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任保兴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录1、总则2、设计与施工3、质量验收4、使用、维护和拆除5、监督管理6、附则附表附图前言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2 设计与施工2.1 围挡设计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杭建工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2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和工地整体形象,营造浓厚亚运氛围,围绕“美丽杭州迎亚运”环境整治长效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1.全市城区范围内发文之日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创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德、淳安、桐庐参照执行。
2.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萧山区等亚运场馆周边及重点区域范围内,且2023年6月30日后拆除围挡的在建工程。
二、实施时间1.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符合上述实施对象第2条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提升工作。
三、提升标准围挡提升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选择安全可靠度高的结构形式和结构材料,增强使用安全性能和防御台风的能力,应结合亚运氛围营造和杭州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特征,注重城市美学,实现围挡风格与所属区域性环境协调一致,使围挡成为城市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1.结构安全可靠。
围挡提升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受力验算、抗风力等荷载验算等内容,基础和材质必须安全可靠,具备防御台风能力,确保使用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留存验收记录。
2.公益宣传合规。
房屋建筑工程围挡公益广告必须占围挡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应全部设置公益广告。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热门城市:巴彦淖尔律师赤峰律师东莞律师廊坊律师乌兰察布律师金昌律师钦州律师日喀则律师漳州律师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着百姓的安居乐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安全的工作环境才会有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
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杭州市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市政工程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 号
2005 年 9 月 1 日
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2006 年 3 月 1 日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5 号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
安监总厅应急〔2016〕74 号
2016 年 7 月 22 日
6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办函〔2005〕37 号
2005 年 5 月 14 日
7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
安监总应急〔2017〕107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指南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
2013 年 10 月 25 日
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2015 年 7 月 23 日
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2015 年 7 月 23 日
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工作的意见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围挡 杭建工发〔2017〕111
宣传的通知》
号
2017 年 3 月 21 日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 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杭建工发〔2011〕531
2011 年 11 月 24 日
知》
号
4
《关于切实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 杭建工发〔2017〕6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
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和石棉瓦屋顶。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
第九条临时用房采用活动板房的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三、临时用房及围挡施工
第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应合理选址,避开强风口、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和危房影响范围,并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
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当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并不宜与深基坑或高墙紧邻;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同时应与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应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
所采用原材料、构配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技术交底。
砌筑砌体临时用房和围档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搭设活动板房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资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搭设前应对结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灰尘、杂物等清理干净。
当结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重新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基础周边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的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分隔。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集中搭设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拆除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人工拆除砌体临时用房及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四、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房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不得随意开洞、打孔,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
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的各类材料、设备和临时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m的广告或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
并应严格按照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的规定,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使用及维护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审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其中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旧房改善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庭院改造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前,由被拆迁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所在地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单位重新提交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管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扣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