒈下发通知2005年7月5日,我厅向各地勘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5]87号),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设立网页,发布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进行了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4•【文号】国土资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二)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的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787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2〕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2021年,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资料管理工作,持续丰富地质资料资源积累,不断拓展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和共享服务,稳步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
现将2021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通报如下:一、地质资料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一)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全面完成。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要求,部组织全国地质资料馆、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攻坚克难,制定技术要求,组建精干力量,安排专项经费,扎实推进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
历时三年,全面完成8921个油气矿业权涉及的358.35万件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工作,包括成果资料35.52万件和原始资料322.83万件,实物岩心116.09万米,为提升油气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服务利用水平,支撑油气体制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机制不断创新。
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践行“学党史、办实事”,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减少纸质资料汇交份数,规范地质资料汇交要件,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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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2004年4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有效使用地质矿产勘查资金,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及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以及国家安排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勘单位地勘经费安排、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安排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主要包括: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的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招标、项目和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设计审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预算审查、项目资金下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决算审查、地质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Ⅲ类和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需要地质资料分类 根据部即将出台“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进展
1 、摸清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家底。 2009年7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及管理情况
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主要生产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部门和系统。调查结果:全国有482 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359个实物地质资料永久库房,保存岩矿心825.41万米、岩屑16.59万件、 副样1002.29万件、标本30.15万件,光薄片69.21万件;
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现场接收
1、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地勘单位的专家,进行勘探线或剖面的选择,具体落实需要汇交的实 物确定汇交清单。
2、根据汇交清单,清点实物数量,检查实物质量。包括实物排列顺序是否正确、实物标识是否 清晰准确等。
3、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4、根据需要,复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野外钻探登记表、钻孔柱状图、标本采集登记表、实测 地质剖面等等。
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将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Ⅱ、Ⅲ、Ⅳ类。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管理和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管理和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指 导汇交人按有关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处置。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分散保管在符合条件的保管单位。 Ⅲ类、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要求
附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高保管条件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行业或部门的成果地质资料馆的分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原始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分级可参考本意见。
根据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等六个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将其划分为六级,分别是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乙一级、乙二级。
国家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特一级或特二级;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其它行业或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二级及以上级别。
一、馆舍建筑(一)总体建筑。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特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有独立建造、自成体系的独栋馆舍。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包括防火、防震、防雷等级、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
(二)库房。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必须有资料库房用于保存馆藏各种地质资料。
库房包括纸质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置独立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各库房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库区内不应设置其它用房,其它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库房内的保管条件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要求。
与库房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挂在库房内或库房附近适宜且醒目的位置。
2.库房温湿度应符合国家要求。
纸质地质资料库房的温度宜控制在14℃—24℃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2℃;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60%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5%。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三年一月三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9日国土资发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加强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成果资料、原本档案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统一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目前机构改革中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能,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地质资料。
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二、地质资料管理属于政府职能,在各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仍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汇交、补交地质资料。
对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依法查处。
四、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该由本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目前省级馆藏机构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接受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凡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业务事项均须请示、报告并经其批准后才能施行。
其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工作,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目前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及馆藏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待本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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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档案馆开始修复老旧地质资料
作者:
来源:《西部资源》2014年第06期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地质档案馆与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前地质资料进行修复再利用。
因年代久远,地质档案馆馆藏的新中国成立前地质资料大部分存在破损严重、印刷字体模糊、纸张变脆等问题,不具备对社会直接提供利用的条件,而该馆对于老旧纸质资料的修复工作经验、技术能力都存在不足,因此一直未完成修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有多年从事老旧资料修复工作经验,国土资源信息院特邀请自治区档案局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双方专家对大量新中国成立前后及日伪时期的历史地质资料保存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定字、熨烫、拍照、粘贴、装裱等技术方法,对这些资料进行修复工作,使资料完整度达到最高,为今后提供利用做好保障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