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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最新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3 2019 中文版

(中文)最新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EN71-3  2019 中文版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常规元素的分析方法................................................................................................. 32
E.1 原理 .......................................................................................................................................................... 32
B.1 概述 .......................................................................................................................................................... 26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2019 CEN
CEN-CENELEC 中央秘书处:布鲁塞尔科学街 23 号,B-1040
CEN 成员国保留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形式和方式使用本 标准的权利。
参考编号:EN 71-3:2019 E
EN 71-3:2019 (E)
内容
页码
欧洲前言 .................................................................................................................................................................... 5

EN71-2005_玩具安全-中文版

EN71-2005_玩具安全-中文版

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标准为欧洲标准EN 71-1:2005 英文版ISC 97.200.50EN71 -12005年10月包含2006年2月勘误表 代替 EN 71-1:1998英文版本欧洲标准于 2005年9月19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

需要上述国家标准 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者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 同的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 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 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 士和英国。

畐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管理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布鲁塞尔玩具安全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欧洲标准ICS 97.200.50本英文版标准为EN 71-1:2005的英文译本。

它将代替单独的英文版EN 71-1:2001 。

在本标准的英国参与部分是委托技术委员会CW/15,玩具安全的,涉及的指责如下:--帮助读者理解本版本;--针对翻译部分提出相关建议于国际/欧洲委员会,或者修改的建议,保证英文版的影响力;--监控本标准在国际和欧洲的发展及传播。

机构在委员会提出的目录基于秘书处的要求得到。

相关参考国际上的执行或欧洲出版的本英文版标准涉及的文献为英国标准协会目录的相关部分“国际标准一致索引”,或者由英国标准协会电子目录或者在线英文版标准使用。

根据EN71欧洲建筑安全标准

根据EN71欧洲建筑安全标准

根据EN71欧洲建筑安全标准
简介:
EN71是指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用于评估和确保儿童玩具的安全性。

作为欧洲市场的主要法规之一,EN71标准提供了很多指导和要求,以保护儿童免受玩具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标准内容:
EN71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材料安全性要求:该标准要求使用在玩具制造中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以及化学和物理性质的测试。

2.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标准要求玩具必须具备一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以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这些要求包括玩具的耐久性、结构完整性、边缘和尖端的安全性等。

3. 着色剂和化学品要求:对于玩具中使用的着色剂和化学品,EN71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测试方法,以确保其不会对儿童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4. 标签和警告要求:标准强调玩具必须附带标签和警告,以向消费者传达玩具的安全信息和使用指导,以减少潜在的危险。

5. 储存和使用要求:标准还对玩具的储存和使用提出了一些指导,以确保儿童在使用玩具时能够安全地进行。

应用范围:
EN71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儿童玩具。

无论是进口的还是欧洲国内生产的玩具,都需要符合EN71标准的要求。

结论: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对于保障儿童的安全非常重要。

制造商和贸易商应该熟悉和遵守该标准的要求,以确保所销售的玩具符合相关的安全性标准,并保护儿童免受潜在的危险。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

