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档案法实施办法_修改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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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档案法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新档案法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新档案法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新档案法的要求,我们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新档案法,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现将我单位贯彻落实新档案法的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为了贯彻新档案法的要求,我单位加强了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针对新档案法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使他们充分了解新档案法的相关内容和精神,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为贯彻落实新档案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我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化设计,明确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确保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档案管理要求,我单位加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五、加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新档案法的贯彻落实,我单位加强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六、加强档案管理宣传教育。

为了增强全员档案管理意识,我单位加强了档案管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档案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员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为贯彻落实新档案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以上就是我单位贯彻落实新档案法的情况汇报,希望领导能够对我单位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同时也欢迎领导对我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谨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No:SC08117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9【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提出全省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系统或者行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档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档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档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档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向主‎住会议汇报我市《档案‎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基本情况‎十一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坚持依法治档,全面‎推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先后被评为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省三农‎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省‎第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先进示范‎县(市),同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在‎贯彻实施《档案法》上‎,我市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档案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把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政‎府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档案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档案工作‎。

市委办、市府办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关‎档案年检活动的通知》‎、《温岭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温岭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温岭‎市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为我市档案开展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是逐步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单位、各‎镇(街道)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工作机构,落实基‎本保障经费,为《档案‎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是‎逐年增加档案事业投入‎。

201X年,将档案‎馆整体搬入市行政中心‎,为档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档案的抢救‎和档案库房更新设备,‎仅201X年就投入5‎0多万元资金对库房空‎调设备进行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9.06.07【实施日期】1999.06.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刚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继2020年档案法修订颁布后档案法治建设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切实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

《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广泛开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全国档案工作者要先学一步,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及落实要求,通过学习和宣传《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

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

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作者:管先海李兴利来源:《档案管理》2020年第06期李兴利(焦作市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档案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档案界的一件大事,将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现就自己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某一条款,以及最想但新《档案法》未写进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研讨。

郭东升(临清市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三条加上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档案文化强国,最根本的一条仍然是坚持和强化党对档案事业的领导。

《档案法》修改增加了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这是很好的。

有党的强有力领导,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们的档案事业大有希望。

孙大东(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该章节共6条,第四十二至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的规则等。

总体来看,该章节对过去监督检查事项不明确、监督检查过程不规范、监督检查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和短板都做了相应规定,但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省级地方性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配套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确保与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衔接。

黄琥(中原油田档案管理中心):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之规定。

关键词和落脚点都在“共享利用”上。

那么,未来的档案共享利用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我们不妨大胆设想。

一是自助式服务随处可见。

老百姓走进任意一个档案服务大厅,来到自助式档案服务查询机前,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或将身份证放在指定区域,显示屏上就会跳出查档服务选项,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都会扑面而来,想为各类事宜提供依据分分钟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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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责任编辑吴红 法规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

这部行政法规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 档案法 )的配套细则,自施行以来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规范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对 档案法 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1号令发布施行。

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使修改后的 档案法 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对其配套法规 实施办法 的修改十分必要。

为此,国家档案局于1997年3月开始着手修改 实施办法 。

1997年3月12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以档函字[1997]28号文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档案局、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发出了 关于征求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意见的通知 。

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着手组织调查,认真研究,将在实施 档案法 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的重要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报上来。

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组织讨论,积极反馈修改意见。

截止到1997年6月26日,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计划单列市、19个中央、国家机关报送了意见。

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意见,国家档案局法标处及时进行了汇总分析。

归类为原则性修改意见59条,具体修改意见104条。

在汇总采纳各方面合理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于1997年10月起草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一稿。

1997年11月,国家档案局就第一稿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及修改思路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并交换了修改意见。

1997年11月20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起草的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第二稿完成。

该稿对原 实施办法 中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2个条款。

档案法 修正的4个条款在 实施办法 中都相应地作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总则中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的确定权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为加强对珍贵档案的管理,参照 文物法 对文物按等级管理的经验,增加了档案按其形成年代与所记载的内容,分为一、二、三级管理的规定。

三、将 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为2个条款。

即:一类为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的以及造成损失需要责令赔偿的行为;另一类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规定了处罚的额度。

