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异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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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是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劳动法主要是规定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福利。

首先,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中,都是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

劳动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理的工作条件。

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用于应对健康、安全和退休等方面的风险。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正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以及安全卫生等基本保障。

同时,针对企业雇主在招用、解聘、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劳动关系中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管理、解雇制度、工资保障、劳动保险等。

而社会保障法则针对的是从中长期的角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这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险,以及住房、教育、生育等基本福利。

这些保障的提供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确保他们在生活中遇到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减轻日常生活中的压力。

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互相促进。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基本保障和福利,能够充分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这些基本保障也需要在劳动法的约束下进行实施和执行。

劳动法中对企业雇主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劳动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处理,是确保保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依存,是共同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的最根本的保障制度。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充分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遵守各项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明朗。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障法则包括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措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后者则更侧重于整个社会的福利保障。

两者密切相关,劳动法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社会保障法也为劳动法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和互补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了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深入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区别、影响、补充、联系、互补、实际运用、密切联系、促进、发展、法律保护、社会保障、结合。

1. 引言1.1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部关系紧密、互相支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在面对工作纠纷或者社会保障问题时知道如何维权和申诉。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劳工的不了解或者被迫情况下,往往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只有通过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帮助国家有关机关进行处理,从而为我国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这些问题在发生的时候,就会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联系。

因此也就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些联系和区别。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区别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确保员工权益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促进社会公平而设立的。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健全的劳动制度。

首先,劳动法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改善等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其次,社会保障法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劳动者应对各种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社会保障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交叉领域,两者共同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应当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总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充分尊重和执行这两项法律,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和幸福生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懈探讨。

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这样一个充满温暖和公平的社会中获得尊重和尊严。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和劳动法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实践出发,简要分析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界定,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一种国家机制,旨在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利。

它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并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雇佣合同、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并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

三、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它们的法律范畴和法律理念有所不同。

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社会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而劳动法则更加注重调整劳用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结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修订已经越来越相互依存。

在服从经济基础服务于上层建筑的意识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又不能忽视企业经济实现发展的重要性,这就需要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管理和制度上相互配合。

四、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实践中的深入合作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某些方面被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实现统一的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在劳动保障基金、劳动争议仲裁、福利保障等方面,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实践中,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在这方面,就以劳动保障基金为例。

劳动保障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资源,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丰富的保障功能。

此外,劳动保障基金在实现一定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还可以新型工业、新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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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但是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二者之间的联系也是十分密切的。

那么,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呢?社会保障法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1)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区别
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就业歧视: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3、工资基准: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4、职业安全卫生权:又称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5、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时制度。

6、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7、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8、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在国家和社会组织、筹措、营运、发放及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中保障主体间所形成的关系。

9、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0、工资:广义的工资,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它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也包括公民个人因加工承揽、委托、运输等各种劳动的收入。

狭义的工资,也称为“薪金”、“薪资”,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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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异同内容摘要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大工业生产以后,与劳动法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本文就从体制上对这两部法律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特点及评析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

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

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

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己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

①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②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

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

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

”③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

”④“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

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

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而,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

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

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

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

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

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⑤“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

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

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⑥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

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

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

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

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

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

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

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

“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

”⑦“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

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

”⑧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m,。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

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

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

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

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

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上的关系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

两个法在一定阶段虽有交叉,但这并不是一种常态。

从上述三种流行观点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未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机制的角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研究。

其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形成完全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有根本的差异。

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

第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

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

第三,内容不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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