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EN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EN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欧洲标准EN71-1

1998年7月

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

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

英文版

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

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

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

取.

本欧洲标准化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

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

同的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

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洲标准委员

中央秘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 Bruaaels

目录

前言

介绍

1范围

2参考标准

3定义

4一般要求

4.1 材料

4.2组装

4.3软性塑料薄膜

4.4玩具袋

4.5玻璃

4.6膨胀材料

4.7边缘

4.8尖端和金属丝

4.9突出部件

4.10相对运动的部件

4.11口动玩具

4.12气球

4.13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

4.14关闭件

4.15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16重型静止玩具

4.17弹射物

4.18水上玩具

4.19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

4.20音质

4.21含有热源的玩具

5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5.1 一般要求

5.2 填充料

5.3 塑料薄膜的附着性

5.4玩具上的绳索

5.5填充液体的玩具

5.6秋千

5.7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

5.8玻璃和陶瓷

5.9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

5.10含有单纤维的玩具

6包装

7警告和使用说明

7.1一般要求

7.2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7.3乳胶气球

7.4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7.5水上玩具

7.6功能性玩具

7.7功能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

7.8弹射物

7.9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

7.10玩具风筝

7.11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

7.12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填充液体的出牙器

7.14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

7.15音质

7.16玩具单车

7.17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7.18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

8测试方法

8.1一般测试要求

8.2小物件圆筒

8.3扭力试验

8.4拉力试验

8.5跌落试验

8.6倾翻试验

8.7冲击试验

8.8压力试验

8.9浸泡试验

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

8.11边缘锐度

8.12尖端锐度

8.13金属丝的挠曲性

8.14膨胀材料

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

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

8.17口动玩具的耐久性

8.18折叠或滑动装置

8.19绳索的电阻

8.20绳索的厚度

8.21静态电流

8.22动态电流

8.23稳定性

8.24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

8.25动能的确定

8.26塑料薄膜

8.27硼硅玻璃

8.28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

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

8.30刹车性能

8.31声压水平测定

8.32升温测量

附录A(规范) 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

附录ZA(参考)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

附录B(参考)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

附录C(参考) 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

附录D(参考) 文献目录

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

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

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

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

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

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

-----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

-----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

-----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

-----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

-----附录A(标准)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

-----附录ZA(说明)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

-----附录B(说明)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

-----附录C(说明) –背景和基础理论;

-----附录D(说明) –文献目录.

注: 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

介绍

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

--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 第二部分: 燃烧性能;

-- 第三部分: 某些元素的转移;

-- 第四部分: 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 第五部分: 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

-- 第六部分: 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 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

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

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

任.

1范围

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

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

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

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 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

--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

--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 运动器材;

--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 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

-- 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

-- 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

-- 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

-- 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 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

--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

-- 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

-- 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

-- 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

-- 玩具蒸气机;

-- 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

-- 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

-- 婴儿奶嘴(咬啮器);

-- 武器仿真品;

-- 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

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

-- 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

--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

-- 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

-- 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

2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

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

IEC 60126 : 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

IEC 60318 : 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

IEC 60651 : 1979 声级计

IEC 60804 : 1985 累计–平均声计

PrEN ISO 868 : 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

EN ISO 3744 : 1994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

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EN ISO 3746 :1995音质--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用在反射面上方

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

ISO 4287 –2 :1984 表面粗糙度–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

的测量

ISO 4593 :1993 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 6508 :1986 金属材料–刚性试验–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

ISO 7619 :1986 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

EN ISO 11201 :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

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

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现场测定方法

EN ISO 11204 :1995 音质--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

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法

3定义

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

3.1 可触及: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

3.2 水上玩具: 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 3.3 衬里: 贴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

3.4 毛剌: 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

3.5 近耳玩具: 明显地设计来发声,并且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其离最

贴近耳朵的该类能被放在耳边的玩具发声部件的距离为 2.5cm.例如:听筒上有响铃

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

3.6 折叠: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

3.7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

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3.8 破裂: 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

3.9 夹伤: 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

3.10 驱动装置: 玩具各连接部件的总成,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是可动且靠电力驱

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

动装置.

3.11 边缘: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一条长度超过2.0cm的线.

3.12 膨胀材料: 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

3.13 紧固件: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

3.14 填充料: 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料.

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cm,仅依靠

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在尤其是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

送装置.

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 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

3.17 功能性玩具: 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

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

子.

3.18 绒毛: 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

3.19 手握玩具: 明显地设计发声音并供用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

具,音乐玩具及玩具为药帽,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

3.20 铰链线: 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

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

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 图1 铰链线

3.21 大型笨重玩具: 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 2或体积超过0.08m 3(不计小型附属物

体积),或质量为

4.5Kg 或以上的玩具.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

外边所得直线

围成的面积.

3.22 最大鞍座高度: 从地面到座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

支柱设在最低插入标线.

3.23 搭接: 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

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

3.24 包装: 购买玩具时,玩具所有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

3.25 纸: 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 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

3.26 颗粒: 肯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乙烯),但不包括纤维类材料.

3.27 塑料薄膜: 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包装材料的薄的塑料膜.

3.28 弹射物: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

3.29 蓄能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弹射物的玩具.

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

3.31 摇铃: 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

童或其他人摇动的玩具.

3.32 可移取部件: 供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

3.33 软体填充玩具: 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性材料填充的,可以用Hinge line Box

Lid

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

3.34 碎屑: 带锐利尖端的碎片.

3.35 弹簧

3.35.1 螺旋形弹簧: 具有线圈形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

图2 螺旋形弹簧图3 盘簧

3.35.2 盘簧: 发条式的弹簧. 见图3.

3.36 挤压玩具: 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发声的发声部件的柔软玩具,且明显地设

计成当挤压时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

3.37 桌上及地面玩具: 在桌上及地面

使用的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形

笨重玩具.

3.38 出牙器: 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

3.39 工具: 螺丝刀,硬币或其他能用来打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

4 总的要求

注: 科体字的定义见条款3.

其他信息见附录C.

4.1 材料(见C.2)

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

4.2 组装(见C.3)

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作为主要娱乐的玩

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

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

4.3 软性塑料薄膜(见C.4)

具有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b)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

得在任何面积为300mmX300mm的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

c)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

充气).

4.4 玩具袋

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的方法.

4.5 玻璃(见

5.8和C.5)

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

a) 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仪器中的玻璃).

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

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

4.6 膨胀材料(见C.6)

4.6的要求不适合于会增长配套元件中的种子.

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物件圆筒时,其进

行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

4.7 边(见C.7)

可触及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a) 玩具上的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8.11的测试(锐利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

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对边缘进行评估

以决定该边缘

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

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他类似材加以保护.

b)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

边缘

应符合条款a).

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

的毛剌.软性聚

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剌.

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

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

警告.

4.8 尖端和金属丝(见C.8)

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 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

的锐利尖端,

假如尖端不能通过该测试,则应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来评估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

危险.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

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

用作导体的薄片, 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

c)含有易弯曲金属丝的玩具以及含有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体填充玩具

中)

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试验时应不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

4.9 突出部件(见C.9)

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被取下,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端)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未端不能测

出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该保护如上所述被取下,则辐条的最小直径应为2mm,其未端应无毛

剌并且是光滑,圆形和几乎球形的.

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C.10)

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装

置和至少一个的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

当玩具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

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 ,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

注1: 部分竖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竖起.

注2: 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

图4 手推车

b) 玩具推车的童车,其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所造成的危害,

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销.