这样分类表述,有利于实际操作。

此外,根据 实施办法 近年来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进馆、档案公布、档案利用、档案出境等,也都在相关条款中作了适当补充与修改。

1998年2月6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向全国各档案部门下发了 关于征求对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二稿下发全国各地,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到1998年5月31日,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8个计划单列市档案局、18个中央国家机关、2个个人及国家档案局经科司、档案馆(室)司、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对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大部分回函单位对修改稿比较满意,同时也对修改稿中修改过的条款及未修改的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起草了第三稿。

1998年6月19日,国家档案局召开了馆局务会议,会议原则上通过了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的第三稿。

同时提出对有些条款需再作斟酌,还需再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档案法实施办法 修改情况综述
国家档案局法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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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 1999年第8期
兰台加油站
本栏责任编辑何卫东
云南保山地区档案馆 刘学康一把钥匙开众锁
俗话说: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

档案部门是用锁较多的单位,特别是基层档案馆和机关单位,大量使用的是五节档案柜,按每组档案柜能装150卷档案计算,一个馆藏6万卷的档案馆,要400组档案柜,即2000节,就需2000把锁,即使是一个配置10组档案柜的机关档案室,也需50把锁,开关这些锁,成了库房管理人员一大难题。

笔者到有的省份和地州参观学习,就曾看到库房管理人员提着一大串已编好号
的钥匙来开箱柜,费时费力,有时
还会急中出错,很长时间才找到需
要的钥匙。

因此我向大家推荐 通
管锁 。

通管锁 即一把钥匙开多把
锁,这种锁在市场上没有出售,需
到厂家直接订做。

保山县档案馆
1986年新馆建成竣工,6个库房共
添置了木质档案、资料柜450组,
每组5个,需2250把锁。

我们派人
到锁厂按每个库房一套 通管锁
配置订做了所有用锁,使整个库
房管理只需6把钥匙,从而大大
减轻了库房管理人员负担。

如果
您也觉得这个办法好,我还想提
醒您注意:
1 由于 通管锁 在锁厂定制
钥匙时,比普通锁难(据说是人工
配制),所以往往会有极少数打不
开的锁,而且有的单位档案箱柜
可能会逐步增加。

因此订购时在
数量上要多配几套备用。

2 以上做法主要是解决自制
档案箱柜的明锁,如果是市场上
购买的铁皮箱柜,厂家已配好了
暗锁,如果重新更换(技术上没有
问题),当然又需一笔投入。

但我
认为,各省市或地方档案部门在
指定档案设备定点厂或大量购置
档案箱柜时,若将配锁问题考虑
进去,比如要求每组箱柜(5把锁)
一把钥匙等,钥匙多的问题完全
可以解决。

根据馆局务会议意见,法标处又分别召开了几次小型座谈会,再次听取意见。

1998年7月24日,馆局各业务司、部、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

与会同志结合本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第三稿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998年8月7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召开座谈会,就档案实行等级管理的意义及可行性等问题听取了意见,会议上普遍认定了对馆藏档案实施等级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998年8月14日,又召开了部分在京的档案界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对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第三稿的修改意见。

这些专家、学者,有些是从事档案工作几十年的老干部、老同志,有些是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或教学几十年的老教授。

他们普遍对 实施办法 修改稿(草案)第三稿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与建议。

根据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具体商谈后,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 (送审稿),于1998年10月15日正式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工作程序将送审稿下发到部分单位再次征求意见。

1998年11月6日、7日和12月3日,国家档案局法标处先后陪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的同志分别在沈阳市和北京市召开听取 实施办法 (送审稿)意见的座谈会。

在接到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及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的有关人员于1998年12月8日、9日、15日与我局政法司的有关人员就 实施办法 (送审稿)一条一条地进行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报批稿(草案)。

1999年4月10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的意见,法制办有关领导与我局政法司的有关人员再次对 实施办法 报批稿(草案)逐条逐句逐字地协商修改和反复审读,最后形成了报国务院审批的 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并授权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

至此, 实施办法 的修改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全国档案工作者的积极配合下,得到圆满完成。

12 中国档案 199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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