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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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服务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和优化医院内放射诊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放射诊疗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2. 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1 医院放射诊疗服务的负责人为医院总经理,具体管理由院放射科负责。

2.2 放射科设有放射科主任、科室副主任、技师等岗位,并每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岗位评估。

3.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3.1 放射科设备的采购、更新和维护工作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管理要求。

3.2 放射诊疗设备必需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放射科主任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包含设备维护和修理、维护记录的填写和存档。

4. 放射诊疗工作流程4.1 患者接待:患者到达放射科,工作人员应热诚接待,完善患者信息登记,核对患者身份。

4.2 放射检查:依据医生开具的检查单,依照放射诊疗操作规程进行放射检查。

4.3 图像处理和报告撰写:放射科技师应将检查所得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图像报告撰写。

4.4 结果整理和报告:放射科医生负责对图像报告进行结果整理,并将诊断报告及时反馈给患者或提交给相关部门。

4.5 档案管理:对于每位患者的放射检查结果应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备份和安全性。

5.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5.1 医院将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放射诊疗质控体系,订立相应的质控方案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

5.2 放射科技师需要遵守放射诊疗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病人的安全和隐私。

5.3 放射科医生应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和培训,不绝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诊疗水平。

5.4 放射科应建立医学影像质量掌控体系,确保影像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6.1 放射诊疗工作涉及辐射安全,必需遵从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保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6.2 放射科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术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范本《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放射诊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暴露风险。

(二)遵循医疗伦理和专业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三)依法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程序。

第五条放射诊疗设备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监测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放射诊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满足安全准入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性评估,确保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辐射危害。

第九条放射诊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范,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前,医务人员应通过询问患者的相关信息了解其病情、检查目的及对诊疗过程的了解,告知患者有关的辐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

第十五条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控制辐射剂量,减少辐射暴露量,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放射诊疗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意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模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应依法遵循医学伦理、科学技术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放射诊疗应保障患者的权益,提供正确、及时、安全、有效的放射诊疗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接受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和管理台账,记录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报废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确保操作准确、迅速、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辐射泄漏和职业暴露。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校准放射诊疗设备,确保其准确度和工作稳定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放射诊疗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放射诊疗质量管控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活动,提高放射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服务进行质量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放射诊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放射诊疗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放射诊疗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放射诊疗事故应急设备和药品,及时处理放射诊疗事故。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体条件;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2.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4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3.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4.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5.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批准权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条件;第八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申报项目检测工作的需要;不同检测项目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第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四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六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第三章技术评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卫生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5或7名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省级或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3或5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专业组成应当能够满足技术评审的需要;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1名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在技术上对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技术评审要求附件3、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附件4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评审报告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5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第四章审核和批准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一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6;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重新申请资质审定;第二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7;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第二十四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8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第二十八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年检不予通过;第二十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样式3.技术评审要求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说明:(1)项目名称后带者为重点检测项目;(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应具备8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且必须具备开展γ刀、X刀与PET含PET-CT检测的设备条件;(3)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仪器设备条件;附件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样式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5.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6.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相关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技术评审要求一、程序和要求一考核样品的交接;技术评审专家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介绍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分工;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3.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和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三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应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四口试;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五模拟评价;申请单位提交模拟评价报告不少于2份;六检测能力考核;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七资料审查;由技术评审专家组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2.放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4.模拟评价报告书;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6.应审查的其他资料;八实验室考核内容;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4.样品保管;5.人员操作技能;6.技术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九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由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2.填写现场考核表,见附件4表1、表2;3.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评审结论并起草技术评审报告;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宣读拟定的技术评审报告;2.技术评审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二、结果判定1.每小项的技术评审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2.带“”号项为关键项,不带“”号项为一般项;3.结果判定标准见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附件4表3及说明;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1 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表2 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表3 评价资质判定标准说明:13项基本符合项按1项不符合项计算;2评价资质以外的其他评审结果判定可参考本标准并根据项数变化作相应调整;附件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编号:整改意见通知书:你单位受理编号为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已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本机关将终止审批;具体整改意见如下:卫生行政部门专用章年月日附件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卫技字第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技术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公章年月日批准的具体技术服务项目见副本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写说明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二、正本及副本第3页由发证机关盖章;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放卫技字第号”,其中第一个“”填发证机关省份简称,如“京”、“冀”等;卫生部发证,填“国”;其中第二个“”填发证年份,如“2012”;四、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乙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包括应用质量性能检测、个人剂量监测;五、副本第4、5、6、7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是/否”栏填“是”或“否”;六、副本第4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备注”栏填限制的项目;第1页使用说明一、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无效;二、本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及出租;三、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四、持证单位变更许可项目与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五、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第2页。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精选5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精选5篇】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精选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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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放射诊疗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科室及相关科室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以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健康为优先考虑,确保高质量的放射诊疗服务。

第五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强化标本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人员管理第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执业,未经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开展放射诊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诊疗人员要保留必要的病历和诊疗记录,确保医疗活动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装备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放射诊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制度。

第十四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质控,确保设备的检测准确度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要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效果。

第四章放射诊疗管理第十六条医院放射诊疗活动应按照医师处方进行,严格控制放射剂量和照射范围,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系统,监测患者接受的放射剂量,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系统,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确保放射诊疗的效果和安全。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放射科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放射科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技人员、护士、管理员等。

第三条放射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负责影像学检查和放射治疗工作,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放射科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应秉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放射科设立科主任,负责管理和领导放射科的工作。

第八条放射科设立副主任,协助科主任管理放射科的工作。

第九条放射科分为放射诊断科和放射治疗科,分别设立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科设立质控组,负责质量控制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放射科主任负责制定放射科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放射科的工作,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放射科副主任协助科主任管理放射科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诊断科主任负责组织和指导影像学检查工作,保障检查质量,提供准确的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放射治疗科主任负责组织和指导放射治疗工作,保障治疗效果,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五条质控组负责放射科的质量控制,定期开展质控检查,及时处理不良事件。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放射科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保障影像学检查和放射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严格保密,保障患者隐私。

第十八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按照医疗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患者相关资料,准确记录检查结果和治疗方案,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质量评价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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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
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
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
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 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 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XXX(电
话:XXXX),副组长:XXX(电话:XXXX),成员:XXX(电话:XXXX)。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1、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电话号码:12369)、卫生部门(电话号码:96301)和公安部门(电话号码:110),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2、立即转移受照人员,安排人员就医,送至xx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方可解除应急预案。

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XX区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XX区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单位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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