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制度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进行,并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安全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部员工,包含医师、技师、护士等。
3. 安全责任3.1 公司管理层负有最终的安全责任,负责订立和实施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3.2 各级主管和领导应当贯彻安全管理政策,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本制度。
3.3 全部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反有关放射诊疗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4.1 公司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放射诊疗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
4.2 新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必需经过审批程序,并由技术人员进行验证和培训。
4.3 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监测,确保其输出剂量符合安全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4.4 放射诊疗设备的运行条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标准,操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 辐射防护措施5.1 公司应建立辐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患者和公众的辐射剂量掌控在安全范围内。
5.2 员工必需参加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的考核。
5.3 公司应依据工作情况,合理布置放射诊疗区域,并建立辐射防护标识和警示标识,供应必需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4 放射诊疗期间,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围裙等。
5.5 辐射监测应定期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确保辐射剂量掌控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6. 废弃物管理6.1 公司应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放射废弃物安全处理和处理。
6.2 放射废弃物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和存放,禁止随便丢弃和私自处理。
6.3 公司应与专业单位合作,定期进行放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
7. 事故应急和报告7.1 公司应订立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识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法。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放射科所有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防护、管理等。
第二章诊疗工作管理第三条放射科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高诊疗质量;2. 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3.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诊疗效果;4. 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放射科诊疗工作流程:1. 患者就诊:患者到放射科就诊,由接诊医师询问病史、了解病情,确定诊断方案;2. 申请检查:接诊医师根据病情,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检查项目、注意事项,填写检查申请单;3. 检查操作:技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检查,确保检查质量;4. 结果报告:技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接诊医师,医师根据结果进行诊断;5. 治疗方案:接诊医师根据诊断结果,制定治疗方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6. 治疗实施:患者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技师协助医师进行操作;7. 治疗后随访:医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放射科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
第八条放射科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放射科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放射科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最新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必须遵守医疗伦理,遵循医学原则,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隐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科室负责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医院放射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放射设备管理第五条医院放射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正,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医院放射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明,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七条医院放射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医学指南和相关标准,按照医嘱执行,禁止擅自调整参数和操作方式,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医院放射设备的辐射防护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九条医院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执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医院放射设备的故障和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维护,保证设备修复后再次投入使用前经过检测验收。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医院放射诊疗操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操作,保证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避免操作失误。
第十二条医院放射诊疗操作前必须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确认患者身份和诊断需求,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诊疗操作必须选择合适的设备和参数,根据患者的情况和医嘱进行调整和操作,确保诊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院放射诊疗操作必须做好辐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避免辐射对人体造成伤害,提高放射诊疗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放射诊疗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医学指南和操作规程,禁止个人主观操作和草率行事,确保诊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放射科规章制度

放射科规章制度放射科规章制度1一、放射科工作制度为了强化本科室的科学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患纠纷的发生,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具体填写申请单,各种特别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
特别摄片和主要摄片,待观看片子前方可嘱病人离开。
3、重危或特别造影的病人,必需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伴随检查。
4、X线诊断要亲密结合临床。
进修或实习医生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5、X线片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由放射科登记、刻录光盘,统一保管。
6、每天集体读片,常常研讨诊断和投照的技术。
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当布置休假。
8、留意用电安全,严防过失事故,X线机要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二、X线摄影室工作制度1、每日上班后开机,开空调检查患者之前,先将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的状态下检查患者,机器显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修理情况应记录。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认真核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可科室,床号,住院摄片部位,检查号码是否正确,严防错号,重名重姓;应出去病人身上的金属物、膏药等物品,对检查又不明之处应按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医师或技师,或与临床医生取得联系。
3、摄影操作时,应留意四周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患者或疑心脊椎骨折的患者应有临床医师伴随,帮助移动患者和摆位,防止患者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4、患者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检查日期,特别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终签名。
5、非本机器操作人员未经答应严禁操作运用。
6、保持机房内的干净,下班前按时关机,关灯及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三、综合读片制度1、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每天组织全科医生读片。
2、由值班医师事先准备挑选前一天中较为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科教意义的病片3、读片时由值班医生汇报病例,作出初步印象,并提出需解决或存在的疑问。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医务人员的安全,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管理、操作、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应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
第四条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和部门的职责,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全程管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放射科是放射诊疗活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放射科应设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放射诊疗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放射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第九条放射诊疗操作应按照放射诊疗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和医务人员说明放射诊疗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取得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和同意。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和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后,应对放射诊疗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及时向临床科室和患者反馈。
第四章放射诊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放射科应定期进行放射诊疗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放射科应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放射防护和辐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放射诊疗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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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科(室)的诊疗活动,包括X线检查、CT检查、MRI检查、核医学检查等。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放射科、医学影像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放射科(室)应当设立负责人,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管理。
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六条放射科(室)应当配备充足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七条放射诊疗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进行,合理使用放射诊疗技术,避免不必要的放射暴露。
第八条放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有效。
第九条放射科(室)应当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保证放射诊疗质量。
第十条放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第十一条放射科(室)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对放射诊疗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放射诊疗质量。
第十二条放射科(室)应当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质量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放射诊疗质量。
第十三条放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对放射诊疗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减轻患者损失。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放射诊疗工作规程,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放射科诊疗规章制度

放射科诊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科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放射科医护人员,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背行为。
第三条放射科诊疗工作必须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准则,以患者利益为重要宗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放射科主任负责执行,相关医务人员要全面遵守。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放射诊疗安全规定第六条放射科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经验,持有效证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药品,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放射诊疗要格外慎重,确保其安全。
第九条对于放射检查的患者要详细了解病史,确保准确诊断,避免过度辐射。
第十条放射科医护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证诊疗质量。
第三章放射诊疗流程第十一条患者来诊后,需填写完整病史,医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相应的放射检查单,并安排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放射科医护人员要准确执行医生的检查要求,严格按照检查流程操作。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需及时整理、报告给医生,制作检查报告,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章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第十五条放射科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放射安全质量控制会议,总结工作,改进不足。
第十六条放射科设备和药品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医疗事故或差错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追踪处理,确保继续改进。
第五章放射诊疗纪律要求第十八条放射科医护人员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对于患者的隐私要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病情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纪律处分有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放射科主任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放射科工作起监督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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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规章制度【篇一:放射诊疗制度】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变动、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情况。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2013年4月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获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资质认证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
某某医院2013年4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度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本院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的人员。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检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公室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院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工作人员应至少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有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90天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某某医院2013年4月1、本院的放射诊疗设备和监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监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监测;(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监测仪表;(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别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5)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2、本院遵守与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3、本院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种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本院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时,制定周密计划,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5、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选择胶片,以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某某医院2013年4月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1.警示告示⑴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⑵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温馨提示语。
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之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2.屏蔽防护⑴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⑵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所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判断⑴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射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⑵不得将x射线检查列入婴幼儿及少年儿童检查的常规检查项目;⑶对育龄妇女腹部或者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当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⑷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⑸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⑹每次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篇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