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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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工作规章制度

帮扶工作规章制度

帮扶工作规章制度帮扶工作是指在社会救助和扶贫、助困工作中,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

为确保帮扶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帮扶工作规章制度内容:一、工作目的帮助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群体,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参与能力。

二、对象范围1.家庭困难、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2.贫困人口、残疾人员、孤寡老人、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3.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受灾的群众。

三、帮扶项目1.物资帮扶:包括食品、衣物、床上用品、药品等;2.社会保障:为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服务;3.劳动力转移:组织合格的劳动力到合适的地方就业;4.教育帮扶:为困难家庭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帮扶;5.精神慰藉:为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四、工作职责帮扶工作组织成员应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帮扶对象档案,定期掌握其一切情况;2.建立帮扶对象名单,及时评估其资金和物资帮扶需求;3.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帮扶工作能够全面开展;4.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帮扶工作;5,配合扶贫政策,对困难群体实行量化帮扶。

五、责任制度1.对于帮扶对象,应进行认真评估,建立真实、准确的帮扶档案;2.对帮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应及时责任追究;3.对志愿者、慈善组织等干部,要着重培养和考核,确保帮扶工作长期稳定开展;4.对外部捐款和物资,要建立完善的收支核查制度,确保资金和物资使用透明。

六、工作流程1.评估帮扶对象;2.确定帮扶项目;3.为帮扶对象提供帮助;4.定期跟进帮扶对象的情况;5.评估和总结帮扶工作。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保障帮扶工作顺利开展和节约资源非常重要。

但是,人情味仍然是关键,要让帮扶工作渐渐变为社会的主流。

帮扶工作队规章制度

帮扶工作队规章制度

帮扶工作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工作,发挥工作队在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帮扶工作队是指由政府机构选派、组织的具有一定专业背景和扶贫经验的团队,负责驻村帮扶工作。

帮扶工作队应坚持以真心实意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为宗旨,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帮扶工作。

第三条帮扶工作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帮扶工作队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具体帮扶需要和队员的专业背景来确定,主要包括队长、副队长、扶贫干部、宣传员等。

第五条队长是帮扶工作队的领导者,负责队伍的整体工作安排和指导,协调各岗位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副队长是队长的助手,负责协助队长组织和管理队伍,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扶贫干部是负责具体帮扶工作的队员,根据贫困群众的需求,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措施,协助贫困户脱贫。

第八条宣传员是负责宣传工作的队员,负责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扶贫措施,宣传脱贫致富的方法和技巧。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帮扶工作队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帮扶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帮扶工作队应当积极开展扶贫脱贫工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深入贫困村,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贫困村全面脱贫。

第十一条帮扶工作队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脱贫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走上致富之路。

第十二条帮扶工作队应当宣传国家政策和扶贫措施,向群众普及脱贫致富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队长应负责帮扶工作队的总体工作,制定年度帮扶计划,组织和协调各项帮扶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副队长应协助队长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队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扶贫干部应根据帮扶工作队的帮扶计划,深入贫困户家中,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制定详细的帮扶方案,按照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促进脱贫。

志愿者帮扶团规章制度

志愿者帮扶团规章制度

志愿者帮扶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确保帮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帮扶团是一支由志愿者组成的团队,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走访慰问、义务劳动、募捐活动等。

第四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团结互助的精神,积极参与帮扶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无偏”的原则,不得谋取私利。

第六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和损害社会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遵循文明礼仪,尊重被帮扶对象,不得言语或行为侵犯他人权益。

第八条志愿者帮扶团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设立领导机构和专门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志愿者帮扶团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

第十条主席团由志愿者帮扶团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团队的整体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志愿者帮扶团的骨干成员组成,负责协助主席团处理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秘书处由专门人员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协作。

第十三条志愿者帮扶团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由主席团研究通过。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十四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志愿服务经验,经过入团审查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遵守团队纪律,服从团队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团队的活动,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耽误。

第十七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共同为帮扶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应当保护团队的声誉,不得损害团队的利益。