欧洲标准 EN71-11998年7月ICS 97.200.50 取代EN71-1:1988 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英文版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本欧洲标准化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欧洲标准委员会中央秘处:rue de stassart , 36 B-1050 Bruaaels目录前言介绍1范围2参考标准3定义4一般要求4.1 材料4.2组装4.3软性塑料薄膜4.4玩具袋4.5玻璃4.6膨胀材料4.7边缘4.8尖端和金属丝4.9突出部件4.10相对运动的部件4.11口动玩具4.12气球4.13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4.14关闭件4.15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4.16重型静止玩具4.17弹射物4.18水上玩具4.19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4.20音质4.21含有热源的玩具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5.1 一般要求5.2 填充料5.3 塑料薄膜的附着性5.4玩具上的绳索5.5填充液体的玩具5.6秋千5.7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5.8玻璃和陶瓷5.9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5.10含有单纤维的玩具6包装7警告和使用说明7.1一般要求7.2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7.3乳胶气球7.4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5水上玩具7.6功能性玩具7.7功能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7.8弹射物7.9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7.10玩具风筝7.11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7.12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填充液体的出牙器7.14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7.15音质7.16玩具单车7.17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18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8测试方法8.1一般测试要求8.2小物件圆筒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8.5跌落试验8.6倾翻试验8.7冲击试验8.8压力试验8.9浸泡试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8.11边缘锐度8.12尖端锐度8.13金属丝的挠曲性8.14膨胀材料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8.17口动玩具的耐久性8.18折叠或滑动装置8.19绳索的电阻8.20绳索的厚度8.21静态电流8.22动态电流8.23稳定性8.24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8.25动能的确定8.26塑料薄膜8.27硼硅玻璃8.28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8.30刹车性能8.31声压水平测定8.32升温测量附录A(规范) 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附录ZA(参考)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附录B(参考)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参考) 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附录D(参考) 文献目录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附录A(标准)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附录ZA(说明)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附录B(说明)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说明) –背景和基础理论;-----附录D(说明) –文献目录.注: 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介绍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第二部分: 燃烧性能;-- 第三部分: 某些元素的转移;-- 第四部分: 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第五部分: 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 第六部分: 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 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1范围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运动器材;--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 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 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 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 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 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 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 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 玩具蒸气机;-- 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 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 婴儿奶嘴(咬啮器);-- 武器仿真品;-- 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 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 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 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2参考标准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IEC 60126 : 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IEC 60318 : 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IEC 60651 : 1979 声级计IEC 60804 : 1985 累计–平均声计PrEN ISO 868 : 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EN ISO 3744 : 1994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EN ISO 3746 : 1995音质 --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 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ISO 4287 – 2 : 1984 表面粗糙度–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ISO 4593 : 1993 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 6508 :1986 金属材料–刚性试验–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ISO 7619 : 1986 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EN ISO 11201 : 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现场测定方法EN ISO 11204 : 1995 音质 --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 --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法3定义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3.1 可触及: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3.2 水上玩具: 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3.3 衬里: 贴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3.4 毛剌: 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3.5 近耳玩具: 明显地设计来发声,并且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其离最贴近耳朵的该类能被放在耳边的玩具发声部件的距离为 2.5cm.例如:听筒上有响铃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3.6 折叠: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3.7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8 破裂: 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3.9 夹伤: 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3.10 驱动装置: 玩具各连接部件的总成,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是可动且靠电力驱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动装置.3.11 边缘: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一条长度超过2.0cm的线.3.12 膨胀材料: 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3.13 紧固件: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3.14 填充料: 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料.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cm,仅依靠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在尤其是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送装置.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 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3.17 功能性玩具: 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3.18 绒毛: 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3.19 手握玩具: 明显地设计发声音并供用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及玩具为药帽,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3.20 铰链线: 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A=Space betweenAssembled edgesLidBox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图1 铰链线3.21 大型笨重玩具: 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2或体积超过0.08m3(不计小型附属物体积),或质量为4.5Kg或以上的玩具.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外边所得直线围成的面积.3.22 最大鞍座高度: 从地面到座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支柱设在最低插入标线.3.23 搭接: 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3.24 包装: 购买玩具时,玩具所有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3.25 纸: 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3.26 颗粒: 肯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乙烯),但不包括纤维类材料.3.27 塑料薄膜: 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包装材料的薄的塑料膜.3.28 弹射物: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3.29 蓄能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弹射物的玩具.