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相关法律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劳教【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30【实施日期】199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市政府办公厅199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释解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力争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7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划分:(一)监狱、劳教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监狱、劳教场所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各级帮教组织,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五)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完整的方案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和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生活。
一、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1. 安置方式:将刑释解矫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离家近的人员,可以安置在家中;另一类是离家较远的人员,则需要安排在家庭式的社区矫正机构内。
2. 安置环境:社区矫正机构内应该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床位、洗手间、储物柜、书桌等基本生活设施,以便让刑释解矫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3. 安置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对刑释解矫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进行访谈,以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罪。
4. 安置期限: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刑期长短来确定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期限。
二、刑释解矫人员的帮教1. 帮教方式:刑释解矫人员需要进行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在社会上重新立足。
2. 帮教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职业培训师、法律咨询师等,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的多方位帮助。
3. 帮教时间: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刑期长短来确定刑释解矫人员需要接受帮助的时间长度。
4. 帮教方式: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多样化的帮教方式,包括实习就业、免费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以便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成长。
三、安置与帮教的衔接为保障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和帮教的有效衔接,我们需要:1. 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刑释解矫人员进行个人情况分析,并确定针对性强的安置和帮教计划。
2. 制定严格的学习、培训等时间表,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接受帮助。
3. 相互监督与支持:通过档案管理、具体情况协调会等方式,实现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与支持,以确保个案帮教的顺畅。
总之,刑释解矫人员是社会的一部分,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只有通过全面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我们才能够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并走上一条正常的生活之路。
安置帮教的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安置帮教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保障帮教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5. 本地区相关政策和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帮教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生活困难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成立安置帮教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XXX(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XXX(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人)成员:XXX(相关部门负责人)(二)工作小组根据应急情况,设立以下工作小组:1. 调查处置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
2. 指挥调度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报送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4. 资金保障组:负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问题。
5. 后勤保障组: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五、应急处置程序(一)信息报告1. 发现突发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1. 调查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对帮教对象进行安抚,防止事态扩大。
2. 指挥调度组: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3. 信息报送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 资金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解决经费问题。
5. 后勤保障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应急处置结束1.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也逐步成为了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的问题。
针对此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涉及到他们自身的福祉和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文将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自我发展。
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在于,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重建家庭、社会关系,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包括以下5个目的:1. 维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刑满释放人员已经完成了对社会的惩罚和赎罪,应当获得公正、公平地对待。
2. 牵制和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通过安置帮教,提供生活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 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让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重建家庭、社会关系,充分地融入社会生活。
4. 保障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满释放人员是个社会问题,通过安置帮教,降低其再犯率,减少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
5. 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我发展。
通过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能够从心理上得到调整和改变,从而重新获得生命的意义和方向。
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原则1. 社区化原则。
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在具有社区化特征的地方,他们参加的活动和聚集的地点也应当是社区层次的。
2. 差异化原则。
因人而异地对待每个刑满释放人员,制定针对他们的个性化安置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
3. 动态性原则。
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回归社会的进程,及时修正和调整安置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
4. 正规化原则。
安排正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培训,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5. 人性化原则。
以人为本,提供符合人性需要的教育和培训。
三、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重点1. 生活保障:包括落实康复费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劳动保障等方面。
安置帮教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安置帮教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
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
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44条对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作了特别的规定:服刑期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对建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平安XX、法治XX建设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省司法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等四部门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了落实意见(X司发(2023)X号,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人员配备。
至2025年年底,各司法所社矫安帮专职社工要按照“每15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每50名安置帮教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要求落实到位。
(二)人才占比。
至2025年年底,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矫安帮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其中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核心专业人才数量占比60%以上,获得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占比50%以上。
(三)完成进度。
各镇(街道)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司法所专职社工人员缺额和人才缺额实际数量,逐步补齐人员,并落实专业结构要求比例。
按以下时间表推进完成,即:至2023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30%,2024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70%,2025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100%o二、人员要求(一)明确选聘标准。
依据《意见》要求,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选聘流程,自行组织。
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3.年满18周岁;4,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具有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取得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6.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接受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其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帮教为主线,以法治为基础,以心理疏导为辅助,促进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四)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五)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七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安置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
(二)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安置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五)法律援助: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建立档案:对安置帮教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帮教情况。
(二)定期走访:定期走访安置帮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动态。
(三)谈话教育:定期与安置帮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预防重新犯罪。
(四)社区监督: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社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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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
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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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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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
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44条对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作了特别的规定:服刑期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