注3: 条款b)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5的说明.

c) 在其他可折叠玩具(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叠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

1)

锁;以及

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 的空隙.

d) 不是上述条款a),b),或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儿童重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滑动机构时,

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能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

4.10.2 驱动装置(见C.11)

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撞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

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movement

(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

c)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直接间隙,假如可插入5mm

直径的园

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不应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

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分质量小于250g时,本要求不适用.

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上装配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

的园杆.

4.10.4 弹簧(见C.13)

弹簧应符合下述要求:

a)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

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取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

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时其两相邻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

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的弹簧或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触及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

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

承受40N或以上的力, 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4.11 口动玩具(见C.14)

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

入测试圆筒.

b)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

8.4(拉力试验)测试后脱落,则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

筒.

c)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中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

耐力试验)时,不得松动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物件.d)

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4.12

气球(见4.3和C.15).

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附有警告用语(见7.3)

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是用天然乳胶制造的.

4.13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

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阻)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Ω/cm.

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

7.10).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3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

的具,必须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

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在15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角的相邻垂直平面上

时(以模拟玩具置于墙角时的情景)必须保证上述通风口的面积.如果玩具中安装了固

定的分隔或栏杠,且能够有效地使封闭玩具的最大内径尺寸小于150mm, 则不必达到

本通风口的要求.

b) 对于安装了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其门,盖或类似装置应能在用最大为50N 的力从其

内部施加时打开.

注:本在求明确地排除了使用钮扣,拉链及尖似紧固装置固定门,盖或尖似装置的可能.

4.14.2 面罩和盔甲(见C.18)

面罩和盔甲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完全封闭住头且用不透气材料制作的面罩和盔甲必须有面积至少1300mm2的通风口,

通风口的面积可以通过距离在150mm 以上的至少两个孔洞来达到,也可以只用一个等效的通风口来达到.

注意:相当的通风口的例子 见图6.

Total ventilation area 1300 mm 2 minimum

b) 覆盖面部的硬质材料例如护目镜,太空头盔或面罩在按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一

般),8.5(跌落试验)和8.8(压力试验)前或后,不得产生利边(8.11),尖点(8.12)或任何可进入眼睛的松脱部件.

本要求也适用于挖眼睛孔的和覆盖眼睛的,用硬质材料制作的玩具.

c) 模仿保护面罩或盔甲玩具(例如摩托盔甲,工业安全盔甲和消防员盔甲)必须附加税警告标识(见7.9)

4.15 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见C.19)

4.1

5.1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玩具

由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例如三轮车,踏板车,小车,手推

车,溜冰鞋,滑板,moonhoppers and 弹簧单高中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必要时,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应附有使用,组装和保养说明书.必须提醒使用者注

意在使用中可能会遇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

由于玩具的结构,牢固度,设计或其它原因,不适合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附有

符合7.17要求的警告标语.

a) 产生可触及性利边(8.11);

b) 产生可触及性锐利尖端(8.12);

c) 使可触及性的驱动机构对儿童手指或其它部位产生夹伤的危险;

d) 倒塌造成与本标准相关要求不符合的情况.

-- 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 设计成无稳定底板的玩具(例如,弹簧单高跷,moonhppers,踏板车);

-- 预定供36个月以上儿童且儿童可用双脚踏实地稳定的玩具(即儿童的双腿没有固定

在踏板上)预定适用年龄组的儿童坐要玩具上时可以双脚着地(稳定前后);

-- 安装了轮子的玩具(例如踏板车).最外边的车轮中心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150mm

Alternative equivalent ventilation area1300mm 2 minimum

车轮组可视为单轮子.

-- 溜冰鞋.玩具滑板和踏板车;

-- 由手或脚提供动力于驱动轮或直接传送到车轮的玩具(例如脚踏车,三轮车);

-- 未载重时最大速度为1m/s,座位高度在300mm 以下且未固定儿童双脚的电动驱动的乘坐玩具.

a) 机械驱动或电动牵引的带自由轮装置的玩具必须安装刹车装置.对于重量在30Kg 或以

上的玩具,车刹必须装有锁紧装置.

当承载50Kg 的重量沿10°斜面加速滑下,则该玩具可视自由轮玩具,当按8.21(静止强度)载重以恒定速度2m/s ±0.2m/s 在水平面上用以下的力牵引时,则不视为自由玩具: FT 1≥(M+25)*1.7,或者

FT 2≥(M+50)*1.7

其中:

FT 1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以牛顿计;

FT 2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以牛顿计;

M 是玩具的质量,公斤计.

b) 电动驱动的骑乘玩具必须装有可自动切断动力供应的开关,且不会由此造成玩具倾翻.

刹车时必须能够自动切断向玩具提供的驱动动力.

传动及车轮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链条传动装置中与儿童腿部最接近的传动链一侧(侧面A),从曲柄轮到传动齿轮处必须

装有防护罩,另一侧(侧面B)的曲柄轮周围也必须有一个防护罩(见图7).防护罩必须无超过5mm 的缝隙或孔洞.除非使用工具,否则防护罩不能被拆卸.

b) 由踏板直接驱动的车轮不能有超过5mm 的缝隙或孔洞.

条款c)的内容不适用于磨擦刹车装置,玩具滑板或溜冰鞋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必须附有组装和保养说明.必须有提醒玩具自行车使用儿童的父母

或儿童的看护者注意骑乘玩具自行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

座鞍柱上应有标示最小插入车身深度的永久标记.最小插入标记应位于与座位底部距

离柱子直径或者2.5倍柱子直径的部位上,标记刻度应不影响柱子的强度.

对于手刹装置刹车把中心点B 与车刹间的距离d(如图8所示),应不超过60mm.刹车

手把经调节器调节应能够达到上述尺寸的要求.刹车手把的长度必须最小达到80mm.. 当按8.30.2 (单车刹车性能)测试时,玩具移动距离必须不大于5cm.

图8 刹车手把尺寸

4.1

5.3 秋千及类似玩具(见5.6和C.20)

秋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秋千的框架和/或悬挂装置按8.24(秋千强度)试验时,

不会发生与本标准相关要求不符

C-C D-D

图7 转动链及其防护罩

的倒塌.b)当使用绳索和链条作悬挂装置时,按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直径)测量时,绳索和链条的直径应不小于10mm,当绳索和链条是扁平状时,其宽度应不小于10mm.

链子孔洞最大不得超过5mm,以防儿童手指夹伤(见图9).

悬挂铰链必须设计成能防止意外脱钩的情况(例如缠绕角度至少540°以上或者说弹簧钩).

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定期检查和维护秋千主要部件的说明(见7.4)

4.1

5.4 摇滚木马及类似玩具(见C.21)

摇滚木马及类似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图9 秋千链条最大开口

4.1

5.5 非儿童推动的玩具(见C.22)

非儿童推动但设计为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例如,公园滑梯,爬行架,跷跷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按8.21(静止强度)试验时,玩具不会倾翻,以致影响玩具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条

款b)的要求示适用于带有将玩具固定于地面的装置及明显不能视为稳定的玩具(例如大园球和软填充动物玩具).

b)

c)离开地面或其它一般用以承载儿童的平台600mm或以上的框架的开口,必须小于

90mm或大于230mm.当按8.28(攀登框架及类似玩具的开口)试验时,本要求可满足探头C插入深度不超过100mm或者探头D插入深度超过100mm.