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3.31 摇铃: 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童或其他人摇动的玩具.3.32 可移取部件: 供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3.33 软体填充玩具: 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性材料填充的,可以用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3.34 碎屑: 带锐利尖端的碎片.3.35 弹簧3.35.1 螺旋形弹簧: 具有线圈形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图2 螺旋形弹簧图3 盘簧3.35.1.1 压缩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压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3.35.1.2 拉伸弹簧: 当对弹簧施加的拉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3.35.2 盘簧: 发条式的弹簧. 见图3.3.36 挤压玩具: 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发声的发声部件的柔软玩具,且明显地设计成当挤压时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3.37 桌上及地面玩具: 在桌上及地面使用的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形笨重玩具.3.38 出牙器: 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3.39 工具: 螺丝刀,硬币或其他能用来打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4 总的要求注: 科体字的定义见条款3.其他信息见附录C.4.1 材料(见C.2)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4.2 组装(见C.3)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作为主要娱乐的玩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4.3 软性塑料薄膜(见C.4)具有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 无衬底的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当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进行测试时,应具有平均厚度0.038mm或以上.b)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得在任何面积为 300mmX300mm的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c)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充气).4.4 玩具袋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的方法.4.5 玻璃(见5.8和C.5)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a) 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仪器中的玻璃).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4.6 膨胀材料(见C.6)4.6的要求不适合于会增长配套元件中的种子.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物件圆筒时,其进行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4.7 边(见C.7)可触及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8.11的测试(锐利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对边缘进行评估以决定该边缘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他类似材加以保护.b)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a).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的毛剌.软性聚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剌.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警告.4.8 尖端和金属丝(见C.8)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 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尖端,假如尖端不能通过该测试,则应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来评估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的薄片, 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c)含有易弯曲金属丝的玩具以及含有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体填充玩具中)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试验时应不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4.9 突出部件(见C.9)以突出形式出现并能对儿童构成剌伤危险的管子和钢性部件应加以保护.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该保护应不能取下. 玩具雨伞辐条的未端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被取下,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端)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未端不能测出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该保护如上所述被取下,则辐条的最小直径应为2mm,其未端应无毛剌并且是光滑,圆形和几乎球形的.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C.10)4.10.1的要求不适于潜在座位表面宽度小于140mm玩具.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装置和至少一个的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当玩具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其锁定装置无一失效或脱锁.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 ,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假如其中一个锁定装置没有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注1: 部分竖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竖起.注2: 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图4 手推车b) 玩具推车的童车,其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所造成的危害,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销.在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以及锁定装置或安全销不应失效或脱锁.假如没有将锁定装置锁上而能部分竖起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见注1).注3: 条款b)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5的说明.c) 在其他可折叠玩具(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叠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1) 一个安全销或锁定装置.在进行8.18.3(其他可折叠玩具)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其锁定装置也不效或脱锁;以及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 的空隙.d) 不是上述条款a),b),或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儿童重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滑动机构时,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能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4.10.2 驱动装置(见C.11)4.10.2a)和b)的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足够力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件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a) 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撞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c) 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直接间隙,假如可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不应可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4.10.3铰链(见C.12)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分质量小于250g 时,本要求不适用.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上装配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4.10.4 弹簧(见C.13)弹簧应符合下述要求:a)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取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时其两相邻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的弹簧或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触及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力, 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 4.11 口动玩具(见C.14)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b)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8.4(拉力试验)测试后脱落,则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c)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中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耐力试验)时,不得松动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物件.d)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4.12气球(见4.3和C.15).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附有警告用语(见7.3)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是用天然乳胶制造的.4.13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阻)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Ω/cm.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0).4.14 封闭式玩具4.14.1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C.17)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3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的具,必须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在15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文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文

