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

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一、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1.分级授权制度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为初级放射诊疗医师、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和高级放射诊疗医师三级。
初级放射诊疗医师承担基础放射诊疗工作,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在初级基础上增加高难度病例的诊疗能力,高级放射诊疗医师则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资质评定和晋升考核放射诊疗医师的分级应根据其执业年限、学历背景、专业技术能力和临床经验进行评估。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评委会,由专家组成,对放射诊疗医师进行资质评定和晋升考核。
晋升考核应以综合评价为主,包括学术成果、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授权权限和责任不同级别的放射诊疗医师应具备不同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初级放射诊疗医师可以执行常规放射诊疗工作,如X光摄影、CT扫描、MRI等;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可以负责较复杂的放射诊断工作,如核医学检查、介入介出手术等;高级放射诊疗医师则负责较高难度病例的放射诊断和治疗工作,如肿瘤放疗等。
二、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程序1.提出申请:放射科医师根据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临床经验,向医院提交资格分级授权申请。
2.资格评估:医院评委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评估,包括学历背景、专业技术能力、临床经验等方面的考核。
3.资质认定:评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初步的资质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4.面试考核:申请者通过资质认定后,需参加面试考核,包括学术报告、临床技能演示、模拟病例讨论等环节。
5.综合评价:评委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资质分级,制定授权权限和责任。
6.发放资格证书:医院颁发相应级别的放射诊疗医师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记录。
7.定期复核:医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医师进行复核,评估其在临床工作中的表现和发展情况,以便调整分级和授权权限。
通过建立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放射科的人才队伍,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放射诊疗资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诊疗科室,包含放射科、核医学科、肿瘤科等。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质量优先、患者至上”。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剂量监测和记录制度,对放射诊疗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区域的辐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九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组织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放射诊疗人员具备辐射安全知识和技能,保持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依照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规程,确保诊疗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确保放射诊疗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沟通,提升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告知患者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反应,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妥当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看法。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放射机构许可证》(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治疗监管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治疗许可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2)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3)许可范围(复印件);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经舒名号123或诊疗科目登记,不得开展放射诊疗。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民办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流程,提高放射诊疗服务质量,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与资质第四条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五条我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放射诊疗设备与设施第六条我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放射诊疗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放射诊疗室应配备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风、防护帘等,以降低辐射暴露。
第四章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第八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操作的目的、过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患者安全。
第五章放射诊疗防护第十一条我院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操作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我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室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我院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放射诊疗前充分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我院应建立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旨在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放射诊疗服务。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X X 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院 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一节许可对象、条件与审批部门一、许可对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二、许可条件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报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的健康条件。
(六)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不同放射诊疗种类的部分执业条件归纳如表1表1 不同放射诊疗种类的执业条件三、审批部门不同种类放射诊疗项目的许可审批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四)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的放射诊疗项目范围如表2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范围第二节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申请资料,向相应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表2所示)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备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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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 X 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院 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医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