第十九条志愿者帮扶团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四章活动安排第二十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由主席团统一制定计划,分配任务,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应当务实有效,不得浪费时间和资源。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帮扶团的活动应当注重安全保障,确保帮扶对象和成员的生命安全。

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制度范文(4篇)

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制度范文(4篇)

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水平,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工作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驻村帮扶工作队是指派往农村地区开展扶贫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

第三条驻村帮扶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实施扶贫工作,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第四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农村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应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管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负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驻村帮扶工作队由队长、副队长和队员组成。

第八条队长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表工作队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

第九条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工作事务,分管特定任务,代表队长履行职责。

第十条队员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具体的帮扶工作,积极配合队长和副队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队长负责制定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第十二条副队长负责协助队长做好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特定工作任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队员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开展实地调研,摸清贫困户基本情况,制定帮扶方案,协助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扶贫能力,勇于创新,推动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应按照统一要求,履行工作流程,包括前期调研、帮扶方案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和后期评估等阶段。

第十六条前期调研阶段,工作队应全面了解贫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产业结构、教育、医疗等情况,确定重点扶贫对象。

第十七条帮扶方案制定阶段,工作队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具体的帮扶方案,包括产业发展、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方面。

第十八条帮扶措施落实阶段,工作队应协助贫困户开展产业项目、教育培训、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确保帮扶效果。

工会帮扶规章制度

工会帮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职工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工会组织在帮扶困难职工、开展职工关爱活动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职工,关注困难职工生活,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帮扶工作的透明度;(三)突出重点,分类帮扶,针对不同困难职工实施差异化帮扶;(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单位工会设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帮扶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一)制定帮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帮扶活动;(二)调查了解困难职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三)组织开展困难职工慰问、救助、培训等活动;(四)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帮扶资金和物资;(五)对帮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帮扶对象及范围第七条帮扶对象为:(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职工;(二)因伤病、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三)因子女就学、购房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四)其他需要帮扶的职工。

第八条帮扶范围包括:(一)生活救助;(二)医疗救助;(三)子女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法律援助;(六)其他困难帮扶。

第四章帮扶措施及实施第九条帮扶措施包括:(一)开展困难职工慰问活动,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或物资;(二)提供医疗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三)给予子女教育资助,减轻困难职工子女教育负担;(四)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再就业;(五)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困难职工就业能力。

医院对口帮扶人员规章制度

医院对口帮扶人员规章制度

医院对口帮扶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由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医疗服务的扩大覆盖,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水平,改善群众健康水平。

第二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是指由医院选派的一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前往贫困地区开展帮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三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宗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不得利用帮扶工作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隐私信息,确保帮扶工作的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应文明待人、实事求是、勤奋工作,严格自律、廉洁奉公,树立良好的帮扶形象,为医院争取更多的社会赞誉和支持。

第二章帮扶任务第五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赴贫困地区进行巡诊和义诊,为群众提供医疗咨询和医疗服务;(二)开展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三)协助当地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医疗设备的更新和医疗制度的改革;(四)定期赴医院学习交流,汇报帮扶工作情况,接受领导指导和能力培训;(五)参与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为下一阶段的帮扶工作制定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第六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确保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际成效。

第三章帮扶保障第七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的帮扶工作由医院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领导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指导具体人员开展工作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应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确保医院与其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及时沟通,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医院对口帮扶人员的帮扶工作应符合相关医疗卫生法规和政策要求,医院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保障,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帮扶单位工作制度

帮扶单位工作制度

帮扶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对帮扶单位工作的管理,提高帮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帮扶单位,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体进行扶贫帮困工作的单位。

1.3 帮扶单位工作应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做到真心实意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二、帮扶单位的工作内容2.1 调查了解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帮扶计划提供依据。

2.2 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明确帮扶目标、帮扶内容、帮扶期限和帮扶效果等。

2.3 落实帮扶资金和物资,确保帮扶资金和物资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手中。

2.4 开展扶贫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自我脱贫意识。

2.5 加强与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帮扶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6 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帮扶计划和措施,确保帮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帮扶单位的工作要求3.1 帮扶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帮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3.2 帮扶单位应根据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帮扶项目和帮扶内容,避免盲目性和重复性。