1. 范 围
•玩具:
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 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 何产品或材料.
2. 参考文件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材 料
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清洁无污染(目视)。
4.2 组装
a. 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
适合于 每一个部件及 组装好了的玩具。
b. 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 适合于已组装好的玩具
b. 口动玩具中不可拆下的吹口,按浸水测试,扭力测试及 拉力测试,不得产生小部件。
c. 口动玩具内若含有松动的物件,按口动玩具的耐用性测 试时,不得产生小部件。(在5秒内以295 10cm3 的气流 量交替吹,吸玩具,并重复10次)
d. 安装在气球中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吹口必须符合a和b要 求
4.12 气球
6N±0.5N applied to the mandrel axis 90º±5 º
锐边测试器

4.8 尖端和金属丝
a. 玩具中不应存在锐利尖端
b. 玩具中功能性的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的儿童玩 具上,但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提醒使用者注意锐 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
c. 用于弯曲的金属丝以及起支撑或固定形状的金属 丝,按照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测试时,应不断 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
b. 可接触到的螺旋拉伸弹簧在受到40N拉力时,其相邻两 弹簧圈之间的间隙不能大于3mm,(不适用于超过弹性范 围的弹簧)。
c. 可接触到的螺旋压缩弹簧如果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外力, 则在静止时相邻两弹簧圈之间的间隙不能超过3mm,(不 适用于超过弹性范围的弹簧)。
4.11 口动玩具
a. 口动玩具及口动玩具中可卸下的吹口不能是小部件。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A1:2018目录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A1:2018目录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A1:2018目录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1:2014+1.范围 (A.2)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包括:4.1 材料清洁度 (见A.3)4.2 装配 (见A.4)4.3 柔性塑料薄膜 (见A.5和A.16)4.4 玩具袋4.5 玻璃 (见5.7和A.6)4.6 膨胀材料 (见A.7)4.7 边缘 (见A.8)4.8 尖端和金属线 (见A.9)4.9 突出部分 (见A.10)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包括: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 (见A.11)4.10.2 驱动机构 (见A.12)4.10.3 铰链 (见A.13)4.10.4 弹簧 (见A.14)4.11 用于放入口中的口动玩具和其他玩具 (见A.15) 4.12 气球 (见4.3和A.16)4.13 玩具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索 (见A.17)4.14 封闭式玩具,包括:4.14.1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 (见A.18)4.14.2 面罩和头盔 (见A.19)4.15 用于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包括:4.15.1 由儿童或其他方式推动的玩具4.15.2 玩具自行车 (见A.20)4.15.3 摇马和类似玩具 (见A.21)4.15.4 非儿童驱动的玩具4.15.5 玩具滑板车 (见A.49)4.16 重型静止玩具4.17 弹射玩具,包括:4.17.1 一般要求4.17.2 所有类型的射弹玩具4.17.3 具有储存能量的弹射玩具4.17.4 某些没有储存能量的射弹玩具4.18 水上玩具和充气玩具 (见A.23)4.19 玩具专用火药帽和使用火药帽的玩具 (见A.24)4.20 声响玩具 (见A.25),包括:4.20.1 平均声压级的曝光类别4.20.2 发射声压级限制4.21 带有非电热源的玩具4.22 小球 (见5.10和A.48)4.23 磁铁 (见A.51),包括:4.23.1 一般要求4.23.2 用于8岁以上儿童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以外的玩具4.23.3 这是一款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

欧洲标准EN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欧洲标准EN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用说明

欧洲标准EN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说明欧洲标准EN 71玩具安全警告和使⽤说明(见A.33)1.1 ⼀般要求注:提醒本欧洲标准的使⽤者在每个国家有法定要求。

对于欧洲联盟,请注意——玩具必须按照1988年5⽉3⽇发布的欧共体委员会指令88/378/EEC有关玩具安全所描述的基本安全要求,附有合适的清晰的警告标识以减少玩具使⽤中产⽣的潜在危险(指令在1988年7⽉16⽇EC No.L187的官⽅杂志上发表)。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993年7⽉22⽇欧共体委员会指令93/68/EEC给出了CE标记的法定要求。

具体情况请参见指令或相关国家法规。

1.2 不是供36个⽉以下⼉童使⽤的玩具(见A.34)1.2条款不适⽤于那些由于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信服的理由⽽明显地显⽰不适合于3岁以下⼉童使⽤的玩具。

不供3岁以下⼉童使⽤但可能对3岁以下⼉童有危险的玩具,应附有警告标识,例如:“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or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不适合36个⽉以下⼉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童”)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此项限制的特定危险。

注:“警告”这个词应放在句⾸。

在产品销售处的年龄警告应清楚易懂。

年龄警告标识应或者出现在玩具本⾝或者出现在零售包装上。

特定危险的说明可出现在单页宣传单或使⽤说明上。

年龄警告标识可⽤EN71-6中给出的符号代替。

1.3 乳胶⽓球(见4.12和A.16)乳胶⽓球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警告!未充⽓或破裂的⽓球可能对⼋岁以下⼉童产⽣噎住或窒息危险,需要成⼈监护,将未充⽓的⽓球远离⼉童。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玩具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玩具的种类和品牌不断增加,玩具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是确保玩具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其中的标志要求更是对玩具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标准,以及其对玩具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1. EN71标准概述EN71标准是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简称,它包括了玩具在设计、制造和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要求,旨在确保玩具不会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

该标准主要涵盖了玩具材料的安全性、机械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玩具标志的规定。

2. EN71标志的含义根据EN71标准的要求,每个符合标准的玩具都需要在其包装或产品上标示相应的标志。

这些标志包括CE标志、芳龄标志、警示标志等,它们都是玩具符合EN71标准的重要证明。

3. CE标志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也是符合EN71标准的玩具必须标注的标志之一。

该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洲经济区的相关法律要求,可以在这一范围内自由流通和销售。

对于父母来说,在购买玩具时要注意查看玩具上是否有CE标志,以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4. 芳龄标志根据EN71标准的要求,玩具的包装或产品上必须标注适合的芳龄范围,以便消费者选择适合孩子的玩具。

芳龄标志的设置不仅考虑了不同芳龄段儿童的生理和认知发展特点,还考虑了玩具本身的设计和材质特性,以防止儿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意外伤害。

