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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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査,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査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
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原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放射科
2018.06。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包括X射线机、CT机、核素显像仪等。

二、性能检测1.X射线机(1)输出剂量精度:根据放射诊疗所需的不同部位和检查要求,对X射线机的输出剂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医疗质量控制要求。

(2)成像质量:对X射线机的成像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清晰度、分辨率等指标。

(3)辐射束的准直性:检测X射线机辐射束的准直性,确保X射线辐射范围准确。

2.CT机(1)剂量监测:对CT机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医疗安全标准。

(2)图像质量:评估CT机的图像质量,包括空间分辨率、对比度等指标。

3.核素显像仪(1)显像质量:对核素显像仪的显像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成像清晰度和对比度满足诊断要求。

(2)辐射剂量监测:监测核素显像仪产生的辐射剂量,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三、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1.辐射监测(1)工作场所辐射监测: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2)个人辐射监测:对医护人员进行个人辐射监测,确保其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防护设施检查(1)防护墙体检测:检查防护墙体的防护效果,确保其对辐射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

(2)防护门窗检查:检查防护门窗的封闭性和屏蔽效果,确保辐射不会外泄。

(3)防护服装检查:检查医疗人员的防护服装是否完好,确保其在接受辐射时能够有效保护身体。

四、评价标准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评价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X射线机、CT机、核素显像仪的性能指标进行评价,确保其符合医疗诊疗要求。

2.工作场所防护效果评价标准:根据《医用辐射卫生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五、质量管理1.定期检测: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的防护效果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和环境的安全使用。

2.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追踪。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制度范本一、目的为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校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放射诊疗设备的校验工作。

三、校验周期1.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周期为一年。

2.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校验。

四、校验内容1. 设备性能检查:包括设备的工作状态、图像质量、辐射剂量等指标的检测。

2. 设备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辐射防护、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等指标的检测。

3. 设备操作人员资质检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情况。

五、校验程序1. 医疗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向放射诊疗设备校验机构申请校验。

2. 校验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校验人员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校验。

3. 校验人员应按照校验标准对设备进行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4. 校验机构应在校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校验报告,并向医疗机构反馈。

5. 医疗机构应根据校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跟踪整改情况。

六、校验机构1.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

2. 校验机构应对校验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校验的公正、准确和权威。

七、校验费用1. 放射诊疗设备校验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 校验费用标准由校验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

八、违规处理1. 医疗机构未按本制度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校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 校验机构未按本制度进行校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放射诊疗设备校验管理机构。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保证本单位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价工作以及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本单位设备科负责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申报审核与竣工卫生验收工作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

三、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核。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前),应委托原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本单位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须经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本单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每年)委托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露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的定期检测制度是为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并保证所产生的影像具有高质量和可靠性。

该制度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定期日常巡检:由放射科技术人员负责每日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检查设备的外观、电源连接、冷却系统、控制按钮、屏幕显示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由专业的设备维修人员负责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校准及调整等。

维修人员会根据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3. 定期质量控制:放射科技术人员会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测试,包括空值测试、信号线性测试、动态范围测试等,以检查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并记录测试结果。

4. 定期校准:放射科技术人员还会定期进行设备校准,包括灰度校准、几何校准等,以保证设备产生的影像精确可靠。

5. 定期安全检查:放射科技术人员会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包括放射防护设备的完好性、射线辐射的安全控制等,以确保操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6. 文件记录和报告:所有检测结果和维护记录都会被详细记录在文件中,并生成定期的维护报告。

这些记录和报告可用于评估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以及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以上就是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可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医学影像服务。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制度
为了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的安全和防护性能,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²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场所的检测管理。

二、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用品,并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三、根据放射诊疗工作的需要,科室配备合适的放射防护用品,并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四、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建造放射诊疗场所,并在入口处和其他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确认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使用。

六、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七、卫生院应当定期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并保证其准确有效。

八、卫生院应当建立并保存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档案,内容包括检测申请表、检测报告、检测影像资料等。

九、卫生院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异常情况,对影响安全和防护性能的设备或场所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xxxxxxx镇卫生院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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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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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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