防止儿童跌落的围栏的垂直栏杠的间隔必须小于90mm,按8.28(爬行框架及类似玩具的开口)试验时,探头C插入深度不得超过100mm.

d)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定期检查和维护秋千主要部件的说明(7.4).

4.16 重型静止玩具

4.17 弹射物(见C.23)

4.17.1 一般要求

弹射物及弹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硬性弹射物的尖端的直径必须不小于2mm.

b)

4.17.2 非蓄能弹射玩具

非蓄能弹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箭状弹射物的箭头必须是钝的或用撞击面至少在3cm2以上的弹性材料(例如橡胶)保

护.除非使用面积在3mm2以上的磁性金属园盘作箭头,尖端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

b)预定垂直或接近垂直由弹簧机械或类似装置发射后自由飞行的直升机螺旋浆和推进

器,必须装有保护环,以减少受伤的危险.

4.17.3 蓄能弹射玩具

由击发机械发射的弹射的弹射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1)0.08 J,无弹性撞击面的硬质弹射物;

2)0.5 J ,软性或带弹性防护帽(例如橡胶)的弹射物.

b)2.

c)如果击发装置能够发射其它弹射物(非玩具本身提供的)或者玩具能够击发动能超过

0.08 J的弹射物,则必须有提醒使用者注意的警告用语(见7.8)

注意: 为减少造成眼睛受伤的危险,本标准强烈建议制造商把玩具设计成除玩具本

身专用弹射物外不能击发其它弹射物.

4.17.4 弓和箭

与箭一并销售的弓,本标准中一律视为玩具.

由弓发射的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箭头不得用金属制作,但允许用面积在3mm2以上的磁性金属园盘制作的箭头.

b)

c)).

4.18 水上玩具(见C.24)

水上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玩具上的所有气门都必须固定的气门塞.

当玩具充满气体时,气门塞必须能够塞入气门,其留在外部的部分与玩具表面高度不得超过5mm.

如果按8.3(扭力试验)和8.4(拉力试验,一般)测试时气门塞脱落,则按8.2(小零件圆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小零件圆筒.

b)应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水上玩具可能造成的危险(见7.5).

4.19 专门设计用玩具的火药帽(见C.25)

特别设计与玩具一起使用的火药帽的要求见附录A和7.14.

4.20 声响玩具(见C.26)

本条款(4.20)的要求不适用于:

-- 口动玩具,其声量大小由儿童吹吸运动决定的(例如哨子,模仿乐器如小喇叭,笛子), -- 儿童启动的玩具即其声量大小由儿童力度决定的(例如木琴,铃铛,鼓).但是摇铃和挤压玩具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 磁带放音机,CD放音机和其它类似电子玩具.但是,如果此类玩具配有耳机或耳塞,则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当按8.31(发射音量声压测定)测试时,明确设计成发出声响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在无干扰的场合测量近耳玩具发出的A –加权声量L pA 不得超过92dB.

EN 71 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92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80dB.

使用coupler测试时,则近耳玩具发出的A –加权声量L pA 不得超过102dB.

EN 71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102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90dB.

b)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A –加权单相发射声量L pA 1 s 不得超过85dB.

c)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C –加权峰值L pC peak 不得超过110dB.

d)使用coupler测试时,由带火药帽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 pC peak 不得超过

140dB.

注意: 在此测量位置测得的140dB相当于距离大约2.5cm测得的150--160dB.

EN 71第一部分正式生效三年内,维持140dB的数值三年后该数值降为125dB.

e)除带火药帽玩具之外的其它类型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pC peak不得超过

125dB.

f)如果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峰值L pC peak超过110dB,则应提醒使用者注意到可能

会产生的听力损害(见7.15)

4.21 带热源的玩具

以下要求不包括化学或类似试验装置中的燃烧器,最大功率2.5W的灯泡或类似物品.

a)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在满负荷输入时,带热源的玩具不点燃.

b)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手柄,按扭和其它儿童的手掌可接触的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

以下数值:

-- 金属部件25K

-- 玻璃或陶瓷部件30K

-- 塑料或木材部件35K

c)按8.33(温升测量)试验时,玩具其它可触及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 金属部件45K

-- 其它材料部件55K

5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除符合第4条款的相关要求外,应符合以下适用要求.

5.1 一般要求(见C.27)

5.1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物品:

-- 纸,织物,橡皮筋,纱线,细绳和绒毛;

-- 蜡笔,粉笔,铅笔和类似没有可移去部件的书写和绘画工具;

-- 气球;

-- 造型粘土和类似物品.

一般要求如下:

a)玩具和玩具的移去部件不管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8.2指定的圆筒(见C.27)

中.

b)

c)金属端和截面小于或等于2mm的金属丝按8.12测试时不产生尖端,被认为是有潜在危

险的尖端.因此应进行评估以确定在考虑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时是否产生不合理的受伤危险.

d)大型和笨重玩具应按条款b)进行测试,排除其中8.5(跌落试验)而且按8.6(翻倒试验)

进行测试,条款要求不适用于大型和笨重玩具书本以及其它纸和纸板.

e)用胶粘接的木制玩具和粘有塑料贴纸的玩具在按上面条款b)进行测试之前应按8.9(浸

泡试验)进行测试.油漆玩具上松脱的油漆薄膜免去8.2(小零件圆筒)试验.厚的表面涂层如清漆层不免除该试验.

f)玩具表面和可触及边缘应无毛刺.

g)预定供不能独立座起的幼儿使用的玩具,按b)试验时其外壳不应破裂.如果破裂明显不

产生危险时可接受.

h)对于泡沫玩具和含有可触及泡沫部件的玩具,当按8.3(扭力试验)和8.4(一般拉力试验)

测试时,进行试验的夹具和试验装置不应损坏玩具或部件而影响结果.

5.2 填充材料(见C.28)

填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软体填充材料不应含有任何尖锐污染物,如金属碎屑,钉,针和碎片.

b)

注: 可被咬或撕开成块的填充材料,包括如塑料泡沫,但不包括纸张,织物,橡皮筋,纱线,绳索和绒毛.

5.3 塑料薄膜的粘贴性(见C.28)

×

5.4 玩具上的绳索(见C.30)

玩具上的绳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8.20(绳索厚度)测试时,玩具上的绳索厚度(最小尺寸)应至少为1.5mm.

b) 玩具上绳索的自由长度(如在拉动玩具上),包括绳索有可形成绳索的附着物的

? 在25N ±2N 的拉力下自由长度不超过220mm.

? 当承受25N ±2N 的作用力时,在25N ±2N 的拉力下绳索断开成不超过220mm 的

几部分.拉伸后在没有改变连接特性情况下应可以将断开部分连接起来.(见图10).

绳索自由长度的测量应从绳索在玩具的固定点到绳索末端,或到玩具其它部件的固

定点.如果固定点.如果固 定点

有形同绳索形状或形式的,这部分应作为整个绳索的一部分进

行测量.(见图11)

图11 绳索的固定点

c) 在25N ±2N 的拉力下,绳索上任何绳索套的周长应不超过380mm.

d) 含有自缩绳索的玩具应有小于10N 的机械回缩力.

e) 用于横跨固定在摇篮,童床,童车等的绳索,在25N ±2N 的拉力下长度不应超过750mm,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长度不应超过松驰长度的40%

应给出警告标示(见7.12

5.5 液体填充玩具(见C.31)

含有不可触及液体的玩具按条款4和5进行相关试验后,应进行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渗漏)试验,玩具应不产生渗漏也不应产生可能导致液体渗漏的割裂或破裂情况. 液体填充出牙器应加贴不可放置于冰柜的警告标识(见7.13).

