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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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____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____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____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____分钟准时阅片。

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

5、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为防止漏诊,尽量减少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流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殊阳性发现,更正报告并签字。

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所有报告必须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1、医师必须正确掌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须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并签定《特殊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使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须进行点过敏试验,并注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放射科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科室之一,是进行放射治疗和检查的地方。

但是,放射科涉及到射线辐射,这种辐射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放射科必须有完善的防护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医院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放射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辐射的基本知识、辐射的危害、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

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以提升其辐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其次,需要建立辐射监测体系。

医院应当配置专业的辐射监测设备,在放射科和周围区域进行辐射监测。

监测频率应当合理,能够及时发现辐射水平的异常变化。

医院应当建立辐射监测记录,及时记录辐射水平,以备查考。

再次,需要加强设备管理。

医院应当对放射科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医院应当制定设备管理方案,明确设备的检查周期和方法。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此外,医院还要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以明确责任。

最后,需要制定防护措施。

医院应当制定完整的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工作流程的制定、防护装备的配备、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等。

医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细化和完善防护措施,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总之,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是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健康的重要措施。

医院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纠正不足,加强管理。

同时,医务人员也应当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

DSA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DSA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介入科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惊醒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9、放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轮休、疗养等。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确保企业在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过程中不会对员工、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同时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部门和员工。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需求,成立制度起草小组。

2、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政策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分析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制度内容。

3、起草制度,征求意见,修改定稿。

4、制度公布和培训,并组织实施。

5、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不断完善、修改。

四、制度名称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五、制度内容1、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1、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维护和废弃管理规定。

1.2、设立放射物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

1.3、设立放射物质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使用安全和符合规定。

2、放射防护规定2.1、员工接触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2、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员工遇到事故能够正确应对。

2.3、制定放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工作场所和公众安全。

3、安全事故处理规定3.1、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2、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时间和形式,并制定报告流程。

4、责任追究规定4.1、对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2、对放射物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进行问责追究。

六、责任主体1、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2、放射物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负责放射安全工作。

七、执行程序1、员工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接触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

2、放射物质安全管理员必须监督员工按照规定操作,确保使用安全。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辐射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依据:制度应当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辐射防护法》等。

2.组织结构:应明确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3.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测、记录等。

4.放射质量控制:规定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符合标准,且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一: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

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

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是保障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安全,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的一种管理制度。

以下是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合法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设备。

2. 资质与人员管理:设立专门的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管理机构,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可能存在的辐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4. 辐射安全设施:建立辐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屏蔽、辐射监测和紧急预案等,确保辐射源安全并避免辐射泄漏。

5. 工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错误的发生。

6. 辐射源管理与追踪:对辐射源进行管理与追踪,包括购进、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确保辐射源不会被滥用或流失。

7. 医学辐射防护:对医学放射诊断与治疗中的辐射工作进行防护管理,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暴露。

8. 安全培训与教育:开展定期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9. 事故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的最小损失。

以上是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实际情况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使用场景进行具体制定和落实。

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的安全,各放射诊疗科室应按照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要求,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

同时,科室应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正确使用放射防护用品,避免放射性损害。

为了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放射诊疗科室应对新进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用品使用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科室应建立记录,以备查阅。

在进行医疗照射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遵守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以保护受检者的健康安全。

为了确保放射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有效性,科室应建立放射防护用品档案,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编号,并定期检查清点表面有无撕裂、缺损等破损,表面有血迹、污渍应立即清洁。

放射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测,医院应随机抽取不同放射防护用品,并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只有经过合格检测后,放射防护用品才能使用。

放射防护用品的报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出现射线防护差异;防护层出现表面开裂、断离、破洞、折断等破损;保护层出现撕裂缺损等破损。

所有不符合标准的放射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以保证放射防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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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广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一)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预评价报告应如实描述评价项目的建设现状;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涉及敏感公众人群的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会可以邀请负责项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列席参与,行政机关参与人员不作为评审会专家成员,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将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与预评价报告一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防护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概述。

包括任务来源及目的、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

2.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址、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等。

工程分析:包括总平面布局规划、对新建建筑、利旧建筑、周边建筑、总图进行描述和介绍,主要技术方案及工作流程,防护设施布局概况及辅助设施等。

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1)辐射源项分析;(2)人员接触放射性危害情况:岗位、接触频率等。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依照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电离辐射警示标识、辅助卫生设施等进行设计,并附设计图;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

并对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包括对于预评价报告中针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要求,应分别描述落实、部分落实、不落实情况,落实的措施应描述防护设施及所在位置。

部分落实、不落实的措施,应描述理由,或说明取代方案。

5.预期效果评价。

结合现有同类项目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预测建设项目建设投入使用后工作场所中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预评价及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辐射源项、防护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评价。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时需要的现场审核内容一并纳入,通过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在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不再进行现场审核。

竣工验收有关文书内容应明确项目性质、装置名称、型号、类别、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主要参数和所在场所。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放射诊疗项目的辐射源项、布局、防护设施和诊疗设备。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核实相应资质证书,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提供备案凭证。

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任务完成时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测时,医疗机构应核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现场检测(调查)人员能力证明,留存复印件和现场检测(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新证);(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场所或诊疗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向许可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十四条已获得许可的放射诊疗设备需置换,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向许可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一)拟置换设备与原设备为同类设备;(二)拟置换设备的主要参数要求的屏蔽防护要求不得高于原屏蔽防护设计或施工要求;(三)射线装置的主射线方向、中心位置未发生改变;(四)使用的场所和设备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放射诊疗设备变更);(二)原有设备和拟置换设备性能参数对比说明;(三)拟置换设备性能和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周期内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申请校验。

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校验);(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五)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的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六)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医疗机构应组织管理人员接受下列主要内容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一)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二)放射诊疗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放射诊疗管理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对本单位相关职能科室、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组织不少于每年2次的放射防护设施措施督导检查并做好记录和通报。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组织不少于每年1次的放射防护设施措施督导检查并做好记录和通报。

第十九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如下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一)放射诊疗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放射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放射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登记制度;(五)放射防护用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六)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监测方案;(七)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八)放射诊疗操作规程;(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放射诊疗应急处置预案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电离辐射危害警示标示,在放射诊疗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放射性危害告知,并设置公告栏,公告该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其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设备性能检测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设备性能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放射卫生档案。

对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稳定性检测,超期未进行状态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应当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

对暂停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做好登记工作,暂停使用超过一年的应当申请注销。

暂停使用超过3个月的放射诊疗设备,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状态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检者提供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等安全防护装置。

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组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及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且应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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