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3、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
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4、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归正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安置帮教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制度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来信来访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安置帮教办及其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来访事项转给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即告知归正人员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当日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
3、对来访的归正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提出的有关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安置的退休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特殊人员。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特殊群体,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安置,充分发挥特殊群体的积极作用。
四、工作内容1. 调查摸底。
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特长和意愿,为安置工作提供依据。
2. 制定安置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报上级领导批准。
3. 落实安置岗位。
根据安置方案,为特殊人员安排合适的岗位,确保他们能够发挥自身优势。
4. 培训和辅导。
对特殊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5. 跟踪管理。
对安置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置工作的稳定性。
6. 激励与关怀。
对安置人员在工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关注他们的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五、工作流程1. 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向单位提出安置申请。
2. 审核。
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安置对象。
3. 安置。
根据审核结果,为特殊人员安排合适的岗位。
4. 签订合同。
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培训与辅导。
对安置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
6. 跟踪管理。
对安置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
六、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
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将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计划。
2. 加强领导。
成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完善制度。
不断完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4. 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安置帮教政策,切实保障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
5. 创新方法。
单位安置帮教制度汇编模板

单位安置帮教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帮助安置帮教对象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三条本单位安置帮教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安置帮教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安置帮教对象第四条安置帮教对象为本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已经释放或解教,愿意接受安置帮教的人员。
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安置帮教工作;(二)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回报社会。
第三章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置帮教对象的就业、培训等工作;(二)保卫部门负责安置帮教对象的治安管理、教育等工作;(三)工会、团组织负责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教育、文化娱乐等工作;(四)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九条对安置帮教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和自身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条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对安置帮教对象实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动态,防止重新犯罪。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第十四条本单位保障安置帮教对象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权益,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不履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进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帮教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度目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的:1.促进罪犯心理变化。
通过帮助罪犯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质及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引导他们积极反思人生观、价值观,转变为有益于社会和谐的公民。
2.培养罪犯社会适应能力。
通过提供必要的就业、职业培训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3.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安置帮教工作,防范罪犯再度危害社会,减轻社会治安压力,保护公众安全。
二、主要内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个体化教育计划。
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个性特点和矫正需求制定个体化的教育计划。
教育内容包括法律知识、道德修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旨在提升罪犯综合素质。
2.就业安排与创业支持。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重视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招聘信息,帮助罪犯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自主创业。
3.心理辅导与社会支持。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注重罪犯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健康面对生活。
社会支持包括提供住房、医疗救助等服务,为罪犯刑满后顺利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4.监督管理与评估机制。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监督管理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帮教工作的过程和成效监督。
通过定期评估罪犯的改造情况,及时调整改进帮教措施,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成效评估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成效评估是衡量帮教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成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造效果评估。
通过对安置帮教人员的行为、心态、价值观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罪犯的改造程度。
评估结果能够反映出安置帮教工作的成效与不足之处。
2.再犯率评估。
通过对安置帮教人员刑满后是否再次涉罪的统计,评估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的效果。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是指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和再教育的一项工作。
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是指对这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步骤的规定。
下面就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落实责任领导。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明确的权责机构,明确各级责任领导人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层级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定期开展评估。
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再次,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帮教工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加强监督执纪,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帮教工作的纪律和规范。
此外,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强化培训教育。
对从事帮教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帮教服务。
最后,安置帮教工作制度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帮教对象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加强对帮教工作的舆论引导,倡导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置帮教的良好氛围。
总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安置帮教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被帮教人员的社会适应和法律道德修养的提升。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安置帮教是指将在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按照一定的安全规程和程序,纳入社会监管,进行帮教、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深化和社会矫治体系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介绍,分析其背景及意义,并对其进行优化的建议。
一、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刑释人员社会安置的紧迫需求当前,刑释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就业、住房、心理、社交等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2. 社会矫治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矫治体系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为社会矫治措施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率,提高社区的安全感,对于社会矫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度的适用对象界定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缓刑人员等社会被管教对象。
制度应明确相关界定,确保适用对象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2. 安置帮教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完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帮教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帮教计划是安置帮教的核心内容,需根据被管教对象的特点、需求和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计划。
计划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帮教人员协助,并与社区、家庭等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帮教工作的开展。
4. 帮教方式与内容的多样化帮教方式应因人而异,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帮教服务,帮助被管教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并提升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计划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帮教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安置帮教中心的管理人员、帮教人员等。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素质,为帮助和教育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一)认真落实帮教计划,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和改造方案,助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二)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主动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三)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等活动,提高在押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助力其回归社会。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能力。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歧视、虐待或侮辱,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规范:(一)工作守则:服从管理,服从指挥,提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
(二)工作作风:工作勤勉、认真,作风朴实、热情,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三)工作纪律:积极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秩序,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聊天、打电话、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刑事记录等敏感信息,确保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得到尊重。
第四章工作奖惩第九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绩效,对于工作表现突出、为帮助在押人员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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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登记、建档制度
1、司法所(帮教工作站)接到区安置帮教工作室转达的刑释解
教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做到一人一档。
2、司法所(帮教工作站)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将帮教对象档案
抄送其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要登记造册,成立
帮教小组,并动员家属按时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切实做到“帮
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
二、“三帮一”工作制度
司法所(帮教工作站)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
好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内的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均应建立有街道
干部、村(居)干部和有威望的亲戚组成的“三帮一”帮教小
组,随时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现实情况,做好记录、完善档案,帮助、引导、扶助帮教对象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
题,使他们依靠勤劳致富,成为遵纪守法的人。
三、“结对”帮扶制度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特困户,应采取“结对”帮扶措施。
街道、村(居)领导和街道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认定单位“结对”帮扶,解决帮教对象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早脱贫致富。
四、会议制度
1、坚持家长会议制度,认真解决不嫌弃的问题。
2、坚持干部例会制度,切实解决不歧视的问题
3、坚持群众会议制度,真正解决不冷遇的问题。
4、坚持刑释解教人员座谈会制度,解决不自卑的问题。
5、坚持帮教工作例会制度,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协调解决工
作中的问题,街道帮教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一年应召开两次会
议,并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帮教工作站应每月召开一次例
会,并有完整记录。
五、报告、报表制度
1、对于逾期未报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站应会同派出所向
所在街道和村(居)委会介绍情况,同时向安置帮教办公室
报告。
2、遇有帮教对象户口迁出的,应将变更后的具体地址和“通知
书”一并返回区安置帮教办公室。
3、对于未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刑释解教人员或原户籍所在地居
住的刑释解救人员,现住地帮教工作站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原
户籍所在地帮教工作站,同时与现住地村(居)委会共同开
展帮教工作,尽量减少脱管、漏管、失控现象。
4、认真填写半年和年度刑释解救人员统计表
六、管理制度:
1、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街道、村(居)帮教组织;
2、建立帮教人员档案,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3、每半年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统计、核对刑释解教人员,防止
脱管、漏管;
4、定期召集帮教小组成员了解情况,并进行汇总,及时上报有
关报表、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从事有关工作;
6、积极动员相关部门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
七、岗位责任制度:
1、司法所负责所在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
2、每个帮教对象有具体的帮教小组成员进行结对帮教,有具体
点帮教措施,并落到实处。
3、凡出现重新犯罪情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年终考核
时,将扣除相应的分数。
4、对没有帮教措施的帮教小组或帮教措施不落实的,要根据情
况对其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5、每个与帮教对象结对的成员要订出帮教目标,保证帮教工作
达到语气目的。
八、奖惩制度
对安置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帮教领导小组建议当地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导致重新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帮教领导小组建议有行政管理全县的上级主管机关干部醉酒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