3.3 帮扶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扶贫部门和其他帮扶单位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帮扶工作的合力。

3.4 帮扶单位应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注重培养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我脱贫意识。

3.5 帮扶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帮扶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规定,防止腐败和浪费。

四、帮扶单位的工作流程4.1 调查了解:帮扶单位应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贫困原因、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等。

4.2 制定计划: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帮扶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明确帮扶目标、帮扶内容、帮扶期限和帮扶效果等。

帮扶志愿工作制度

帮扶志愿工作制度

帮扶志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帮扶志愿工作,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帮扶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下,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帮扶志愿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帮扶志愿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将帮扶志愿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为帮扶志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帮扶志愿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帮扶志愿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帮扶志愿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志愿者第七条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帮扶志愿工作,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自然人。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帮扶志愿工作,自主决定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四)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五)获得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提供志愿服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护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四)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和其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提供志愿服务为目的,由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三)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开展志愿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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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右玉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职责二、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工作制度和服务办法三、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四、右玉县总工会关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暂行办法五、右玉县总工会工会关于“金秋助学”的实施办法六、右玉县总工会关于送温暖工程资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规定。

七、右玉县总工会关于职工来信来访的管理和服务办法八、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就业创业管理和服务办法九、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规定十、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农民工维权的工作制度右玉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职责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对困难职工实施帮扶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县委和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直面职工,快捷服务”的作用,是县委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工会履行职责、服务职工的有效载体,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困难职工的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特制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职责。

一、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具有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四项职能。

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秋助学”、农民工维权、送温暖等项活动。

帮扶的对象主要是:工会会员、下岗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破产企业、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特困企业中就业、生活、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

二、建立来信来访困难职工信息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来信来访者的基本情况、致困原因、求助需求、帮扶情况逐一登记建档,全部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三、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等筹集帮扶资金,加强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

制定帮扶资金计划和分配方案,经县总工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的发放,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四、要加强对基层帮扶组织建设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社区设立帮扶站,在规模较大或有条件的企业成立帮扶中心(站),引导各帮扶中心(站)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帮扶水平。

五、要努力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经贸、纪检、司法、信访等部门互联互动,解决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工作制度和服务办法一、救助的对象是: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农民工、主要解决特困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温饱和冷暖问题的燃眉之急。

二、对患大病又未进入基本医疗统筹范围的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农民工,帮扶中心给予一定数量的急救补助,并协调企业和有关部门全力帮助解决。

三、因生活难以为继造成子女辍学的特困职工家庭,帮扶中心给予一定的助学资金。

四、对当年考上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予以助学帮扶。

五、对特困职工实行证卡服务制度,与有关方面联合提供医疗、教育、住房、购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六、与不地民政部门建立特困职工低保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实现特困职工档案和信息共享,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进入低保。

七、申请救助者必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年只限一次。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一、把为困难职工送温暖列入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具体措施。

引导基层工会做实、做细送温暖工作,扩大走访面,切实摸清困难职工的底数,做到送温暖对象范围清、人数清、困难清,使帮扶目标明确,方法可行有效。

二、坚持党政主导、财政支持、社会募捐、工会运作、各界参与、职工互助的原则,做好送温暖资金、物资的筹集工作,扩大送温暖的覆盖面,要严格,严格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把送温暖钱物发到困难职工手中。

三、创新送温暖方式,把逢年过节慰问与日常救助相结合,把救济慰问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把资金扶持、政策扶持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真正把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体现到送温暖的全过程。

四、引导基层工会组织骨干人员开展送温暖活动,使此项活动搞得扎扎实实,在全社会造成声势。

五、要总结送温暖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以推动送温暖活动的深入开展。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暂行办法一、凡本县辖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以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交纳互助金,每人每年36元,该项活动不接受个人大病互助申请。

二、在册职工25人以下单位,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大病医疗互助,25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达到80%以上。

三、互助活动补偿标准为:在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2万地名以上或累计住院费用在3万以上;慢性病辩论在互助期内累计费用在5000元以上。

四、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大病住院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互助补偿金两项只能享受一项。