秋千应提供靠背和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落的安全装置.

以下情况是合适的:

-- T 形杆或带有交叉带的保护杆,其水平面位于座位上方200mm 至300mm 之间; -- 将儿童固定在座位上的装置,如分叉皮带.

5.7 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

按8.32(电驱动玩具乘骑玩具的速度测定方法)测试时,电驱动乘骑玩具的最大速度限量为8Kg/h.

5.8 玻璃和陶瓷(见4.5和C.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结构中不应使用可触及玻璃和可触及陶瓷.

5.9 某些玩具的形状和尺寸(见C.32).

5.9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或织物部分.

供无法独立坐起的幼儿使用的玩具,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a)和b)的要求.

明显面向这些儿童销售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摇铃玩具和有或没有发音特征的挤压玩具;

-- 出牙器,供儿童咀嚼的玩具或部件;

-- 用手活动的玩具;

-- 书本和用纺织物或乙烯基复盖的建筑积木;

-- 供横越摇篮,童床,童车玩具的可移动部件

;

25N

图10 绳索连接的例

-- 婴儿体操锻炼器上的可移动部件;

-- 婴儿体操锻炼器的腿,下面a)和b)要求的应用不考虑婴儿体操锻炼器的重量.

a)这种玩具最大重量为0.5Kg,当按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测试时,玩具的任何部分都

不允许穿过测试器A的底面.

b)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端部具有大重量0.5Kg的玩具,按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

状)测试时,玩具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许穿过测试器B的底面.

5.10 含单丝纤维的玩具(见C.33)

其单丝纤维伸直长度超过50mm并连接在织物基机上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见7.18).

6包装

6a) 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热收缩薄膜包装,一般当使用者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 用符合4.3b)要求的穿孔薄膜制造的袋子.

玩具的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b)开口周长大于380mm的软性塑料袋不应用拉绳或绳索作为封闭手段.

7警告和使用说明(见C.34)

7.1 一般要求

注: 提醒本标准的使用者在每个国家有法定要求.

对于欧洲联盟,请注意:

-- 玩具必须按照1988年5月3日发布的欧共体委员会指令88/378.EEC有关玩具安全所描述的基本安全要求,附有合适的清晰的警告标识以减少玩具使用中产生的潜在危险(指令在1988年7月16日EC No. L 187的官方杂志上发表).

--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委员会指令93/68/EEC给出了CE标记的法定要求.

具体情况请参见指令或相关国家法规.

7.2 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见C.35)

7.2条款不适用于那些由于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人信服的

理由而明显显示不适合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折玩具.不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例如:“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

注: “警告”这个词应放在句首.

在产品销售处的年龄警告应清楚易懂.年龄警告标识应既出现在玩具本身又出现在零售包装上.

特定危险的说明可出现在附页或使用说明上.年龄警告标识可用EN71—6玩具安全第6部分年龄警告

标签的图符号中给出的符号代替.

7.3 乳胶气球(见4.12和C.15)

乳胶气球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警告!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八岁以下儿童产生窒息危险,需要成年人监护,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破裂气球应立即丢弃”.

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应指明“天然橡胶制造”.

滑板,悬挂秋千和环,吊架.绳索和连接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以及其它供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应附有说明提醒注意,使用者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主要部件(悬挂件,坚固件,抛锚等).并指出如果不进行检查,玩具可能倾倒或导致跌落.不管实际情况怎样,说明应加贴在玩具上.

说明中还要给出玩具的正确组装方法,指出哪些部件如果不正组装就可能产生危险.

应给出有关合适地面的相关的相关资料.

7.5 水上玩具(见4.18)

水上玩具及其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警告!仅在水深低于儿童身高的水中并在监护下使用.”

玩具上的警告标识应字迹清楚,而且与玩具主体的颜色成对比.字母的最小高度为3mm而且在距离充气玩具其中一个充气阀门10mm内标识,广告或图样不应指出或暗示这样的玩具如果无人监护下使用是安全的.

7.6 功能性玩具(见C.36)

功能性玩具或其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此外,这些玩具应附有玩具操作说明的指导,以及使用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同时警告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将对使用者产生危险,这些通常与设备或产品有关,而玩具正是这些设备或产品的比例模型或仿制品.还应指出玩具应让幼儿接触到.

7.7 功外,这些玩具应附有玩具操7功能性利边和尖端(见4.7和4.8)

含有功能性利边(8.11)和/或尖端(8.12)的玩具,适当时应在包装和玩具所附使用说明上提醒注意这种尖端和利边的潜在危险.

含弹射物的玩具应附有使用说明,提醒注意使用非生产商提供或推荐的发射物产生的危险.

可发射物且动能超过渡)0.08J的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不要对着眼睛或脸发射.”

7.9

如果可能,在仿制保护面具和头盔玩具(如摩托车头盔,工业安全帽和消防员头盔)及其包装上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这是玩具,不提供保护.”

7.10 玩具风筝(见异思迁4.13)

连接玩具和儿童的绳索长度超过节2m的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不要在高空电源线附近或雷暴天气下使用.”

7.11 滚轴滑冰鞋和玩具滑板

作为玩具向儿童销售的滚轴滑冰鞋和滑板应加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应穿戴保护装置.”

使用说明还要包含提醒使用者小心使用权用玩具的内容,因为它需要高的技巧,以防止跌落或碰撞导致使用者和第三受伤,还应反映出建议使用的保护装置(头盔,手套,护膝,护肘等).

7.12 预定用在横跨摇篮,童床或童年车上的玩具(5.4)

通过线,绳索,弹性绳子或带将玩具横跨在摇篮,童床划童年车上的玩具应加贴以貌取人下警告标识:

“警告!为防止发生缠绕伤害,当婴儿开始靠手和膝盖推着站立起来时要将玩具移开.”

7.13 液体填充出牙器(见5.5)

液体填充出牙器应加贴以下说明:

“仅在家用冰箱中冷藏,不要放在冰冻柜中.”

7.14 特定设计用于玩具中的撞击帽(4.19和附录A)

撞击帽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警告!不要在室内或靠近眼睛和耳朵的地方发射,不要在口袋里携带松开的帽子.”

7.15音质(见4.20 f)

产生高脉冲压的玩具或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警告!不要靠近耳朵使用!误用可能导致听力损坏.”

使用撞击的玩具应加以下警告标识:

“不要在室内发射!”

玩具自行车应加贴下列警告标识:

“警告!骑自行车时应戴上头盔!”

此外,使用说明中应提醒自行车不适合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而且家长或照看者应确保儿童正确使用玩具自行车,尤其是刹车系统的安全使用方面.

由于其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于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例如:

“警告!不要让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

同时附有简要指示,指出需要这种限制(如强度不足)的特定原因.产品销售时,其年龄警告标识应清楚

懂.

7.18 含单丝纤维的玩具(见5.10)

单丝纤维伸长度超过50mm并连接在织物基面上的玩具应加贴以下标识: “注意!由于有长头发不适合10个月以下儿童”

8测试方法

8.1 一般测试要求

当被测试玩具是为不同年龄组儿童设计时,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力和/或负荷.如果没有年龄组规定,或玩具覆盖了多个年龄组,或有理由认为是为适当年龄组没计的,则玩具应该接受更严格的测试.

测试应该按要求规定的次序进行.如果在测试中,夹具或类似的测试装置对玩具造成损坏,则随后的测试应该在新的玩具上进行.

