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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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经讨论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以人民币为基价的涉外专利代理统一收费标准。

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05年5月13日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75号公告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官费)涉外统一收费标准(服务费)¥¥(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50101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 950102PCT申请费(含印刷费)5000 950103分案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500201申请费3600 500202分案申请费3600 500203PCT申请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500301申请费2800 500302分案申请费28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115维持费(每年)27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107实质审查费1300(四)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108复审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300206复审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300303复审费36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404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7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403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70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405优先权要求费a)单项优先权要求费540 b)多项优先权每多一项要求费36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418恢复权利请求费220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110无效宣告请求5800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208无效宣告请求4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305无效宣告请求45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1.发明专利255109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2.实用新型专利 205207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3.外观设计专利205304专利证书费(包括印刷费和印花税)700(十三)附加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409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7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第二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700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105,205超过10项,每项50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104,204超过30页,每页自定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104,204超过300页,每页自定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5005.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增加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每项14006.递交遗传资源披露登记表按照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小时收费7.递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1300(十四)年费1.发明专利 1-3年 900116第1-3年450 4-6年1200116第4-6年540 7-9年2000116第7-9年630 10-12年4000116第10-12年720 13-15年6000116第13-15年810 16-20年8000116第16-20年900 117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2.实用新型 1-3年600209第1-3年450 4-5年900209第4-5年540 6-8年1200209第6-8年630 9-10年2000209第9-10年720 210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306第1-3年450 4-5年900306第4-5年540 6-8年1200306第6-8年630 9-10年2000306第9-10年720 307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450实用新型检索费2400213 900 106请求提前公布申请630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一)传送费500 自定(二)检索费1500 自定附加检索费 1500 自定(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150 自定(四)初步审查费 1500 自定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自定(五)单一性异议费200 自定(六)副本复制费每页2 自定(七)基本费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自定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自定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自定(十一)手续费1083 自定(十二)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专利代理机构出险后,应在得知或确认索赔金额与处理方式后24小时内向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处理方式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与其委托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有效的赔偿协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评估、仲裁、诉讼处理结果等保险公司认可的方式。

报案电话专线:010-5869 1896-626
(二)填写出险通知书
专利代理机构需按《出险通知书》格式填写通知书,尤其是“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经过”要详细描写清楚,“估计损失”在没有得到详细的索赔金额时可以暂不填写,整体填写完成后发送到理赔服务邮箱。

理赔服务邮箱:(不区分大小写)
(三)提供理赔材料
索赔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确认委托关系成立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书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人的委托信函及代理机构的确收函等;
3、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
4、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5、能够确定专利代理机构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公司同意,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索赔报告、损失清单等。

6、专利代理机构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出险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案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案例
下面以案例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释
(一)专利代理机构流程管理失误
案例一
2015年3月10日某专利放弃案
案件经过
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因专利代理机构未将国家知识产权 局2013年12月5日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和2014年4月28日发 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转发给委托人,导致委托人 的该专利申请在中国丧失了专利权。2015年初委托人在监控 案子时发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该专利申请是视为放弃 状态,于是询问专利代理机构。经查发现是专利代理机构在 专利管理流程中建立了一个错误的结案程序,致使该专利申 请为放弃状态。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出险通知书后,经多 次与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及见面沟通赔案事宜, 于2016年9月20日将最终定损金额11.4万元反馈给出险专 利代理机构,2016年12月26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按要求 将相关材料盖章后反馈至保险公司,2017年3月21日,保险 公司赔付,此案已结。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该专利代理机构没有第一时间报 案;其次,法院调解书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依据,要求 该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损失20万元的资料。
案例总结
通过此案的理赔工作,已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未在第一时 间进行报案,未在保险公司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工作,因 此保险公司对于该案的赔款金额无法确定。虽然中汇国际在 后期与保险公司积极协商处理,但仍要提醒专利代理机构注 意以下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2月8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出险 通知书。根据出险通知书描述,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专利代理 机构的经办人存在“故意行为”的可能性,需要出险专利代 理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在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将提交的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材料中原“实习证明”用“实施意见”中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替换。

因此,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须提交新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

该表请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的“行业管理”中“办理执业证有关表格(表五: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进行下载。

请相关人员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写,填写后与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其它材料一并交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实习期应当在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开始。

因此,2010年12月11日之后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人员的实习备案具体日期的起算方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前上报备案的,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的日期起算;2、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后上报备案的,按照实际上报备案的日期开始起算。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每月将核准后的实习备案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该项工作自2011年4月开始,有关人员需要查询实习备案核准信息的,请登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在“行业管理”栏目中查询。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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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

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
——结束——。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托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公正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亮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恳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创造人、设计人供应专利代理救济服务。

鼓舞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救济工作。

第七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便利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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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公布日期】2014.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
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

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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