五、一次和数次住院患者,实行患病治疗终结一次性申请补偿的规定。

六、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金秋助学”的实施办法为了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好更多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县总工会每年定期开展“金秋助学”活动,这是工会组织推动改善民生、建设和诣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金秋助学”活动资助的对象是:当年考入教育部认定的一本、二本院校的学生,在读高职同专、中小学生。

包括以下困难职工的子女:低保职工家庭经政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家庭成员患大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在城市上学的困难农民工子女。

如上级规定的资助对象的条件及范围有变化,可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二、通过政府支持、工会投入、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金秋助学”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各级学校工会、社区、乡镇工会互相配合,认真调查困难职工家庭上学难的问题,切实把最困难、最需资助的人群资助到位。

四、要创新助学方式,积极推动整合政府、社会、集体和个人等方面的助学资源,采用单位或个人与困难学生结对帮扶、包保帮扶、对口资助以及劳模献爱心帮扶等多种形式,以扩大帮扶的覆盖面。

五、拓宽助学范围,除对贫困学生直接帮助资金外,也可以发动学校为贫困生减免学杂费,帮助申请助学贷款;发动社会为贫困学生捐赠书籍、学习用具;提倡学校和社会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平台;学校、社区联合向外地学校介绍本县籍困难学生具体情况,争取得到校方的资助。

六、对提供资助的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跟踪帮扶服务,确保长期帮扶取得实效。

七、抓好“金秋助学”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以扩大社会影响,掀起全社会的助学热潮。

做好“金秋肋学”的总结工作并及时向上报送助学开展情况。

右玉总工会关于职工来信来访的管理和服务办法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值班制。

2、热情接待来访者,对职工群众的来信来电认真处理,虚心听倾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情况逐一登记,对一般咨询直接受理、直接答复。

3、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及信访、劳动、经贸、司法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横向协作、上下联动的信访事案处理程序。

对需报送、转办、交办的信访事案,要按组织程序和隶属关系,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4、抓好突发事件预警,主动关注和了解本地困难和问题较集中的企业与职工群体情况,对容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

5、认真履行职能,做到既不推卸责任,也不越权包办。

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困难职工诉求、劳动关系纠纷等损害职工权益的信访事案。

对已通过法律诉讼、复议、仲裁解决的事案不予受理。

为已受理的职工检举、控告、申诉事案保守秘密。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就业创业管理和服务办法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就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年度本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帮扶计划、目标、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工会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多渠道、多方式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立就业帮助服务窗口,为有就业愿望的特困职工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帮助国有停产、破产企业的特困劳模、先进工作者实现转岗再就业。

三、通过区域性、系统性、开发性、示范性、输出性的就业工程,为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和自谋职业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进一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家政服务联系介绍工作。

五、积极向企业推荐具有专业特长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协同劳动部门开展劳务输出活动,帮助困难职工在外地谋职业。

七、积极创造条件,对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

八,与劳动、教育、农业、经贸等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九、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劳动力市场交流会,帮助实现再就业。

十、凡要求职业介绍的,填写求职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复印证;凡用工单位委托招聘的要填写用工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伯,以及委托书和其它相关情况。

右玉县总工会关于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根据上级党政及工会的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的范围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劳模、农民工、优秀共产党和依法开展工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因下岗裁员、失业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因工资、福利、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医疗待遇、工伤待遇、劳动保护等发生纠纷需解决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

其它侵犯困难职工、工会会员、工会干部、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事案。

二、法律援助的方式1、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代理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及诉讼代理或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或受理;3、建立法律援助接待制,在县帮扶中心设立援助窗口,接待求助的困难职工。

4、建立法律援助报告制,对求助情况逐一造册建档,对于职工突出的群体事件,在积极协调处理的同时,及时向上报告。

三、协调各方开展援助工作1、工会组织、司法、法院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律援助职能。

2、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困难职工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政府出面通过劳动关系三方面协商解决外,法律机关要协助解决。

3、工会和法律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职工反映的问题,需移交政府部门的要及时移交,需法律部门协助解决的由法律部门协调解决。

4、加强与基层的联系,对基层能解决的应督促基层尽快解决,基层解决不了的要逐级反映、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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