5. 警示标志在EN71标准中,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警示标志,用于提醒消费者玩具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小零件警示标志、窒息危险标志等,这些警示标志的设置有助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导致意外伤害。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包括CE标志、芳龄标志、警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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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EN71-11998年7月关键词:玩具,塑胶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英文版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本欧洲标准化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洲标准委员会中央秘处:rue destassart , 36 B-1050 Bruaaels目录前言介绍1范围2参考标准3定义4一般要求4.1 材料4.2组装4.3软性塑料薄膜4.4玩具袋4.5玻璃4.6膨胀材料4.7边缘4.8尖端和金属丝4.9突出部件4.10相对运动的部件4.11口动玩具4.12气球4.13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4.14关闭件4.15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4.16重型静止玩具4.17弹射物4.18水上玩具4.19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4.20音质4.21含有热源的玩具5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5.1 一般要求5.2 填充料5.3 塑料薄膜的附着性5.4玩具上的绳索5.5填充液体的玩具5.6秋千5.7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5.8玻璃和陶瓷5.9某些玩具的形状的尺寸5.10含有单纤维的玩具6包装7警告和使用说明7.1一般要求7.2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7.3乳胶气球7.4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5水上玩具7.6功能性玩具7.7功能性锐利边缘的锐利尖端7.8弹射物7.9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7.10玩具风筝7.11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7.12用于横跨在摇篮.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7.13填充液体的出牙器7.14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7.15音质7.16玩具单车7.17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7.18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8测试方法8.1一般测试要求8.2小物件圆筒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8.5跌落试验8.6倾翻试验8.7冲击试验8.8压力试验8.9浸泡试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8.11边缘锐度8.12尖端锐度8.13金属丝的挠曲性8.14膨胀材料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8.17口动玩具的耐久性8.18折叠或滑动装置8.19绳索的电阻8.20绳索的厚度8.21静态电流8.22动态电流8.23稳定性8.24秋千及似玩具的强度8.25动能的确定8.26塑料薄膜8.27硼硅玻璃8.28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孔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8.30刹车性能8.31声压水平测定8.32升温测量附录A(规范) 特定设计作于玩具上的炸药帽的要求附录ZA(参考)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规定的条款式附录B(参考)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参考) 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附录D(参考) 文献目录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本部分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其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N71本部分生效日起三年后将使用更严格的发声要求;-----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附录A(标准) –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附录ZA(说明) –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条款;-----附录B(说明) –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说明) –背景和基础理论;-----附录D(说明) –文献目录.注: 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介绍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第二部分: 燃烧性能;-- 第三部分: 某些元素的转移;-- 第四部分: 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 第五部分: 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 第六部分: 年龄警告标签的图示符号.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 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发育情况.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1范围EN71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或太小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和抱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体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的标签规定了要求.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N50088“电子玩具安全”.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 圣诞节装饰品(参看C.1);--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运动器材;--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品;-- 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参看C.1);-- 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 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 烟火,包括火药帽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火药帽;-- 投掷器和弹射器(参看C.1);--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 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 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元件的产品;-- 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 玩具蒸气机;-- 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 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 婴儿奶嘴(咬啮器);-- 武器仿真品;-- 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同时,在执行本标准时,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 漂浮用的臂圈(参看C.24);--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 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筋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 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2参考标准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了一些其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资料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时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志准.IEC 60126 : 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中来测量助听器的IEC标准连接器IEC 60318 : 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IEC 60651 : 1979 声级计IEC 60804 : 1985 累计–平均声计PrEN ISO 868 : 1997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硝氏硬度)EN ISO 3744 : 1994音质–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EN ISO 3746 :1995音质-- 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 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ISO 4287 –2 :1984 表面粗糙度–术语汇—第二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ISO 4593 :1993 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机械扫描手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 6508 :1986 金属材料–刚性试验–洛氏硬度试验(等级A-B-C-D-E-F)ISO 7619 :1986 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EN ISO 11201 :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现场测定方法EN ISO 11204 :1995 音质-- 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法3定义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3.1 可触及: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3.2 水上玩具: 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 3.3 衬里: 贴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3.4 毛剌: 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3.5 近耳玩具: 明显地设计来发声,并且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其离最贴近耳朵的该类能被放在耳边的玩具发声部件的距离为 2.5cm.例如:听筒上有响铃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带耳机的玩具.3.6 折叠: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机构折叠.3.7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8 破裂: 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3.9 夹伤: 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3.10 驱动装置: 玩具各连接部件的总成,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是可动且靠电力驱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动装置.3.11 边缘: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一条长度超过2.0cm的线.3.12 膨胀材料: 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变大的材料.3.13 紧固件: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3.14 填充料: 供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料.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cm,仅依靠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在尤其是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送装置.