8.2 小零件圆筒( 见4.6,4.11,4.18,5.1,5.2和c.37 )

将玩具或组件以任意方向、无压力地放入如图12所示尺寸的圆筒中。单位:毫米

图12小零件圆

玩具安全检测标准及测试项目

玩具安全检测标准及测试项目 EUROPEAN UNION 欧共体 1. EN7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a) EN71 Part 1-Mechanical ﹠Physical test EN71第一部分-机械物理测试 b) EN71 Part 2-Flammability Test EN71第二部分-易燃性测试 ⅰ)Finished product 成品 ⅱ)Pile fabric 毛绒材料 c) EN71 Part 3-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Test (8 Heavy Metal Elements Test) EN71第三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的测试(8种重金属元素测试) 2. EN50088-Safety of Electrical Toys EN50088电动玩具安全测试 3.EMC Directive 89/336/EEC 欧共体电磁兼容测试

a)电子类 b)电动类 4.EN1273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5.EN1888 儿童车辆安全要求 6.EN716 家用儿童床和折叠床安全要求 7.EN61558-2-7 玩具用变压器安全要求 8.EN60598-2-10 儿童用灯具安全要求 USA美国 1.ASTM F963-96a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a) Physical ﹠Mechanical Test 机械物理测试 b) Flammability Test 阻燃测试 ⅰ)Doll’s clothing∕Textile material (16 CFR 1610)玩具服装∕纺织物材料阻燃测试 ⅱ)Stuffed toys,plastic toys,etc.(16 CFR 1500.44)

EN71-2-2011_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仪

欧洲标准 EN71‐2 BS EN71-2:2011 2011年7月 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仪 (佰汇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ICS 13.220.40; 97.200.50 代替EN 71‐2:2006+A1:2007 EN71-2 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仪 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 前言 本标准是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2:2011版,取代已撤销的EN71-2:2006+A1:2007旧版本。 英国依据技术委员CW/15--玩具安全要求进行修订。本标准可能并未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标准本身不能作为豁免相关法定义务的依据。 CEN于2011年7月12日批准本欧洲标准。 CEN的成员应遵守CEN/CENELEC的内部规定,将本欧洲标准视为其国家标准,并且不得作任何修改。上述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CEN-CENELEC管理中心或任何一个CEN成员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有3个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德文。CEN的成员负责将其翻译成各自国家的语言,此类版本报CEN-CENELEC管理中心后,也视为正式版本。 CEN的成员包括下列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EN71-2 目录 1 范围(见A.2) (117) 2 引用标准 (118) 3 术语和定义 (118) 4 要求 (118) 4.1 概述(见A.3) (118) 4.2 头戴玩具(见A.4) (118) 4.2.1 一般要求 (118) 4.2.2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 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 (119) 4.2.3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 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 (119) 4.2.4 全部或部分模塑玩具 (119) 4.2.5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 以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4.3所述产品除外) (119) 4.3 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见A.4) (119) 4.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5) (119) 4.5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动物和公仔等) (120) 5 测试方法 (120) 5.1 概述 (120) 5.2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大于或等于50mm的由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 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的测试 (120) 5.2.1 测试火焰 (120) 5.2.2 测试灯的位置 (121) 5.2.3 试验过程 (121) 5.3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小于50mm的由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自由 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及包括套在头上的和没有头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模塑的全部或部分的头戴面具的测试 (121) 5.3.1 测试火焰 (121) 5.3.2 测试灯的位置 (121) 5.3.3 试验过程 (121) 5.4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以 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见 A.7) (121) 5.4.1 样品的准备 (121) 5.4.2 样品的固定 (121) 5.4.3 测试火焰 (122) 5.4.4 测试灯的位置 (122) 5.4.5 试验过程 (123) 5.4.6 测试结果 (123) 5.5 软填充玩具的测试 (123) 5.5.1 测试火焰 (123) 5.5.2 测试灯的位置 (123) 5.5.3 试验过程 (123) 附录A 本标准的背景及相关基本原理 (124)

欧盟OJ Toy玩具最新协调标准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9/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safety of toy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Publication of titles and references of harmonised standards under the directive) (2012/C 349/04) ( 1) ESO: European Standards Organisation: — CEN: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 Tel. +32 25500811; Fax +32 25500819 (http://www.cen.eu) — Cenelec: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 Tel. +32 25196871; Fax +32 25196919 (http://www.cenelec.eu) — ETSI: 650 route des Lucioles, 06921 Sophia Antipolis, FRANCE, Tel. +33 492944200; Fax +33 493654716 (http://www.etsi.eu) Note 1: Generally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ll be the date of withdrawal (‘dow’), set by the European Standardisation Organisation, but attention of users of these standards is drawn to the fact that in certain exceptional cases this can be otherwise. Note 2.1: The new (or amended) standard has the same scope as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Note 2.2: The new standard has a broad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Note 2.3: The new standard has a narrow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 those products tha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 standard.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 products that still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but that do no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 standard, is unaffected.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 349/5

玩具安全标准

玩具安全标准 1.儿童玩具的年龄范围:0 14岁. 2.儿童玩具安全标准. 2.1美国—消费品安全公署(CPSC)制定之”玩具及儿童用品条例”. ASTMF963-86玩具安全标准. 各种金属元素的规定限量列于下表:part per million--ppm 元素名称铅LEAD(PB) plumbum可接受之含量0.060 或600PPM 2.2加拿大--危险品(玩具) 条例由加拿大标准学会(GSA) 制定. 2.3澳洲--AS.1647玩具安全标准. 2.4欧洲--欧洲共市协调标准EN71(88年版). --英国BS5665 --法国NF51-202 2.5中国(PRC)--GB6675--86玩具安全. 3.玩具之毒性(TOXIGOLOGY) 3.1有毒物质--制造玩具的物料及合成玩具的各部分都必须清洁,以防任何细菌的传染. 3.2重金属成份--所有制造玩具用的物料,包括塑料,色粉,原料,电度层及润滑济等,均不 能含有超量的重金属成份,一般以百分比重(PPM)作计量单位. 砒ARSENIC(AS) 0.060 或600PPM 镉CADMIUM(CD) 0.060 或600PPM 汞MERCURY(HG) 0.060 或600PPM 硒selenium(SE) 0.060 或600PPM AS+CD+HG+SE的总量0.060 或600PPM 可溶解的重金属化合物 锑SB 0.025 或250PPM 砒AS 0.010 或100PPM 钡BA 0.050 或500PPM 硌CR 0.025 或250PPM 镉CD 0.010 或100PPM 汞HG 0.010 或100PPM 4.易燃性能(FLAMMABILITY) --此标准的目的是减低儿童因玩弄易燃玩具而导致灼伤的机会. 4.1 ASTMF 963-86 A.玩具成品(包括布类及非布类玩具): --将玩具平放燃烧,若速度超过每秒0.1英寸(2.5MM)便不合格. B.布料:将一块2X6布料平放在已用车缝线绕好的”U”形燃烧架上,在开口的一端点 火规格要求: 燃烧速度不可大于于10IN/MIN 4.2 EN71--主要针对玩具面具,假发,假胡须,玩具服装,玩具营帐及布面填充玩具. 5.年龄标记(AGE GRADING)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3

