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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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篇一: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

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自

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诊疗科

目登记,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

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

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变动、本周

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

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情况。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

2013年4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

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

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获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资质认证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

某某医院

2013年4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度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本院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的人员。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检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室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

用。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院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工作人员应至少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

结果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有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

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

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90

天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

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

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某某医院

2013年4月

1、本院的放射诊疗设备和监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监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监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监

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别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

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

使用、转让和出租;

2、本院遵守与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3、本院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种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本院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时,制定周密计划,采取严

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5、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选择胶片,以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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