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2023年案件主办人制度

2023年案件主办人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司法领域中逐渐被引入。
案件主办人是指负责主持和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将对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案件主办人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传统的法官制度下,法官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导致案件审理的速度较慢,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
而引入案件主办人制度后,案件主办人将承担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法官只需对案件进行监督和指导,能够更加集中精力解决复杂、重要的案件,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案件主办人制度将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案件主办人作为案件审理的负责人,负责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他们将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展进行及时掌握,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问题,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案件主办人还需对其所负责的案件质量负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和合法。
第三,案件主办人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件主办人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证案件的公正、独立和中立。
案件主办人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样,不仅能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也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作为新的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案件主办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推动案件的审理工作。
总之,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将对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只有不断加强案件主办人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粮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熟悉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三)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制度上墙、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公示的,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八条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三篇)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1(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32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5日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粮食、农业、发改、编办、财政、物价、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供销、农机、气象、农业发展银行来宾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的目标,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2年以上;(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应履行的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七)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是指在某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一个人或一组人负责主持和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案件主办人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统筹安排案件的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工作,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少因多人协作而产生的问题和延误。
通过确定一个具体负责人,可以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案件的全面把控和快速反应。
同时,案件主办人还有责任为案件相关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领域都有应用。
在司法机关中,案件审判人员或检察官通常会担任案件的主办人,负责处理案件的各项工作。
在执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通常会指定专门的人员担任案件的主办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明确主办人的权责和职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主办人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此外,还需要与其他相关人员和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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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单位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执法单位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单位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单位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单位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单位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来宾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