歐洲玩具標準EN71-3 EN71-3 Safety of toys EN71-3環保標準:隨著人們對Phthalates(鄰苯二甲酸鹽)的了解,兒童用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越來越被重視重視。歐盟於1999年就正式作出決定,在歐盟成員國內,對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與口接觸的玩具(如嬰兒奶嘴)以及其他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含量進行嚴格限制。專家發現,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軟塑料玩具及兒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進口中,如果放置的時間足夠長,就會導致鄰苯二甲酸鹽的溶出量超過安全水平,會危害兒童的肝臟和腎臟,也可引起兒童性早熟危害。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附件一)確定了新材料的分類、可接觸部件新元素的新遷移限制,該要求將於2013年7月21日生效,協調標準為EN71-3:2013 : EN71-3:2013 的修訂內容如下: 根據兒童可能攝取的程度,玩具材料被分為以下三類(詳情見表格1): -第一類–乾燥、易碎、粉末狀或柔韌的玩具材料 -第二類–液態和粘性玩具材料 -第三類–可以刮去的玩具材料 測試對象包括19項化學元素(其中三價鉻與六價鉻、有機錫與錫元素被分別計數,因此也可說是17項元素)。 -保留了原來的8項元素(鉻,被分為了上述所說的兩種不同價態的鉻),再加上另外9項不同的元素。 下調了大部分元素的遷移量的限值。新標準制定的鋇元素的遷移量限值甚至比指令規定的還要低得多。(預計下一步會對鉛元素做類似的調整。) 新標準刪除了分析校正因子的應用。 -在前一版本中,只有經分析校正係數修正後的分析結果才能用於判斷產品的符合性。就是說,玩具材料的分析結果必須經過分析校正係數修正後仍超過限值,才會被視為不符合。 新標準要求實驗室以其自身的不確定度來評定測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實驗室的測量不確定度比前一版本的分析校正係數少,化學分析將不會再出現如前一版本時測試結果大幅高於法規限值,由於經過分析校正係數修正而得出符合要求的結論。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CE标识用符号图示 EN71第七部分指出了到欧洲的玩具,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 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字母的垂直高度不少于5mm; (2)CE字母呈半圆形; (3)"C"字母的内圆与"E"字母的外圆相切; (4)"C"字母的外圆与"E"字母的内圆相切。 EN71-1998 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警告说明例如:"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应同时附有简要的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如:由于含有小部件。而且它应该清晰地显示在玩具本身、包装或玩具说明书上。 年龄警告无论是符号还是文字,均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其零售包装上。年龄警告在产品出售处必须清楚易读。为了使消费者熟悉标准中指定符号,年龄警告图示符号和文字内容应一致。EN71-1998第六部分对符号的设计指出具体要求如下: (1)圆圈及中间的一斜线为红色; (2)背景为白色; (3)年龄范围和面部轮廓颜色为黑色; (4)符号直径至少为10mm,或按包装大小比例扩大,如图所示; (5)玩具不适合的年龄范围用年为单位表示,如0-3。

[资料]玩具包装上的标识 ·CE标识 这可能是我们最经常见到一个标识了。这个标识称为“CE安全合格标识”,简称“CE标识”(英文作:CE Marking),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如今成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最早发起实施对产品实行的一种标识,用它证明产品符合欧盟发布的相关指令的安全要求。CE 标识的“安全”范畴包涵4个方面的内容,即是:对使用者(人),宠物(家畜家禽),财产(物业),及环境(自然环境)的安全。 CE标识是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这28个国家分别是: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Luxemburg 卢森堡, 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Estonia 爱沙尼亚, Latvia 拉脱维亚, Lithuania 立陶宛, Poland 波兰, Czech Republic 捷克, Slovakia 斯洛伐克, Hungary 匈牙利, Slovenia 斯 洛文尼亚, Malta 马耳他, Cyprus 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 冰岛,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Norway 挪威。 CE标识的英文曾使用“EC(European Conformity)Mark”,但在1993年7月22日发表的欧盟产品指令Product Directive 第93/68/EEC号中正式使用“CE Marking”取代“EC Mark”。至今,“CE Marking”一直是欧盟文件中使用的官方术语。CE标识是欧盟特有的一个强制性的产品标记。

解读GB-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导语: 玩具是儿童消费的重要产品,儿童由于其皮肤的敏感性及防范意识缺乏,在使用玩具时容易受到意外伤害。为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儿童的人身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委对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部分,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GB 6675-2014的标准概况 本次公布的4个部分是玩具的基本安全部分, 适用于所有玩具。包括: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是关于玩具的基本规范,标准明确了通用安全和不允许可能对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的定性要求,以及根据国情提出的特定安全要求,如增塑剂的限量要求、仿真枪的限制要求等;该标准还明确了对于玩具安全标准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包括国家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召回等。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是关于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的通用安全要求,此3项标准针对GB 6675.1的定性要求展开,包括了限量值和检测方法。 修订后GB 6675-2014标准的主要变化解读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明确该标准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即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都应该满足本标准要求。 2.增加了6种增塑剂的要求。增加了对DBP、BBP、DEHP、DNOP、DINP、DIDP等6种增塑剂的要求,该6种塑化剂限量值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该限量值与欧盟的现行规定等同。

精编【安全生产】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安全生产】新的美国玩具安 全标准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F963-03新的修订本于2003年12月定版,取替以前的ASTM F963-96A版本。除了编辑上的改动,新标准还为某些类型的玩具组合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新设计出来的玩具的需要。新标准的测试方法还参考了欧洲玩具标准EN71 -1和EN50088,尤其是声音测量和电动玩具测试。 在技术方面新版标准比起旧版也作了很多改动。以下仅选取了部分新标准: 发声玩具(4.5条款) 发声玩具新的方法和要求编排如下: 适用玩具的种类* 声压水平(距玩具25厘米远) 手握的,桌面的,地板上的以及婴儿床的玩具 持续声压水平LAeq £90dB *近耳朵的玩具 持续声压水平LAeq £70dB 所有发出冲击型噪声的玩具 冲击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20dB 所有发出爆破型噪声的玩具(雷管除外) 爆破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38dB