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 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3.17 功能性玩具: 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3.18 绒毛: 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3.19 手握玩具: 明显地设计发声音并供用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及玩具为药帽,但不包括近耳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3.20 铰链线: 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A=Space betweenAssembled edgesA=Space between assembled edges 图1 铰链线3.21 大型笨重玩具: 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 2或体积超过0.08m 3(不计小型附属物体积),或质量为4.5Kg 或以上的玩具.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外边所得直线围成的面积.3.22 最大鞍座高度: 从地面到座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支柱设在最低插入标线.3.23 搭接: 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3.24 包装: 购买玩具时,玩具所有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3.25 纸: 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 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3.26 颗粒: 肯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乙烯),但不包括纤维类材料.3.27 塑料薄膜: 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包装材料的薄的塑料膜.3.28 弹射物: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3.29 蓄能弹射玩具: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弹射物的玩具.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 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3.31 摇铃: 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童或其他人摇动的玩具.3.32 可移取部件: 供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3.33 软体填充玩具: 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性材料填充的,可以用Hinge line BoxLid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3.34 碎屑: 带锐利尖端的碎片.3.35 弹簧3.35.1 螺旋形弹簧: 具有线圈形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图2 螺旋形弹簧图3 盘簧3.35.2 盘簧: 发条式的弹簧. 见图3.3.36 挤压玩具: 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发声的发声部件的柔软玩具,且明显地设计成当挤压时发出声音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3.37 桌上及地面玩具: 在桌上及地面使用的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形笨重玩具.3.38 出牙器: 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3.39 工具: 螺丝刀,硬币或其他能用来打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4 总的要求注: 科体字的定义见条款3.其他信息见附录C.4.1 材料(见C.2)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4.2 组装(见C.3)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作为主要娱乐的玩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细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4.3 软性塑料薄膜(见C.4)具有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b)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得在任何面积为300mmX300mm的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c)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充气).4.4 玩具袋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封口的方法.4.5 玻璃(见5.8和C.5)在下列情况下,可触及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a) 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例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仪器中的玻璃).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4.6 膨胀材料(见C.6)4.6的要求不适合于会增长配套元件中的种子.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物件圆筒时,其进行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4.7 边(见C.7)可触及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8.11的测试(锐利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对边缘进行评估以决定该边缘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他类似材加以保护.b)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a).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的毛剌.软性聚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剌.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警告.4.8 尖端和金属丝(见C.8)金属丝和可触及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 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尖端,假如尖端不能通过该测试,则应从玩具的可预见使用方面来评估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用作导体的薄片, 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c)含有易弯曲金属丝的玩具以及含有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体填充玩具中)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试验时应不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4.9 突出部件(见C.9)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被取下,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端)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未端不能测出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该保护如上所述被取下,则辐条的最小直径应为2mm,其未端应无毛剌并且是光滑,圆形和几乎球形的.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4.10.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C.10)具有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装置和至少一个的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当玩具竖起时至少有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 ,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被认为是一个锁定装置.注1: 部分竖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竖起.注2: 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图4 手推车b) 玩具推车的童车,其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他构件所造成的危害,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销.注3: 条款b)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5的说明.c) 在其他可折叠玩具(如熨衣板,折叠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叠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1)锁;以及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 的空隙.d) 不是上述条款a),b),或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儿童重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叠或滑动机构时,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 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能插入12mm 直径的园杆.4.10.2 驱动装置(见C.11)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a) 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撞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露出可触及的锐利边缘movement(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害.c)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直接间隙,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不应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分质量小于250g时,本要求不适用.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在铰链上装配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园杆则也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园杆.4.10.4 弹簧(见C.13)弹簧应符合下述要求:a)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取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时其两相邻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的弹簧或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触及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力, 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时,应不可触及.4.11 口动玩具(见C.14)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b)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8.4(拉力试验)测试后脱落,则按8.2(小零件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c)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中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耐力试验)时,不得松动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物件.d)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4.12气球(见4.3和C.15).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附有警告用语(见7.3)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是用天然乳胶制造的.4.13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阻)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Ω/cm.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0).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3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的具,必须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在15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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