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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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

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

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及委办公厅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委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定卫生计生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计生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

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在临床应用领域的监管规则概览导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核酸分析及临床检验的发展,特别是基因组测序技术商用成本的指数级下降,直接推动了基因检测技术的市场应用和基因测序市场的快速发展。

基因检测技术不仅成为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支撑技术,更在医疗临床领域中显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如应用于肿瘤的早期筛查与个体化治疗、遗传病诊断、产前检测等。

此外,基因检测也逐步迈入消费级的应用领域,直接面向消费者(DTC)的基因检测应用可谓方兴未艾。

本篇文章旨在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监管机制与现状。

目录一、基因检测简介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三、开展基因检测的主体资质四、开展基因检测的技术相关监管五、与基因检测相关的产品监管一、基因检测简介基因检测从检测技术角度可细分为多种检测方法1,总结而言基因检测的基础技术可简要介绍如下:其中,第二代基因测序技术(又称为新一代测序技术、NGS),具有高通量、数据量大、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是目前主流的基因测序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NGS在我国的临床实践应用包括肿瘤分析、遗传病分析、传染病分析、无创产前检测、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职责我国基因检测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

概括而言,发改委的监管主要涵盖基因检测产业宏观发展规划的制定、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的批复及基因检1如国家卫生计生委个体化医学检测技术专家委员会于2015年制定的《肿瘤个体化治疗检测技术指南》(试行)列举了12种检测方法,该技术指南旨在为临床分子检测实验室进行肿瘤个体化用药的基因检测提供指导。

测价格的指导,卫健委主要对开展基因检测主体的资质、检测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监管,药监局则重点对基因检测的产品(如测序仪、诊断试剂和软件)进行监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24号)(2014年5月13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含中医药服务机构,下同)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况,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符合业务应用和管理要求,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1992.3.15
5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2.10.31
6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卫生部
1993.2.17
7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15
8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4.9.2
9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6.2
10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2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卫生部
1991.7.30
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卫生部
1991.12.30
4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卫生部
16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卫生部
1999.3.15
17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卫生部
1999.12.15
18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卫生部
1999.12.24
19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0.10.31
20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1.4
2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7.31
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0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3 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健康促进学校规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495-2016 健康促进学校规范
该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4 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3—2002);
GBZ 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9—2002);
GBZ 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4—2002);
GBZ 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7—2002);
GBZ 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 56—2002);
GBZ 278—2016 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2 月1 日起施行,GBZ 13—2002,GBZ 39—2002,GBZ 44—2002,GBZ 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6〕15 号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我委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贵州省电子证书有限公司为第七批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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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

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

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及委办公厅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委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定卫生计生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计生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还应重点说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
编制牵头部门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划管理部门商编制牵头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委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

确有必要的,应当商有关业务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编制卫生计生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

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一般包括:
(一)前言。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

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应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
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

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行动的,原则上应明确行动目标与主要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原则上应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

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在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部门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部门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等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符合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衔接
第十四条在卫生计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动等。

第十六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编制牵头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第五章论证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原则上应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卫生计生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

论证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委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章报批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规划报批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过程、衔接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就规划草案会签衔接部门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在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后上报委主任会审批。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需我委会签的,相关业务司局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章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

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二十二条委规划管理部门建立卫生计生规划信息库。

编制牵头部门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制文件送规划管理部门入库。

第二十三条规划经批准后,编制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及实施进度。

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要制定主要指标的年度计划,保障规划实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资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确保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评估
第二十四条在卫生计生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牵头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委领导并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委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业务领域开展重点评估。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卫生计生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规划。

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中医药规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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