雷管 遵照16CFR 1500.47和1500.86,瞬间声压水平£138dB *以上发声玩具不包括嘴含玩具,磁带/CD播放器或类似的电子玩具;与外界设备相连接或有接触,声压水平取决于外界设备的玩具;挤压玩具;耳塞/耳机;有轮子接触到地面而发出声音的玩具等等。 绳索和橡皮筋(4.14.1条款) 为18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而设,本身带有或连接到绳索和橡皮筋的玩具(牵拉玩具除外),在自然状态下负重5磅(2.25千克),绳子应不超过12英寸(300毫米)长。如果绳索/橡皮筋(包括绳索末端的珠子或其它连结物)乱成一团或与玩具的任何部分打结连接,打成的结不允许通过一个头型的测试模块。 供36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使用的牵拉玩具,绳索和橡皮筋长于12英寸(300毫米)的,不能带有珠子或其它的会形成打结的连结物。 电池驱动玩具(4.25条款) 电池驱动玩具的电池槽上或在*近电池槽的地方必须带有永久性的电极标记,并且在玩具或指示语上带有正确的电池型号和电压。但这不适用于纽扣电池盒,不可更换电池或充电池包这些只能按正确方向插入的电池槽上。 电池驱动玩具必须设计成:用电池充电器接在玩具上充电,或错误的电池安装方法(电池反装),均不能使非充电池充电。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仅*扭扣电池供电的电路和只有一到两个非充电池作为电源的电路。另外除了供96个月或以下年龄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在正常情况和滥用情况下测试,供96个月以上年龄儿童使用的玩具仅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测试以外,其它要求包括小电池,电池表面温升都没有显着的变化。 另一方面,不能在街道或马路上使用的电池驱乘玩具,在所使用的一个电池用可变电阻负荷使电流释放达到8安培或更大的情况下持续至少一分钟,不能引起过热和着火。其它如最高温度,堵住马达,障碍,启动/停止和前进/后退的情况,开关耐久性,超载,电池过充,短路保护和张力舒缓等部分也增加了新的要求和测试程序。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在欧盟与玩具相关的技术法规中,最主要的就是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88/378/EEC是一个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安全质量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首先要满足该指令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88/378/EEC颁布至今已有20年,目前欧盟已经发布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19/45/EC,进一步提高了玩具的安全要求。新指 令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 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 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但是,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制定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 要目标和基本要求,并不涉及技术细节,具体细致的技术要求由欧盟协调标准来规定。 88/378/EEC的协调标准是EN 71系列标准和。EN 71系列标准详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 性能、噪声、燃烧性能、化学性能、标签等要求,EN 62115则专门针对电动玩具提出了安全要求。 部分电动玩具除了符合88/378/EEC或EN 62115的安全要求,还要符合欧盟电磁兼容 指令(2019/108/EC,简称EMC 指令),一些遥控玩具还要符合无线电与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这两个指令也是新方法指令,与玩具相关的协调标准分别是EN 55014-1、、和;以及和。 玩具还应该遵守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如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指令 (76/769/EEC)及其一系列修订指令、化学品REACH 法规。部分电动玩具还要符合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和耗能 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 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等类型。欧盟对于 每种童车都制定了专门的标准,如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儿童三轮车需满足EN 71-1、儿童推车标准EN 1888、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 在以上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本栏目将首先介绍欧盟对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噪声、燃烧安全性能、化学性能和环保要求、电安全性能和EMC 要求,以及较为特殊的童车类 产品的安全要求,其次是欧盟对于玩具的标签要求,再介绍玩具的CE 认证制度,最后介 绍欧盟的玩具召回制度。 玩具安全指令的修订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是第一个新方法指令,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 盟市场上的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目前为止, 欧盟只是通过CE 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经过20年的运作,也

中国玩具安全CCC认证及技术标准

中国玩具安全CCC认证及技术标准 一、中国与玩具有关法律法规介绍 中国与玩具产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了《质量监督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强 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和《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六项)》等。我国目前对六大类 玩具产品实行强制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余玩具视情况逐步推进。 二、我国对玩具实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1.什么是CCC认证 CCC认证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无上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玩具CCC认证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98号联合公告,国家已明确对在国内销售的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弹射玩具六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从2006年3月1日起受理申请,2007年6月1日强制实施。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上发布了2006年第6号和第8号公告,分别公布了六类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和其指定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被纳入首批玩具CCC认证范围的玩具产品只有上述六类,而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口动玩具、纸及纸板玩具、类似文具玩具、软性造型玩具等七类玩具产品没有被纳入首批玩具CCC认证范围,国家认监委拟对没被纳入范围的这七类玩具产品推行自愿认证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纳入CCC范围。 3.认证单元的概念 根据认监委公布的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 产且符合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认证单元。 实施规则中的单元划分原则,用于指导认证和检测机构将满足一定条件(如

玩具安规知识

玩具安规知识 世界玩具安全法令、标准一览表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ISO 8098:1989+Amdt 1:1992 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澳大利亚 AS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1部分:一般要求 AS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2部分:结构要求 AS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3部分:毒性要求 AS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4部分:阻燃要求 AS 1990-1991 儿童用漂浮玩具和游泳辅助物的安全要求 巴西 NBR 11786/1998 玩具安全 加拿大 危险产品(玩具)法案 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96a 玩具安全 ANSI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 696 电动玩具安全 新西兰 NZS 5820:1982+Amendment +COPR1 玩具安全要求

NZS 5822:1992 3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吞入和窒息危险预防 南非 SABS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SABS ISO 8124-2:2000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 SABS ISO 8124-3:2000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欧盟 88/378/EEC 玩具安全法令 93/68/EEC CE标记加贴和使用规定 EN71-1:1998+A1:2001+A2:2000 玩具安全-第1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EN71-2:1993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性能 EN71-3:1994+A1:2000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EN71-4:1990+A1:1998 玩具安全-第4部分:化学和有关活动用的试验装置EN71-5:1993 玩具安全-第5部分:化学玩具(试验装置除外) EN71-6:1994 玩具安全-第6部分:年龄标志的图形表示 EN50088/A1:1996 电动玩具的安全 中国 GB 6675-86 玩具安全要求 GB 9832-93 毛绒、布制玩具质量和安全 GB 玩具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14746-93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93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93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93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3472-92 BMX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pdf

中央秘处:ruedestassart,36B-1050Bruaaels 目录 前言 介绍 1 2 3 4范围 参考标准定义 一般要求 4.1材料 4.2 4.3 4.4 4.5 4.6 4.7 4.8 4.9组装 软性塑料薄膜玩具袋 玻璃 膨胀材料 边缘 尖端和金属丝突出部件 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4.11 口动玩具 4.12 气球 4.13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4.14 关闭件 4.15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4.16 重型静止玩具 4.17 弹射物 4.18 水上玩具 4.19 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4.20 音质 4.21 含有热源的玩具 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5.1一般要求 5.2填充料 5.3塑料薄膜的附着性

5.4 5.5 5.6 5.7 5.8 5.9玩具上的绳索 填充液体的玩具 秋千 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玻璃和陶瓷 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 5.10 含有单纤维的玩具6包装 7警告和使用说明 一般要求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乳胶气球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水上玩具 效用性玩具 效用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 弹射物 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 7.10 玩具风筝 7.11 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 7.12 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 填充液体的出牙器 7.14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 7.15 音质 7.16 玩具单车 7.17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7.18 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 8测试方法 8.1 8.2 8.3 8.4 8.5 8.6一般测试要求小物件圆筒扭力试验 拉力试验 跌落试验 倾翻试验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标准解析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检测标准解析 电动玩具通常具备更多的玩耍和使用功能而深受儿童的喜爱。由于电子电路被应用在玩具上,为了全面保障儿童的安全,有关电器安全及由此带来的相关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关注。目前,在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和标准来管控市面上的电玩具的安全。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检测标准 由于旧标准EN 50088即将在2008年失效,在2008年后就必须使用EN 62115新的标准。此标准有如下几点较不同于EN 50088的地方: 1. 将LED及Laser纳入且须通过IEC 60825-1的标准要求 2. 玩具的适用范围将实验型玩具(Experimental Toy)纳入标准 3. 机构部分的测试要求改用ISO 8124-1取代原标准EN71 4. 玩具的变压器需通过IEC 61558-2-7的认证 5. 实验型的玩具需标示 Warning: Only for use by children aged 8 years and older,同时需提供详细的安装与使用手册 6. 此标准不适用如下的玩具: ? Toy steam engines ? Scale models for adult collectors ? Folk dolls and decorative dolls and other similar articles for adult collectors ? Sports equipment ? Aquatic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in deep water ?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collectively in playgrounds ? Amusement machines (IEC 60335-2-82) ? Professional toys installed in public places (shopping centers, stations, etc.) ? Products containing heating elements intended for use under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in a teaching context ? Portable child-appealing luminaires (IEC 60598-2-10) ? Christmas decoration 其他国家玩具电动标准 (一)中国—GB 19865 该标准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 (二)美国—ASTM F963 条款4.25 该条款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通过电池驱动的玩具。

