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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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是确保宠物饲料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宠物的营养和健康。

以下是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1. 生产环境 Related to Production Environment- 生产环境应该保持整洁,应该有定期清洗和消毒的计划。

- 生产环境应该安装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流通,避免宠物饲料受到污染。

- 生产环境应该定期开展空气质量和悬浮微粒的检测,确保环境达到标准。

2. 生产原料 Related to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原料应该符合相关标准,没有沉积、异物和附着,做到纯天然、无污染。

- 生产原料应该有相关检测证明,检测合格才可使用。

- 生产过程中应该避免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和添加剂,不得使用已过期或腐烂的原料。

3. 生产流程 Related to Production Process- 生产流程应该标准化,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操作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生产流程应该有相关记录,可追溯性。

4. 包装储存 Related to Packaging and Storage- 包装材料应该保证无毒无害。

- 包装材料应该完好无损,避免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储存环境应该干燥、通风,避免潮湿、霉变等情况。

-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避免与污染物接触。

综上所述,以上是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确保宠物食品的安全和健康,让我们的宠物能够享受到最好的营养。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以卫生指标为重点,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12月龄以下为幼年期猫,大于12月龄为成年期猫。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

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

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

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

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农业部关于征求《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农业部关于征求《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农业部关于征求《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09.04.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
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和饲料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起草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

现将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类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使用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4月27日前反馈至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黎文、杜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31室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信箱:********************
附件:《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

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按照畜禽水产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管理要求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五、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明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可以标示营养性添加剂品种名称,也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对照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对照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对照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前期对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学习,本次特制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前稿)与正式版(以下简称正稿)的对照表加以区分,旨在将变化较大部分做一列出对比,以便更易深刻理解、掌握正式版。

笔者认为总体没有大的改变,主要改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要求上的些许改变:如严格了企业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去除采购合同的
要求。

2、正稿取消一些较难达到的要求,同时更为明确、合理:比如亚硒酸钠危险品可以放
置于危险品库,也可以放置于危险品柜;取消成品垛位卡的要求;各项制度中直接做相关记录的要求。

3、去除征求意见稿的重复、错误之处,总体行文更为流畅。

例如:前稿的生产操作规
程和生产记录表单分别穿插性的列在各条,而正式稿集中在十五条、十六条中提出。

由于个人理解及时间、精力关系,难免有疏漏谬误之处。

请查阅指正。

最终还需全面。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12.03.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组织起草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定该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二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原料采购与管理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

如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制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名称、产地等信息;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等。

三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

如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规范性技术文件;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等。

四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

如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年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等。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宠物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宠物饲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宠物饲料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宠物饲料产品质量,推动宠物饲料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宠物饲料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

第二章标准体系第七条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料。

(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宠物饲料。

(三)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宠物饲料。

(四)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宠物饲料。

第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宠物饲料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饲料原料的质量要求;(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三)饲料产品的营养成分;(四)饲料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要求;(五)饲料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六)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方法;(七)饲料产品的安全评价方法。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宠物饲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原料;(三)使用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六)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生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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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征求
意见稿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以卫生指标为重点,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2
犬猫幼年期和成年期划分
一、犬的幼年期和成年期按下表划分
犬幼年期和成年期划分
二、12月龄以下为幼年期猫,大于12月龄为成年期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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