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守则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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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_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_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_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目的为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规范放射诊疗操作,防止辐射给人体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部门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科医师、技师、护士等。

制定程序1.相关部门起草制度草案;2.内部评审、讨论;3.征求意见,合并修改,形成定稿;4.经过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并发文发布执行。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制度内容一、放射诊疗操作规程:1.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流程;2.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源;3.操作前卫生消毒,进行急救准备,防止辐射泄露;4.操作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和辐射;5.完成操作后,清理现场,妥善处置废弃放射源及辐射污染物。

二、设备管理规程1.设备维护保养;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和考试合格;3.设备的初始校准、日常定期校准可靠、无误差;4.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并进行处理。

三、人员管理规程1.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和辐射;3.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1.放射诊疗部门主管领导对放射诊疗操作和设备管理负责;2.放射科医师对临床作业负责;3.技师、护士等对操作流程中的技术负责。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相应处理,严重违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管理制度经制定人员讨论,通过并于XXX年XX月XX日施行。

如对本制度有任何异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提高诊疗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包括放射科、核医学科、介入放射科等相关科室。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放射诊疗相关许可证件,具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条件。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健康权。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诊疗设备,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书和资格,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日志,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定期进行设备验收。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备故障排除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设备故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连续性和顺畅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放射诊疗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放射诊疗工作流程,包括患者预约、接待、检查、诊断和报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包括检查目的、操作步骤、辐射风险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放射诊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和诊疗过程,确保诊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放射诊疗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岗位,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测,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一、单位负责人为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第一责任人。

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预评、控评以及相关诊疗安全防护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关放射防护知识,正确认识电离辐射的危害和可防性,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实施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周期为30天—90天/次。

四、加强设备监测管理。

X射线诊断设备新安装后,应当经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外照射剂量检测。

按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各侧墙体、顶棚、防护门外侧等进行外照射剂量检测。

六、操作室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识,操作室门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确保正常工作。

应定期对射线装置进行维修与保养。

七、加强受检者防护安全管理。

受检者必须在指定地点排队候诊, X射线检查时只能一名受检者进入机房并做好防护,其他人员不得在机房内逗留,确需陪护的,陪护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对儿童和孕妇,非特殊需要应尽量避免X射线检查。

八、加强放射工作档案管理。

建立永久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九、落实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放射事故时,必须立即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当地环保、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报告。

十、增强防护意识,防止放射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放射诊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暴露风险。

(二)遵循医疗伦理和专业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三)依法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程序。

第五条放射诊疗设备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监测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放射诊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满足安全准入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性评估,确保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辐射危害。

第九条放射诊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范,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前,医务人员应通过询问患者的相关信息了解其病情、检查目的及对诊疗过程的了解,告知患者有关的辐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

第十五条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控制辐射剂量,减少辐射暴露量,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放射诊疗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意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守则DR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守则DR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守则DR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管理,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放射诊疗科,并配备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防护检测和维护。

第四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放射诊疗的操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放射诊疗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

第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和信息化系统,确保患者的相关数据得到妥善保存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并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配备专业的放射防护用品,并对工作人员重要部位提供防护设备。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清晰的工作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和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定期的质量评估制度,对放射诊疗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提升。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会议和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配备合格的质控人员,负责日常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提升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配备充足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及时将放射诊疗结果告知患者,并定期进行随访。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放射诊疗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医务人员的安全,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管理、操作、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应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

第四条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和部门的职责,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全程管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放射科是放射诊疗活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放射科应设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放射诊疗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放射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第九条放射诊疗操作应按照放射诊疗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和医务人员说明放射诊疗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取得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和同意。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和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后,应对放射诊疗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及时向临床科室和患者反馈。

第四章放射诊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放射科应定期进行放射诊疗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放射科应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放射防护和辐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科室及相关科室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以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健康为优先考虑,确保高质量的放射诊疗服务。

第五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强化标本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人员管理第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执业,未经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开展放射诊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保留必要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确保医疗活动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装备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放射诊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制度。

第十四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质控,确保设备的检测准确度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要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效果。

第四章放射诊疗管理第十六条医院放射诊疗活动应按照医师处方进行,严格控制放射剂量和照射范围,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系统,监测患者接受的放射剂量,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系统,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确保放射诊疗的效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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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文件XX [XXXX]XX号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放射医生职责》《DR操作规程》XXXXXX年XX月XX日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XX年XX月XX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应急组织及职责: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XXX(电话:XXXX),副组长:XXX(电话:XXXX),成员:XXX(电话:XXXX)。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1、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电话号码:12369)、卫生部门(电话号码:96301)和公安部门(电话号码:110),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2、立即转移受照人员,安排人员就医,送至xx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方可解除应急预案。

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XXXXXX年XX月XX日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XX区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XX区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单位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XXXXXX年XX月XX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1、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指放射科从事放射诊断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断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断工作。

4、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上。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1/4时,必须由医院放射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办公室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相关资料,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XXXX XXX年XX月XX日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断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在各机房门口设置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断工作场所等候区域显眼位置设置载明辐射对健康影响的“电离辐射危害告知标牌”。

3、对孕妇实施X射线检查必须受检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才可进行。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带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是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每次检查实施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摄影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以及辐射剂量。

四、监督检查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季一次对放射科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XXXXXX年XX月XX日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一、流程: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尽可能快的完成X射线诊断工作。

二、技术质量:参照《浙江省放射科管理与技术规范》1、每天检查机器设备运作是否正常,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行。

2、定期(每周)检查X射线机和辅助设备的匹配关系,保障胶片图像的清晰。

3、熟悉X射线机的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实践活动。

4、检查病人必须遵守放射诊疗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和患者的剂量约束及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5、对每位患者,尤其是特殊患者,如孕妇、小孩等事先告知放射辐射的危害,防止不正当的放射事件发生。

6、对每一位患者的检查,要做好仔细检查校对,降低废片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每周对图像的质量进行抽查评价,促进图像质量的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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