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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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宠物食品中的成分标签解读

宠物食品中的成分标签解读

宠物食品中的成分标签解读宠物是我们的忠实伙伴和家庭成员,他们的健康和营养摄取对于他们的长寿和幸福至关重要。

在选择宠物食品时,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成分标签,但是这些标签背后的含义和作用往往让人似懂非懂。

本文将对宠物食品中的成分标签进行解读,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宠物食品的成分。

1. 主要成分宠物食品的主要成分往往占据整个配方的大部分比例。

这些成分通常按重量排序,排在前面的成分含量最高。

主要成分可以是动物蛋白质来源(如鸡肉、鱼肉等)或植物蛋白质来源(如大豆、玉米等)。

选择时,可以根据宠物的需求和口味偏好来考虑。

2. 附加成分除了主要成分之外,宠物食品中可能还包含一些附加成分。

这些成分通常在主要成分之后列出,含量较少。

附加成分可以是维生素、矿物质、益生菌等,它们有助于提供全面的营养和促进宠物的健康。

3. 防腐剂和人工添加剂一些宠物食品可能需要添加防腐剂和人工添加剂以延长保质期或改善口感。

常见的防腐剂包括丙二醇、丁酸等,而人工添加剂可以是食用色素、增稠剂等。

尽管这些成分在食品中的使用是合规的,但长期摄入大量人工添加剂可能对宠物的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选择不含或含量较低的添加剂的食品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4. 避免的成分在阅读宠物食品成分标签时,也应该注意是否有宠物不耐受或有害的成分。

例如,对于某些宠物来说,麸质可能引起过敏,因此选择不含麦麸的食品可能更加合适。

此外,一些成分如乙酰胆碱、黄瓜酸等可能对宠物有毒性,应尽量避免食用。

5. 营养保证宠物食品的标签还应该包含了一些关于该产品提供的营养保证。

这通常会提供关于蛋白质、脂肪、纤维等营养物质的含量百分比。

根据宠物的特殊需求,例如年龄、体重、活动水平等,选择适合的营养保证是很重要的。

总结起来,解读宠物食品中的成分标签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成分、附加成分、防腐剂和人工添加剂、避免的成分以及营养保证这几个方面。

只有全面了解这些成分的含义和作用,我们才能为我们的宠物选择到更加适合他们的食品,确保他们的营养摄取和健康成长。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目录一、行业标准及规范 (3)二、原材料供应充足性分析 (6)三、生产设备需求及供应商 (7)四、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 (10)五、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12)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或根据行业大模型生成,对文中内容的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智能化养殖技术逐渐应用于宠物养殖行业,如智能饲喂系统、智能监控设备等,有效提高了养殖效率和宠物福利。

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宠物饲料行业也将迎来智能化生产的新阶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随着人们对宠物需求的不断增长,宠物养殖逐渐向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大型宠物养殖场不断涌现,它们具备先进的饲养设施、完善的防疫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宠物提供更为优质的生长环境。

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对宠物饲料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宠物饲料行业的创新与升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宠物业蓬勃发展。

线上宠物用品销售、宠物服务预约、宠物社交等逐渐成为宠物养殖行业的新趋势。

这一变革为宠物饲料行业提供了新的销售渠道和宣传平台,扩大了市场份额。

宠物养殖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类宠物专业养殖场不断涌现。

这些养殖场注重品种优化、繁育技术提升和疾病防控等方面,有效提高了宠物的品质和健康水平。

随着养殖技术的专业化,宠物饲料的需求也呈现出差异化、精细化的特点,为宠物饲料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宠物饲料消费上,天然、健康、环保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使用天然食材制作的饲料,避免含有化学添加剂和人工防腐剂的产品。

消费者对于饲料包装的环保性、可循环利用性也提出更高要求。

一、行业标准及规范(一)宠物饲料行业国家及地方标准概述宠物饲料行业作为国家严格监管的一个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涵盖了宠物饲料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生产规范、营养成分、安全性等。

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是指饲料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标注,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的饲料信息。

以下是一般的饲料标签标准:
1. 饲料名称:标明饲料的通用名称或专有名称。

2. 成分列表:详细列出饲料中的成分,按照重量或体积的大小排列,使用通用的化学名或物理性质。

3. 营养成分:标明饲料中主要的营养成分含量,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4. 使用方法:提供适用的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和用量等使用信息。

5. 贮存要求:标明饲料的贮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明饲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7. 厂商信息:提供生产饲料的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 辅助信息:饲料标签上还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安全使用提示、营养建议、防止误食、防潮措施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饲料标签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饲料标签
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消费者在购买饲料时应仔细阅读标签,了解饲料的成分和使用指导。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保证宠物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旨在确保宠物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标签和标识信息准确、真实、合法,并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消费者。

以下是针对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宠物食品公司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名称与产品的实际成分和性质相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命名。

2. 成分表: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食用配方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营养信息:标签上应当列出产品的养分成分,比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价值。

4. 使用说明:宠物食品公司应提供准确简明的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产品,以确保宠物的安全与健康。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需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合格的产品并且避免因过期使用而引发的安全问题。

6. 企业信息: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提供必要的企业联系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及时联系。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和字号: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并确保字号适中,便于消费者辨认。

2. 标明重要信息:在标签上,宠物食品公司应突出标明产品的重要成分和性质,例如针对特定宠物群体、适用年龄等特殊要求的标识。

3. 图文结合:标签上可以搭配合适的图案,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识别产品。

4. 标签材质: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质量良好的标签材质,确保防水、防油,不易破损,延长标签的使用寿命。

5. 语言规范:标签上的语言应准确、规范,不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措辞,以避免引起消费者疑惑或错误解读。

6. 警示标识:根据产品的特殊性质,在标签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三、标签监管1. 内部审核: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产品标签进行定期自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宠物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宠物饲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宠物饲料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宠物饲料产品质量,推动宠物饲料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宠物饲料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

第二章标准体系第七条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料。

(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宠物饲料。

(三)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宠物饲料。

(四)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宠物饲料。

第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宠物饲料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饲料原料的质量要求;(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三)饲料产品的营养成分;(四)饲料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要求;(五)饲料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六)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方法;(七)饲料产品的安全评价方法。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宠物饲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原料;(三)使用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六)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生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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