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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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档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工作的真实记录。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行政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各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

(四)人民法院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行政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制目录。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整洁、干燥。

(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对档案利用者进行登记,明确利用目的、期限。

(三)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法院工作需要。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院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法院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三、档案管理的目标1. 建立健全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形成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2. 加强对法院档案的采集、保护、利用、公开工作,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3. 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档案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推动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与科技信息化相结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 法院档案室:负责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执行;2. 档案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领导牵头,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政策、规章和指导意见,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五、档案管理的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监督实施;2. 统一管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的档案;3. 负责法院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4. 及时回收更新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库清晰齐全;5. 组织档案的编目工作,做好档案信息的检索工作;6. 负责档案的公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7. 加强档案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8. 对不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和警告,并记录在案。

六、档案管理的制度1. 档案采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应按照规定采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法院档案室应对采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便于档案管理的机构、目录和编目;3. 档案保管: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室,统一保管法院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4. 档案利用:依法有权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可向法院档案室提出档案利用申请,法院档案室应按照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5. 档案公开:法院档案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档案进行公开,保护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6. 档案检索: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为相关人员提供档案检索服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院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法院档案安全完整,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对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要依法保密,确保档案安全,保障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应遵循便民、高效、合理、规范、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法院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为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为法院档案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七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

第八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第十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案卷、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收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并建立档案收集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工作要及时进行,不得拖延,避免造成档案遗漏或错乱。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四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整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和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进行清点、检查、整理等环节,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档案整理工作要做好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方便用户查阅。

第十八条档案整理工作要及时,不能出现滞后现象,避免档案的差错或破损。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九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放地点进行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档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院长是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诉讼档案整理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整理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整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七条档案复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档案外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本院在工作中形成的诉讼卷宗、诉讼文书、行政公文、统计资料、会计、声像、法医、实物、各类会议记录本等各类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办公室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由政工部门负责管理),对各团队和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移交、销毁,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审批制度。

各团队和部门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并保证齐全完整。

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结案诉讼卷宗每月移交一次,审执单位必须在审管办评查完毕退回案卷后十五日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室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要求检查归档文件。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归档部门重X整理并限期归档。

对不按时或者不按要求归档的,应当及时督促。

第六条审执单位移交案卷要按其报结数如数移交(有案卷因当事人上诉不能归档的,需在移交登记表中说明),移交的档案必须报送移交档案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写明案号、案由,原、被告名称,移交册数和移交时间等资料。

移交档案登记表由移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移交人和收卷人核实无异后在表上签名留底。

第七条档案移交到档案室后,档案员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归档入库,同时加盖档案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各团队移交的案卷,备考表的背面必须盖有案件质量检查专用章,卷底粘贴封条,立卷人在骑缝处签名或加盖本人名章。

卷宗封面必须整洁无破损,封面不应同时出现打印和手工填写两种不同形式。

档案室若发现上述情况,应将案卷退回整改。

第九条借阅档案一律由院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院办公室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簿,每查阅、借阅一次必须明确登记,借阅必须约定还卷日期,档案员必须提前督促归还。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集中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院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案件档案;(二)行政档案;(三)人事档案;(四)基建档案;(五)财务档案;(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编制档案卷宗目录,确保档案卷宗完整;(四)编制档案卡片,便于档案检索;(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编号顺序存放,确保档案存放有序;(三)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消毒、防霉处理;(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二)便民利民,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三)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的借阅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档案名称、档号等信息;(二)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三)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遗失档案。

第十条档案的复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复制档案应征得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二)复制档案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复制档案应注明档案名称、档号、复制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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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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