玩具安全标准

玩具安全标准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美国及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美国(CPSC)玩具安全条例 一.冲击试验: 1). 冲击试验地板: 1/8寸厚的胶地板,需符合联邦的规格要求SS-T-312A,放在最小有寸厚的石屎地板上作为冲击试验地板. 它的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英尺. 2). 试验方法: a). b). 巨大的玩具或儿童使用的对象: i). 试验物品基部的面积是≧400平方英寸或试验品的体积是≧3立方英 尺的时候,试验物品便视为巨大的玩或儿童使用的对象. ii). 推试验物品到刚过了试验品的重心而令它自动跌到冲击试验地板上,共3次). 二.压缩试验: 1). 压缩试验测试工具: 压力磅 2). 压缩试验测试程序: a). 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表面能被儿童触摸但在冲击试验不能测试便需要 做压缩试验. b). 压缩测试图盘应放在测试物品平行的表面上. c). 三.扭力试验: 1). 扭力试验工具: 扭力批 2). 扭力试验测试程序: a). 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的任何部件能够被儿童手指或牙齿抓牢的,便需 要作扭力试验. b). 适当的扭力应在5秒内平均地加在测试部位上作顺时针的方向直至被 扭曲至180度或已经到达适当的扭力便停止.

c). 维持2b的程序10秒. d). 除去扭力令测试的部件回复原来的状态. e). 在反时针方向重复2b和2c的程序. 四.拉力试验: 1). 拉力试验工具: 拉力钳 2). 拉力试验测试程序: a). 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的任何部件若果能够被手指或牙齿抓牢的需要作 拉力试验.填充玩具和豆袋亦包括在内. b). 测试的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是需要做完扭力试验的相同的一个样本. c). d). 维持拉力10秒. e). 重复2c和2d的程序,但适当的拉力加在测试部件主轴的垂直线上. 五.弯曲试验: 1). 弯曲试验工具: 弯曲测试器. 2). 弯曲试验测试程序: a). 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有金属线或其它的金属物料作为保持结构的材料. b). 测试的部件能被适当的拉力弯曲至60度的弧度,适当的拉力应加在测试部件和玩具或儿 童使用的物品的相交位置上的2 ±寸,若测试部件和玩具或儿童使用的物品的相交位 置上没有2±寸长,适当的拉力应加在测试部件的尖端. c). 测试部件用2秒的速度被严回作120度的弧度. d). 两个120度的弧度过程作为1次重复2c的程序30次,每10次停1分钟. 六.咬试验: 1). 咬试验工具: 咬测器. 2). 咬试验测试程序: a). 测试物品的任何部位如果有≦±寸的长度而设计的轮廓在任何的角度可 以放进口裹的厚度不超过±寸而深度不小于寸,这测试质量便需作咬试验. b). 测试物品需放在咬试验工具上,而放置的深度是从测试物品的至寸之间最 脆弱的地方测试. c).

欧洲标准EN 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欧洲标准EN 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见A.33)1.1 一般要求 注:提醒本欧洲标准的使用者在每个国家有法定要求。 对于欧洲联盟,请注意 ——玩具必须按照1988年5月3日发布的欧共体委员会指令88/378/EEC有关玩具安全所描述的基本安全要求,附有合适的清晰的警告标识以减少玩具使用中产生的潜在危险(指令在1988年7月16日EC No.L187的官方杂志上发表)。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委员会指令93/68/EEC给出了CE标记的法定要求。 具体情况请参见指令或相关国家法规。 1.2 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见A.34) 1.2条款不适用于那些由于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人信服的理由而明显地显示不适合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供3岁以下儿童使

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附有警告标识,例如: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or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此项限制的特定危险。 注:“警告”这个词应放在句首。 在产品销售处的年龄警告应清楚易懂。 年龄警告标识应或者出现在玩具本身或者出现在零售包装上。 特定危险的说明可出现在单页宣传单或使用说明上。 年龄警告标识可用EN71-6中给出的符号代替。 1.3 乳胶气球(见4.12和A.16) 乳胶气球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警告!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八岁以下儿童产生噎住或窒息危险,需要成人监护,将未充气的气球

玩具七大安全标准

全都送给你 11:33 2003-3-6玩具七大安全标准. 1.小孔径. 2.小物体. 3.有尖角. 4.有利边. 5.可燃性. 6.有毒性. 7.年龄界限. 儿童玩具的设计分析 1、儿童玩具的开发设计首先要明确儿童玩具的性质与特点。玩具是儿童成长过程中最好的伙伴,通过玩具直观化、形象化的教育以及儿童身体力行的参与,可使儿童开阔眼界、增进智力、加快体质的发展,培养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促使良好性格的完善。同时儿童因年龄、性别、性格、环境、喜好的不同,玩具也应有着不同的区别。因此,儿童玩具应具有安全性、适龄性、启发性、娱乐性、生动性、激励性、艺术性等特点,让儿童在潜移默化中“寓教于乐、健康成长”。 2、儿童玩具的开发设计要深入了解儿童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从出生开始,随着儿童的成长,其心智与行为的变化非常大,可以说是一天一个样。同时,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时代的发展变化,儿童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也在不断变化。作为成人的设计师,如只凭经验、想当然地闭门造车,是很难开发适应儿童需求、满足时代要求的玩具的。儿童玩具应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来设计。一般儿童的年龄层次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岁左右的儿童,他们正处在学习各种动作阶段,宜使用较为平稳、具有反复操作练习功能的玩具;第二是4岁左右的儿童,他们可以在手的帮助下,进行一些比较惊险的动作,大型的滑梯类对他们来说很合适;第三是5岁左右的儿童,他们的想象力已日益丰富,非常愿意进行摹仿性的游乐活动,对玩具车和有较大回转的滑梯十分喜爱。 3、儿童玩具的开发设计要与市场需求相吻合。儿童时期是个体消费的依赖期,他们的消费在很大成分上是由成人决定的。由于家长的期望、性格、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审美修养等不同,造成需求的多元化。设计师及企业家应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分析、研究不同的消费群需求,不断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以满足不同层面的消费需求。利用价廉物美的材料、简单易行的生产工艺和独具匠心的设计,生产出有趣、益智的儿童玩具;利用各种材料组合和较为复杂的加工手段及专题设计,生产出功能多样、结构复杂的中档玩具;以及利用高档材料、高科技手段(声、光、电)精心设计的高档玩具。让父母的“舔犊之情”所倾注的“爱”和“望子成龙”所凝聚的“情”,通过不同的玩具展现出来。因而儿童玩具的开发要从功能、质量、品种、包装及销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以引导家长们的消费取向。只要本着“为儿童需求设计产品,为家长需求设计包装”的方针,儿童玩具的设计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兼收并蓄,不断创新,努力打造中国儿童玩具品牌。儿童玩具表面上是儿童生活游戏的一个商品,但从消费角度上看,它其实是一种教育投资,它必须能够充分展现其教科书的功能。因而它的开发设计一定要广泛地吸收各学科的先进的成果,同时还要及时掌握世界先进的生产加工工艺和了解最新的材料动态。认真吸取和学习发达国家的设计方法、管理模式、生产技术,尤其是在设计上要积极借鉴别人的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审美情趣,创造有民族特色、符合时代潮流的儿童玩具。 依功能可分为:实用功能玩具、教育功能玩具、娱乐功能玩具、陈设功能玩具等;依材料可分为:纸制玩具、草编玩具、竹制玩具、木制玩具、金属玩具、塑料玩具、陶制玩具、布绒玩具等;依使用方式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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