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保管人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保管人的规定《保管人权利与义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明确保管人在合同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保管合同纠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管人的义务第三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存人的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完好。
因保管人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管人应当为寄存人提供合适的保管场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品受潮、霉变、虫蛀等。
第五条保管人应当遵守寄存人的指示,按照约定的方式、条件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处置寄存人的物品。
第六条保管人发现寄存物品有损坏、灭失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寄存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条保管人应当在寄存人取回物品时,按照约定及时归还。
保管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归还。
第三章保管人的权利第八条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标准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提供物品的必要信息,以便妥善保管。
第十条保管人因保管物品发生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寄存人承担。
第十一条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发现寄存物品有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有权通知寄存人。
寄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有权终止保管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处置寄存物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无故拖延、拒绝归还寄存物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请大家参考!《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6篇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6篇篇1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对债务人财产的留置权。
在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六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这六个合同分别是:第一、保管合同。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对方保管的一种合同。
当保管人因债务人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财物时,保管人有权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第二、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是指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运费的支付。
第三、仓储合同。
当仓储人因为货主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货物而影响到仓储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时,仓储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修理人对财物进行修理或者加工的合同。
当修理人因为财物主人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财物而无法收取修理费用时,修理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第五、垫付合同。
垫付合同是指当履行合同需要预付款项时,一方提前垫付款项给另一方以便履行合同。
当垫付方因受益人的拖欠款项而无法收回垫付款项时,垫付方有权行使留置权。
第六、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
当承包商因为业主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材料而无法收回款项时,承包商有权行使留置权。
总的来说,留置权的六个合同都是在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行使的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擅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不仅可以帮助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增强合同的稳定性和约束力。
希望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留置权的相关规定,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篇2留置权是指出卖人、承租人或者托运人以自己所交付的物品对购买人、承租人或者托运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优先权,直到其应得的价款全部清偿或者对其承担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留置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合法权利,旨在保护供应商、出租人、托运人等经济主体的利益。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在签订之后应当履⾏,也是应当好好保存的。
保管合同是保管⼈有偿地或⽆偿地为寄存⼈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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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六⼗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六条 寄存⼈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付保管费。
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偿的。
第三百六⼗七条 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条 寄存⼈向保管⼈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九条 保管⼈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利益的以外,不得擅⾃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法。
第三百七⼗条 寄存⼈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
寄存⼈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 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 保管⼈不得使⽤或者许可第三⼈使⽤保管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三条 第三⼈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的以外,保管⼈应当履⾏向寄存⼈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对保管⼈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应当及时通知寄存⼈。
第三百七⼗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偿的,保管⼈证明⾃⼰没有重⼤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保存期限

劳动合同保存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保留多长时间的规定。
在中国,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
根据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进行归档保管,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保存期限的具体要求、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劳动者本人,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另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变更或者毁损。
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两年。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保存两年。
二、保存期限的具体要求1. 劳动合同的保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保管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的完整、可读、安全。
可以采用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存。
采用电子文档保存的,应当保证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2. 劳动合同的保存地点劳动合同应当保存在用人单位的档案室或者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的保存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确保劳动合同的安全、防盗、防晒、防潮、防虫蛀、防霉变。
3. 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两年。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存两年,并在保存期满后及时销毁。
保存期限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
4. 劳动合同的查阅和复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条件,以便于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查阅、复制的及时、准确、完整。
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合同查阅、复制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保管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保管合同,是指委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管物品,并在委托人需要时归还物品的合同。
在我国,委托保管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委托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从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保管合同的成立1. 合同主体委托保管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保管人。
委托人是指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一方;保管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物品的一方。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形式委托保管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法律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品,因此,建议委托保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内容委托保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和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3)保管期限;(4)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5)保管物品的交付、返还方式;(6)双方的权利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三、委托保管合同的履行1.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品,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转交他人保管。
2. 保管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妥善保管委托物品,不得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的毁损、灭失。
3.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可以按照物品的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
4.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时,保管人应当将物品返还给委托人。
四、委托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1. 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委托物品,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人擅自使用、处分或者转交他人保管委托物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人有权拒绝保管或者解除合同。
4.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https://img.taocdn.com/s3/m/29a2e5cc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5c.png)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第一条保管人资格
1.保管人应具备良好的商誉和诚信度,合法设立并有能力承担合同中规
定的义务。
第二条保管物品的责任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委托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或转移。
2.若因保管人过失致使委托物品遗失、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保管人有责任保守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委托物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得
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保管费用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保管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明细
清单。
第五条信息通知
1.保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物品的存取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相
关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
1.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合同解除
1.保管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
本保管合同是合作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保管合同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五条5篇

保管合同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五条.5篇篇1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物品或财产的保管事项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以规定保管人对于被保管物品的保管义务及责任。
保管合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六十五条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保管合同的特点、内容和法律效力。
首先,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必须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被保管财物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保管物品。
这意味着保管人有义务对被保管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同时,保管人还要对被保管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便当事人随时掌握被保管物品的情况。
其次,在保管合同中,被保管财物的损失或者毁损,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被保管财物损失,那么保管人可以免责。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保管人在履行保管义务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
此外,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人对于被保管物品的使用限制。
这意味着被保管物品可能仅限于存放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需要经过保管人同意才能使用等。
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被保管财物的安全和完整,避免被滥用或损害。
总的来说,保管合同是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被保管财物的损失或者毁损负有责任,同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物品的使用限制,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希望各界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篇2保管合同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保管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财物交给另一方保管、保养或利用,并由保管人对财物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活动中,保管合同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保管合同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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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
同的规定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
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
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
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
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